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是否必须执行?

建设工程人工费调差争议研究——基于法律规范与合同约定的协同机制分析


摘要: 本文围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是否必须执行这一争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通过对案例背景的剖析,聚焦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规范,阐述笔者观点,旨在为建设工程领域处理类似人工费调整争议提供清晰、全面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参考,助力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一、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总价合同,约定施工工期 300 天,计价方式为除钢筋、混凝土、砂浆等六种主要材料可调整外,其他情况均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未提及人工费变化调整。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引发了结算时双方关于人工费是否调整的激烈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发包人观点

1. 合同性质与约定

总价合同下,双方已明确仅六种主要材料可调整价款,人工费调整未在约定范围内,应遵循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2. 劳务合同签订情况

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时,承包人绝大部分劳务合同已签订,劳务分包单价基本固定,不存在增加承包人工程成本的必然性。

3. 风险可预见性

总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人工费可能上涨的风险承包人应可预见,其报价基于已知合同条件,理应承担相应风险。


(二)承包人观点

1. 国家标准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第 3.4.2 条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作为国家规范应严格执行。

2. 造价管理部门文件性质

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是行业主管部门造价管理计价活动的指导意见,体现公平调节与利益合理分担,属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3. 法规与公平原则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公平原则,人工费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笔者观点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与效力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法律未明文规定人工费上涨必须调整造价。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章性指导意见等基于风险合理分担原则,提出人工费涨幅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但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使规定了风险承担方,也未明确违反的法律后果,合同约定人工费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或相关条款无效。

 

(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的适用

该规范区分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第 3.4.2 条关于人工费调整属于非强制性条文,是否执行应以合同双方约定为准,不可仅依据此条文强制要求调整人工费。

 

(三)合同约定优先及特殊情况处理

1. 尊重合同约定

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应遵守约定。但若人工费在施工期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涨幅,超出了双方签订合同时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导致承包人利益严重失衡,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争取由发包人承担或合理分担,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人工费调差方法。

2.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进行合同漏洞填补。

 

四、相关依据解读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多种情形下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包括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等情况。这表明合同双方应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相关事宜,但未强制要求必须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取决于合同约定内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

3.4.1 条(强制性条文)明确建设工程发承包时,招标文件、合同中必须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强调合理分担风险的重要性,为后续具体风险分配条款提供原则指导。

3.4.2 条(非强制性条文)指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报价高于发布价格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调整等因素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风险。但作为非强制性条文,其适用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可单方面强制执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1.1条规定人工单价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相关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情况除外。该示范文本为合同双方在约定人工费调整事宜时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遵循主管部门文件调整价格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承包人报价与发布价格的关系,保障双方权益。


(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等方式约定工程价款。其中可调价格中包含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调整等因素,但固定总价合同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调整价款。这提示双方在选择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时,需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明确相应调整方法,避免结算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报酬不明确且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而人工费调整文件在性质上并非完全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其适用需综合考量。

 

五、结论

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执行。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关于人工费调整的约定内容以及具体人工费波动幅度。若合同明确排除人工费调整,一般应尊重合同约定;若未明确约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中的非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平原则等规定,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人工费调整事宜。

在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应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拟定,充分考虑人工费等各项因素的波动风险,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方式与价款调整方法,以预防和减少结算阶段的争议,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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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中国法律论坛观察员、中价协资深会员,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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