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设材料拆除后材料的归属问题详述(精品)

先做道判断题:

项目竣工后临时设施拆除后的材料残值应该归属谁?为什么?

A:甲方,B:乙方

选择甲方的意见是:因为甲方支付了乙方临时设施费的钱,所以临时设施费的产权要归属甲方所有。这句话听上去很有道理,但仔细一想有问题,垂直运输费甲方也付钱了,脚手架、模板甲方也付款了,难道项目竣工后塔吊、脚手架、模板等设备和材料这些资产残值就要一并归甲方所有了?

说到此就必须用学术理论来证明这些设备和材料的产权归属问题了,综上所述不管是临时设施材料,还是周转材料或大型机械设备,其性质就是工程措施费发生的人、材、机直接费,措施项目中甲方支付的材料、机械费用只有租赁使用权,并不对其构成所有权,所以说竣工后留下材料纯属无稽之谈。

即便是实体项目(也就是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甲方付款也就是实现了实物量材料转变为建筑产品的过程费用,那些没有进入工程实物量的副产品如钢筋头,其费用虽然已经由甲方支付,但因为没有进入实体工程,所以所有权仍然不属于甲方。

有人可能又会问:乙供材料损耗部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供材料部分损耗是不是要归甲方所有?问这话的人没有搞明白一个概念,工程项目施工不管材料的管理模式如何(甲供材只是工程施工项目材料管理的一种方式),建筑材料的所有权都属于乙方,一件商品不是说谁买的就归谁所有,而谁付费商品的所有权归谁,在社会上混日子,别傻傻地分不清大爷是谁。甲供材的概念就是:乙方委托甲方垫资采购材料,并承诺将来用工程结算款支付甲供材料款的全过程管理。甲供垫资的材料款,日后项目竣工结算后,乙方用工程结算款(注意工程结算款的性质是税后的金额,也就是财务上记账用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金额)归还甲供材料垫资款。工程结算款之后的程序,按理论上操作应该是甲、乙双方财务人员对接的问题,但工程审核人员一定要插手甲供材的退还程序,甲方当然求之不得。甲供材料的实际付款人还是乙方,甲供材料的所有权当然也应该归属乙方。有些人会问:为什么甲供材了甲方还要把工程款先结算给乙方(这里结算并不等于已经付款)然后乙方再将甲供材料款退还给甲方,这是财务管理的问题,如果不想学财务还想知道为什么,只能告知这是必须的程序,没有这么多为什么。还有咨询单位别在甲方面前卖弄自己对清单规范的甲供材概念的理解,因为清单规范中甲供材的操作程序是错误的,甲供材料进不进入工程造价成本是甲方财务人员决定的问题,用不着做工程造价的人去指导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做假账。

说了半天产权,下面又要引出一个概念,就是“销售”,建筑产品与其他制造类产品虽然有所不同,但其性质仍然属于商品,只不过相对于超市货架上的商品建筑产品是一件特殊性的商品,如单一性,周期性等等,不管怎么说,销售程序就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一件建筑产品的销售比超市购物复杂万倍,可能有多个支付环节也就是常说的中期结算(进度款报量或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甲方不管支付多少钱,不管支付了哪个分部项目的工程款,他们得到的也就是工程项目实体部分的产品所有权,什么周转材料、损耗材料、工程施工用的机械设备,以至于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赔付的材料、设备款等,所有权都不属于甲方,但有一种除外,就是因为工程项目变更导致乙方已经加工订货的材料报废没法安装到工程实体上,甲方为此支付了这部分报废加工订货材料的材料款后,甲方既获得了这部分报废加工订货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这里面又引发出 一个新概念“处置权”,处置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所有权,如前文所述加工订货的材料报废后甲方必须支付报废材料费用后才拥有其所有权。虽然报废材料所有权归甲方,但甲方并不等于要留置这些加工订货的报废材料,如钢化玻璃因为变更导致规格、尺寸变化,之前加工的钢化玻璃既没有再经过加工改变原有尺寸,也没有再利用的价值,用政治经济学的概念解释就是其虽然有价值但没有使用价值,这时甲方可能会发出指令性签证,要求乙方将这些钢化玻璃清运出施工现场,并且 还会支付清理费用。审核人员看到此可能会大呼:乙方无偿占有了这部分报废材料的所有权也就罢了,怎么甲方还要支付运费给乙方。乙方冷冷地回复:报废钢化玻璃的残值连装车费都不够,甲方不支付运费就放在现场,我们不需要这些报废钢化玻璃的所有权。审核人员不知道处置所有权是需要费用的,所有权也许是正值,但加入处置权后可能就会变成负值,如有些审核人员所述,乙方拆除了甲方的电缆,电缆残值要不要从工程款中扣除。假如说电缆残值与市场价相符,甲方把废旧电缆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了乙方,审核人员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后提出从工程款中扣除电缆残值的想法没错,但要扣除电缆残值就需要把处置旧电缆的费用折算到电缆残值的成本中去,如旧电缆回收残值10000元,清理残值的费用2000元,扣减电缆残值的金额就是10000-2000=8000元,这与财务“累计折旧”账户处理方式相同。

既然说了半天所有权的问题,对投标负值报价的项目也就容易理解了,一般负值报价的项目多为拆除项目,乙方提供拆除服务一定会付出成本,倒找钱提供这一项目服务的目的也就是招标文件里所说的乙方可以无偿获得甲方拆除项目的残值,这是不是又回到了前文所说的旧电缆拆除处置的全过程,当乙方确定拆除一条旧电缆可以获利8000元时,他们投标报价金额是不是应该是<-8000元即可获利。

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是完成了一次(或多次)销售的全过程,多次销售可以理解成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多次支付货款,还有是一份销售合同中多次变更,如主合同订购10000m3混凝土,之后又追加了1000m3,后来又追加了500m3等。前文拆除项目报价负值就是完成了2次销售过程的最终结果,第一次是乙方提供拆除销售的服务合同,金额是2000元,这个容易理解,第二次是甲方完成了旧电缆残值销售10000元的所有权转让合同,第二次销售不容易理解,许多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就误把第二次销售与第一次销售捆绑在一起进行了一次性销售,操作过程许多都是自相矛盾,如二类费,施工单位通过一、二次销售完成了利润转换,可监理、设计、咨询公司怎么算账?总不能让这些咨询单位倒找钱来干活。本来一份合同就是一次销售的全过程体现,把两次销售行为合为一体的销售模式就法盲行为,因为两次销售的甲、乙方主体不同,这里所说的不同不是甲、乙方名称不同,而是所处位置不同。

以上把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权问题都解释清楚了,如果没有解释到的可以在评论区继续探讨,如果感觉原来操作程序与文中所述不符,一定是操作错误,错误一定会导致逻辑解释不通的问题,如负值报价的二类费结算金额应该是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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