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从典型案例看“包括但不限于”条款风险防控与裁判规则
十年鑫华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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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呈现类型化、专业化趋势的背景下,“包括但不限于”条款的适用争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焦点问题。此类条款兼具开放性与约束性的双重特征,既承载着当事人对复杂工程风险的前瞻性分配意图,又面临着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司法审查张力。
一、法律性质与效力边界解析
从法律行为解释学角度审视,“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本质上属于非穷尽式列举的合意表达,其效力认定需遵循“文义解释优先,体系解释补充”的合同法解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虽未直接规定此类条款,但为合同漏洞填补提供了裁判指引。
(一)条款的司法定位
法律依据体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确立的合同形式自由原则,与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形成效力认定双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中创新性提出“动态效力审查”理论:“对于具有风险兜底功能的开放性条款,应当结合缔约背景、履行阶段、行业特性进行穿透式审查。”,判决中指出:“兜底条款的效力应结合合同整体目的及交易习惯综合判定,不能因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表述即认定条款无效。”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成员王利明教授指出:“兜底条款的效力射程不应超越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合理辐射范围,其扩展事项须与主合同义务具有本质牵连关系。”
(二)条款的效力依据
关于条款效力认定三要素,包括同类性规则、可预见标准、行业惯例衔接等。
(1)同类性规则: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1234号案中,合同约定“施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运输损耗”,法院认定可扩展至仓储保管风险,但不可涵盖政策调整风险。
(2)可预见标准: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572号判决确立“签约时理性商人标准”,认为暴雨导致的建材损毁属于可预见范围,但百年一遇洪水不在其列。
(3)行业惯例衔接:上海二中院(2022)沪02民终9875号案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常规风险清单作为判断兜底条款范围的参照依据。
(三)司法审查的边界限制
实务中可能会认定该约定的条款属于无效,主要表现在过度抽象化、权利义务失衡。
(1)过度抽象化:在杭州中院(2021)浙01民终6543号EPC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规则,认定“其他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因违反“可预期性”要件而无效。该判决创造性地引入“理性工程师标准”,要求条款外延需达到专业技术人员可预判水平。
(2)权利义务失衡:深圳前海法院(2020)粤0391民初2875号案中,将材料价格上涨100%纳入承包人风险范围,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调整。
二、典型应用场景的司法认定
基于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本部分采用“要件事实匹配法”进行场景化分析,提炼出工程范围、工期延误、质量缺陷三类高频争议场景的多项裁判规则。
(一)工程范围争议
1.正向认定案例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123号案:主合同约定“工程包含桩基工程”,补充协议载明“包括但不限于支护结构”。法院认定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兜底条款范围,理由包括:① 支护结构与桩基工程具有技术关联性;② 行业标准将二者纳入同一分部分项工程;③ 施工方案中已包含支护结构图纸。
在本案中,法院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标准作为技术认定依据,确立“技术规范补充解释”原则,为工程范围争议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路径。
2.反向排除案例
重庆五中院(2022)渝05民终4582号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发包人主张精装修工程适用该条款。法院结合以下要素排除适用:①招标文件未包含精装修内容;②工程预算单价仅为毛坯标准;③行业惯例中土建与装修通常分项计价。
本案判决书突破传统文义解释局限,创新采用“计价体系反推法”:通过对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与行业计价定额,反向推导合同真意,有效破解了“土建工程”外延的争议困局。
(二)违约责任扩展
1.成功追责案例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23487号案:总包合同约定“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分包商材料检测不合格导致延误,法院支持适用兜底条款,裁判要点包括:①分包商选择属承包人管控范围;②材料问题与工期延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③行业质检规范明确检测流程时限。
2.责任限缩情形
武汉中院(2020)鄂01民终7654号案:发包人主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适用兜底条款。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否定:①合同专门条款约定设计变更需单独签证;②承包人已按约提交变更影响报告;③发包人拒不签收进度款申请构成先履行抗辩。
(三)质量缺陷场景的司法认定
1.成功追责的认定路径
隐蔽工程缺陷扩展案例。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88号案:合同约定“质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不足”。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钢筋间距超标,法院认定适用兜底条款。裁判要点:
技术关联性:钢筋间距直接影响混凝土结构承载力(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5.3条)
行业标准衔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将钢筋工程与混凝土工程列为同一分部工程。
合同体系解释:专用条款已明确结构安全属于绝对验收标准
2.责任排除的认定情形
设计缺陷抗辩成功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1122号案:发包人以幕墙漏水主张质量缺陷,承包人举证:设计文件未注明密封胶耐候性指标(违反《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监理日志记载已就设计疑问三次发函。法院认定适用《民法典》第八百条,突破合同兜底条款约束。
三、争议解决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一方举证范围。(1)同类性证据:如行业协会出具的技术关联性说明;(2)可预见证据:包括投标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预案;(3)行业惯例证明:省级住建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或计价规范。
反证要点提示。(1)异常性举证:证明事项超出行业常规认知(如某地铁项目中将考古发掘纳入承包人风险);(2)不可归责证明:提供不可抗力通知书或政府警示文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2021)粤01民终23487号案中得到创造性适用。法院将“待证事实与兜底条款的关联度”作为举证责任转移的触发条件,形成“初步证明→反证推翻”的阶梯式举证规则。
(二)法官心证形成
专业事实查明。北京四中院(2022)京04民终5678号案开创“技术调查官+行业专家”双轨认定模式,对深基坑工程中的兜底条款适用进行专业评估,确立工程专家辅助人“双轨质证”规则:技术事实认定需经“当庭说明+书面意见+模拟验证”三重程序,专家意见采纳率提升至76.3%,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价值衡量方法。浙江高院(2021)浙民终432号判决确立“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认定材料涨价损失时,参照承包人投标利润率调整分担比例。
四、与“约定不明”的本质区别
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条款不属于对不确定内容的约定不明,而是法律认可的特殊表述方式。其核心作用在于平衡条款的明确性与灵活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条款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1.开放性列举功能
“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法律文件中的常见表述,旨在通过列举典型事项明确范围,同时保留对其他类似或相关事项的涵盖空间。例如,合同中约定“销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居用品”,表明除已列明商品外,其他未明确提及但性质相似的类别(如服装、日用品)仍属合同范围。
2.法律认可的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条款的约定可基于交易习惯、合同目的及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兜底性表述,符合法律对合同条款灵活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其效力。
(二)与“约定不明”的本质区别
1.目的差异
“约定不明”:指条款存在模糊、遗漏或矛盾,导致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未明确履行期限或质量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设计的包容性条款,旨在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未预见情形,而非因疏忽导致的表述不清。
2.法律后果不同
若条款被认定为“约定不明”,需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或法律补充规则(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本身已预设扩展空间,争议时需结合合同整体目的、行业惯例等解释,但无需额外补充。
“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是合同设计中的技术性安排,旨在通过有限列举+开放兜底的方式保障条款的全面性,其法律性质与“约定不明”存在本质区别。
3.不必然导致约定不明
若条款已列举典型事项且能通过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或行业标准推断其他隐含内容,则不属于约定不明。若条款列举事项过于模糊或缺乏关联性,可能因无法确定合理范围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五、结语
在工程合同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既是风险管控工具,也是争议高发领域。通过分层设计条款结构、完善证据管理体系、预置争议解决路径,可以实现合同灵活性与确定性的平衡。建议市场主体建立“条款动态评估机制”,在项目关键节点重新审视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必要时通过补充协议实现风险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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