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税率11%,施工过程中政策调整税率11%和10%及9%,结算审核时是否调整的操作指引

01


关于工程合同招标税率11%,施工过程中政策调整税率11%和10%及9%,结算审核时是否扣减税率的问题,关键点在于税率政策变动扣减是否有依据。


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过程中,11%、10%、9% 这几个税率分别对应以下时间点:


  • 11% 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等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 的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 13% 下调至 11%。此后,在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特定货物,以及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面适用 11% 的增值税税率。
  • 10% 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 11% 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此时,上述适用 11% 税率的相关项目调整为适用 10% 税率。
  • 9% 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即从这一时间点开始,交通运输、邮政、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变为 9% 并延续至今。


根据增值税法规,合同税率通常应与实际开票税率一致,除非有政策调整或合同变更。税率调整从11%降到10%,再降到9%,(建筑服务等),如果工程跨越了这几时间点,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合同是在税率调整前签订的,而工程服务周期延期至调整后,是否可以自动适用新税率?根据财税政策,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协商按新税率执行,但必须有补充协议或政策支持。


合法调整税率的依据:如果有政策允许或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可能合理;否则,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或逃税,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


需要强调关键法律依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2019年39号公告,以及合同相关规定。同时,区分不同情形下的合规操作,比如补充协议的重要性,以及税务机关的解释权。


需要核查合同条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确保合规性。需要明确指出,无合法理由的单方扣点是违规的,而有政策调整和协议支持的则可能合法。


02


工程合同签订时约定的税率为11%,但施工过程中进度款开具11%、10%、9%税率发票,结算时被扣减是否合理,需结合合同履约时间、政策调整依据及交易实质综合判断。以下为明确的法律分析和结论:


 一、核心结论

 1. 若工程服务发生在税率下调(2019年4月1日)后,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税率调整,则单方扣减可能违规。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关键限制:该政策仅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若合同签订于税率调整前且未完成履约,需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税率变更依据,否则单方降税开票可能构成违规。


 2. 若合同明确约定“税率随政策调整自动适用新税率”,则扣点无需违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关于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  

   若合同中包含类似条款,且双方认可税率调整后的结算规则,则按新税率执行(不含税价不变,含税价相应降低),差额无需额外扣减。


 3. 若工程服务横跨不同税率阶段(如2018年5月前11%,2019年4月前期间适用10%,2019年4月后适用9%),需分段计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适用税率。  

     示例:  

      2018年5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按11%计税;  

      2018年5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10%计税;  

      2019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9%计税。  

     此时若总价固定,需按实际税率分段计算,而非简单扣点。


二、价款结算扣减的合法性分析

 1. 合规情形  

   政策调整+补充协议: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认税率调整依据,并按新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例:原含税价100万元÷1.11×1.09≈98.198万元,差额约1.8万元无需扣减)。  

   分段计税:按实际税率分段计算工程量,总价自然调整,无需扣减。


 2. 违规情形  

   无政策依据或合同变更:单方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降税开票并扣减,可能构成虚开发票(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或偷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强制扣点补偿卖方:即使买方接受低税率发票,若无合法理由扣减,可能被认定为“人为调节税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关键法律依据

 法律文件  核心条款  适用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销售额和税率应与合同一致,除非政策调整或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若无合法理由,强制降税开票即违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三条: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等原10%税率降至9%。  明确税率下调政策,但仅适用于2019年4月后的应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二条: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的运输服务可按9%计算进项税。  类似逻辑可参考工程合同中的税率过渡期争议。 


 《民法典》第54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  税率调整需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否则单方行为无效。 


四、实务指引

1. 核查纳税义务时间  

   确认工程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如收到预收款、竣工验收等节点)。  

   示例:若工程于2019年3月完成,即使在2019年4月结算,仍需按10%计税。


2. 补充协议与重新开票  

   若需适用新税率,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税率调整依据及结算规则,并重新开具合规发票。  

   协议需包含:“因国家政策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工程税率调整为9%,原合同含税价按新税率重新计算。”


3. 分段计税与总价调整  

    对跨税率阶段的工程,需按实际税率分段计算各阶段工程量对应的含税价,避免简单扣点。  

    示例:  

      2018年5月前完成30%工程量,按11%计税;  

      2018年5月后完成30%工程量,按10%计税;  

      2019年4月后完成40%工程量,按9%计税;  

      总价=(30%×原价÷1.11)+(30%×原价÷1.1)。+(40%×原价÷1.09)。


4. 咨询税务机关  

    对争议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书面政策解释,或提交补充协议备案。


五、写在最后

 若工程服务全部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且合同未约定税率调整,则单方扣点属于违规,可能面临税务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 

 

 若合同明确允许税率随政策调整,或工程分期适用不同税率,则无需扣点,但须以补充协议和分段计税为支撑。  


最终判断需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时间表及税务机关意见,应该优先通过补充协议完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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