承包方索赔300万,为什么反索赔扣除了150万?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广联达造价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行业步伐不断加快,必然带来激烈的市场竞争。甲乙双方为了提高各自的经济效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承包人要求工程索赔,发包人为了应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也会同时反击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现象。笔者就工程索赔结合实际遇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综合分析。
承包方
案例一:情势变更

某健康产业园项目,合同额约3.5亿元,工期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2016年施工单位进场施工,2017年天津全运会期间,材料大幅度涨价。承包人提出材料涨价幅度已超过承包人承受能力,承包人按情势变更索赔材料价差900万元。双方就此索赔事件产生争议。
分析:首先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在施工期间,合同内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变动而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报价。
合同中不调价的约定建立在双方协商协议时的合同基础上,以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为前提,建材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合理波动为正常的交易风险。但在合同履行过程,建材大幅度涨价,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涨价幅度已超过承包人承受能力。建材价格因素作为合同的基础环境因素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这种变化超出了当事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按原合同执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
承包人请求索赔材料价差,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双方商议签订补充协议,8%以内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8%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法规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61条》、《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人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启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因不可规则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明显不公平甚至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造价技能
案例二:遇到不利物质

某雨水泵站项目,2013年招标完成,合同额4383万元。由于建设单位征地等原因,实际建设施工实际为2015年至2017年。在施工泵站以外雨污水进出水管线开挖沟槽时,发现现场土质极为恶劣,容易塌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附地质报告)。
施工单位建议采用钢板桩支护,方案已审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索赔钢板桩支护费用300万元。建设单位以合同价格约定:“合同内内单价和总价在施工期间,不因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的变动而变动。”为由,认为钢板桩索赔事件不成立。
分析:首先分析合同约定:“合同价格约定合同内内单价和总价在施工期间,不因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的变动而变动。”合同约定是基于实物不发生变更,即使承包人主动变动施工方案及工艺,合同价格不随施工组织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只能代表说明认可这种施工方案,价格不予调整。
但实际开挖沟槽后发现无法按原有明开槽施工方案施工,土质极为恶劣,容易塌方,并附有土质检测报告,原招标甲方未提供室外管线的地质勘查报告。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不利物质条件,明开槽其补偿范围应考虑承包人所采用克服手段的合理性,明显承包人无法完全预测不利物质的存在,对于这类情况,必须采取安全的保证措施,增加钢板桩支护措施,但此费用已远大于明开槽的费用,承包人索赔此费用成立,但考虑合同内需扣除大开挖的费用,经重新核算此费用最终增加150万元。
法律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合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等
启示:在监理及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的同时,应同时考虑费用问题,承包人有权主动变更其施工方案,合同价格并不一定随成本变化而改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变化,我们应该探究其变化的本质原因,根据原因归属、结合合同条款约定来判断费用的调整与否。
扣除
案例三:停工而造成建筑材料丢失的索赔

某市政道路工程,2017年招标完成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原材料砂石已进场,但由于甲方规划原因,道路暂停施工,待甲方规划变更后开工。停工期间由乙方负责专人照管材料,一年复工后,发现现场材料大部分已丢失,估计损失费用30万元,承包人向发包索赔停工期间材料损失的费用30万元。
案例分析:首先分析停工的主要原因为甲方规划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是导致后期索赔的直接原因。工程暂停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增加看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时,承包人通常无法预见到后续可能出现的长时间停工,其申报的价格一般也仅考虑了既定工期及有限延长期限内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因此,当工程暂停时间过长,发承包人既定的合同价格及风险范围将有可能难以覆盖工程中材料、人员、机械的价格波动。
因此,对于发包人来说,在停工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临界点,其应主动与承包人协商,如持续停工不可避免,发包人应积极取得承包人谅解,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对承包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对后续价格波动风险的补偿事宜做出承诺,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从承包人的角度,对暂停施工可能产生的损失,应及时测算并向发包人主张,如发包人既不同意复工也不同意合理条件下的补偿要求,承包人则应按合同约定自行救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等。
启示:就本案例分析,双方都有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未尽到看护的义务,发包人停工时间过长也未进一步与承包人沟通,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各有相应的责任,经友好协商,最终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材料损失费用20万元。因此,工程发生停工时,相应责任方应及时、妥善办理停工手续,明确现有材料照管的期限及责任划分等问题,避免事后扯皮。
索赔
案例四: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索赔税费)

某道路绿化提升工程,17年施工完成,合同额1500万元,合同税费为11%,已支付工程款680万元(其中支付340万元税费为10%,340万元税费11%),剩余款项未支付。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按11%上报,发包人反索赔税费17.8万元。
分析:据税收法法定的原则,税种、税率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双方也约定税费不予调整的约定。就本工程而言,合同无明确约定,如继续按照合同执行对发包人显失公平,发包人需直接就法律变化导致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情况下,应按现有法律税种进行调整。再说承包人也无法开具11%的票据,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对未支付工程款按9%计取税费。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版合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税费等。
启示:首先应当注意合同中是否对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原则和标准的约定,其次应根据基准日期确定哪些是合同约定法律,最后应当审查该法律变化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如无约定按实际开票税费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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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索赔与反索赔综合案例

2017年某总部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道路、雨污水工程)BT项目,合同额1.2亿元。在施工期间发生多个索赔与反索赔事项。
对比分析合同、招投标文件、计价规范、签证资料、原始记录文件、勘察现场情况及法律文件等,索赔处理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
(1)由于发包人征地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窝工、机械停滞及机械多次进出场等,承包人索赔费用300万元。
处理意见:对征地问题造成窝工,经双方核算,实际部分人员机械在其它工地仍在作业,只有少量的人员存在窝工问题,经友好协商甲方补偿乙方50万元。
(2)承包人提出人工调差、材差、增加冬施费、增加临时辅道、增加降水井、排水沟措施费等索赔费用,约300万元。
处理意见:人工调差按合同规定计算人工调差费用;对材差问题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提出调差不予调整;增加冬施费是由于承包人延误工期而造成不予追加;增加临时辅道、增加降水井、排水沟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予增加费用。
2、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提出粗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更换,多处纵、横裂缝及井位沉降问题,虽返工而造成工期延误30天。
处理意见:粗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油面重新翻修恢复验收标准,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同时发包人也因变更图纸延误工期,双方都有责任工期延误不予索赔。
(2)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已种植苗木未尽到养管责任,造成大面积地被、乔灌木死亡问题,索赔费用80万元。
处理意见:经与承包人友好协商,对于苗木的死亡问题,开春后承包人按竣工图纸重新补种苗木并养护1年保活后移交发包人。
承包方
总结

结合以上案例进行分析,笔者认识到建设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索赔事件,从而导致索赔的发生,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应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始终。
由于工程索赔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要想在工程索赔中占主导地位,那就需要我们应具备良好的合同管理、强烈的索赔意识、严密的证据链条、专业的索赔人员、灵活的索赔策略。才能保护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本文系赵元元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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