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价格涨跌幅度5%是否调差产生争议

某非社会投资工程8栋建筑均为玻璃幕墙,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母线槽、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是否符合材料调差的合同约定条件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物价涨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调价的范围仅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风险幅度5%)、电缆(铜材风险幅度5%),其他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调整,各调价工料机的价格按信息价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厚板带Z向性能)无信息价,不能予以调差。“母线槽”、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因此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规定,钢材包括钢筋、盘条、钢丝和钢绞线、型钢、钢板和钢带、结构用钢管,因此,钢结构厚钢板材料亦属于钢材,符合本工程合同条款关于材料调差的范围,故应予以调差。母线槽、电线、电缆均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合同约定电线、电缆价格调整均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即可调整,另母线槽及铝型材在本工程中使用量较大,2021~2023年施工期间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铝锭的涨幅严重,已经超出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母线槽及铝型材应予以调差。

争议的焦点:钢结构厚钢板材料、母线槽和幕墙铝材是否属于可调整价款的范围?


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认为只有特定的材料可以调差,而承包人则认为钢结构厚钢板材料属于钢材,应予以调差,并且母线槽和幕墙铝材的价格涨幅超出了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也应该调差。


对于这个争议,需要从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材料调差的条款,明确约定的可调整材料范围和条件。


首先,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


  • 合同明确约定了调价的范围,并且指出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钢结构厚钢板材料(规格:40~60mm 厚板带 Z 向性能)无信息价,按照合同约定,确实不能予以调差。

  • 对于“母线槽”、幕墙铝材(型材及铝单板),由于合同约定其不属于可调整价款范围的材料,所以发包人拒绝调差有其合同依据。


然而,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


  • 根据《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 规定,将钢结构厚钢板材料归为钢材范畴,认为符合材料调差范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标准依据。

  • 对于母线槽,由于其与电线、电缆一样以铜材为主要材料,且电线、电缆在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5%时可调整,承包人认为母线槽也应调差。对于幕墙铝材,由于施工期间国内大宗材料价格市场大幅涨价,超出了正常预见的风险范围,承包人主张调差也有其合理性。


例如,在其他类似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且严格按照信息价进行调差,对于没有信息价的材料,通常不支持调差。但如果能够证明某种材料在行业标准中明确属于约定的可调差范畴,或者价格波动确实超出了正常预期,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


综合来看,这起争议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标准以及实际的市场情况。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专业的司法机构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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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造价行业多年,曾任全国前十咨询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中建工程局施工商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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