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中的不平衡报价结算时是否能调整?

某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为总价合同,在投标报价时部分工程量清单填报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综合单价。现审计对其中不平衡报价是否扣减产生争议;

甲乙双方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只适用对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审计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投标人不平衡报价,“投标人清单报价不得高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如果投标清单报价高于招标工程量单价,结算时对增减工程一律按对不平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涉及的核减金额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我个人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招标文件优先于其他文件,招标文件承包方式约定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做调整。招标文件承包风险及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属于原合同造价的调整范围。而招标文件调整方式是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仅适用增减工程,而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总价不进行调整。对于上述解释你的看法是调还是不调,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更多问题解读请看https://jzkt.fwxgx.com/courses/2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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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宁

全国一线地产成本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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