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措施在包干范围内,哪些可办理签证要求增加费用?

措施费包干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对于包干范围的理解常常出现分歧。到底哪些措施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内容,哪些又属于必须办理签证并在结算时予以增加的内容?本文以一个塔吊基础下打桩措施费用争议的案例为切入点,为你详细梳理!

增加费

一、措施费包干的范围争议


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一般有总价包干、综合单价包干等几种形式。一般在发包人、承包人签约时,多采用综合单价固定的方式。在综合单价固定的模式下,措施项目费可分为措施费包干与不包干两种方式。


措施费包干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措施费完全固定,不随施工合同范围内结算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其二,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变化超出原合同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15%时,原合同范围内约定的措施费用不变,仅调整因工程量增加引起的措施费增加,但该增加需要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比例。措施费包干是目前在总承包合同中较多出现的一种约定形式,有助于双方快速办理签证、工程竣工结算等事宜,也有利于发包人更好地管控成本。但是在发包人、承包人履约过程中,双方对于包干的范围常出现理解分歧。到底哪些措施属于包干范围内,哪些属于实际发生但并未包含在原措施费以内,必须办理签证、予以确认,在结算时予以增加的措施内容及费用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介绍


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承包人现场施工塔吊基础时,发现地下有不良地质情况,场地土质较差,土层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改用桩承台基础。桩承台基础需要打桩,施工单位拟就该打桩费用上报签证,建设方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无论塔吊基础采用何种形式,都应该属于措施费用,不同意施工方上报签证。


问 题

塔吊基础下打桩,是否属于措施费用?是否可以办理签证?


首先来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项目的解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GB50500-2013对措施项目的解释比较宽泛与笼统,不及GB50500-2008明晰,后者特别明确,措施项目属于“非工程实体项目”。我们可以简单地对前后两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做个解释,措施项目是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不构成工程实体,在工程竣工图上没有任何体现的施工内容。凡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必然反映在工程竣工图上,需要计算工程量,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从上述规定,可以判定塔吊基础下的桩基,确实未构成工程实体,确实属于措施项目。但是,由此并不能说明该工程原合同中的措施项目费用已包含塔吊基础下打桩费用。


基于以下判断:

其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根据该条款解释,措施项目需要据实列项,但实际塔吊基础下的桩基,在发包人招标时,招标清单并未就该措施项目予以“据实列项”。
其二:该工程的基坑土方开挖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其三:该工程基坑开挖完成后,基坑钻探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有钻探资质的单位实施。
其四:承包人在投标前踏勘现场时、以及发包人的发标资料中,未获知或被告知该施工场地有不良地质情况的存在。


场地不良地质情况,需要通过地质勘察获知,地质勘察在设计工作开始前实施,为设计提供关于地基承载力、地基处理形式、基坑降水、基坑支护等的建议。但地质勘察时,勘探孔一般布置在楼位线上,即沿着楼体的外轮廓线,按照一定间距布置。


地质勘察在初勘阶段、详勘阶段,主要判明的是场地整体地质情况,对于局部不良地质,初勘、详勘并不能全部探明。由于地质情况构造特别复杂,或者建筑物重要性等级非常高时,有时需要进行施工勘察,该勘察基本可探明地下地质情况,有助于提前发现、提前处理,但是,该处理费用均由建设方承担。一般建筑物,很少进行施工勘察。


塔吊基础一般沿楼体单侧布置,距离楼体外轮廓线有一定距离,需要避让地下室筏板基础。所以,从这个情况考虑时,则地质勘探时有可能无法探明塔吊基础下局部的不良地质情况。


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必须在基坑底面进行基坑钻探工作。基坑钻探的主要作用是对开挖完成的基坑、槽范围内进行钻探(或钎探),将地下所有一切隐蔽问题全部找出,如古墓、古井、河道、水沟、脏坑等一切问题的地质组成情况。对于探明的问题坑、问题井等,需要先由设计院给出处理意见,将局部问题坑、问题井等处理完成后再开始按照施工图进行建筑物地基、基础施工。


一般基坑钻探的范围,按建筑物底层外边线每边各加3m考虑。即表示钻探的范围超出楼位外轮廓线的范围,那么,这个范围是否为塔吊基础的布置范围呢?


一般塔吊布置时,需要考虑爬升架单侧宽度,外脚手架宽度、外脚手架距离外墙的距离、外脚手架外露水平杆的长度等。通常情况下,塔吊基础距离外墙的距离约在3m(一般大于3m)。
对比上述地质勘探范围、基坑钻探范围、塔吊基础布置范围,我们发现,塔吊基础距离外墙的距离大于二者的勘探及钻探范围,故塔吊基础下的不良地质情况,在地质勘探、基坑钻探时均未被发现。


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施工措施,指的是常规的措施项目,也是承包人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所能预见,并予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施工方案予以应对的措施,不良地质条件非承包人可预见,也非常规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内容。


对此,全国统一机械台班  定额陕西省价目表——附表说明中,对于塔式起重机基础费用表特别明确如下:


固定式基础如需打桩时,其打桩费用按图示尺寸,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直接费。


此规定意味着,塔吊基础下的打桩费用不属于常规的措施项目,需要单独计算。由于该机械台班是1999年施行的,其时,陕西省尚未开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故上述解释是将塔吊基础的打桩费用计入“预算定额直接费”。


那么,是否可以更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将塔吊固定位置更换呢?塔吊布置位置,一般需要结合材料堆场,材料加工场地等,以减少材料或半成品的二次搬运,便于起吊,同时,在多楼栋同时施工时,需要考虑塔臂旋转半径与相邻楼栋塔吊塔臂旋转时的安全避让等,故施工单位在布置塔吊时,通常已经综合了安全、经济等各方面因素,重新更换塔吊位置比较困难。同时,若轨道式塔吊,在楼体单侧需要铺设轨道移动,沿塔吊移动轨道下的地基承载力均需满足要求。

总结


综上所述,塔吊基础下打桩所发生的措施费用:
1、若原招标时,招标人已明示需要发生,且列明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要求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就该塔吊基础打桩措施予以报价,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则后续实际发生时不能再上报签证,重复计取。
2、若招标时,招标人未明示,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列明,投标人不能预知该不良地质情况,按照常规塔吊基础上报措施费用,则塔吊基础下打桩实际发生时,需要上报签证,发包人需要据实予以确认,并予以增加该费用。


关于塔吊基础打桩,欢迎大家查询各地的机械台班定额规定,在留言中,一起来讲讲各地规定对措施项目的影响。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黄燕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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