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主要内容、使用范围及支付原则丨GB/T 50500‑2024

【条文】9.3.1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明确了安全生产措施费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和地方有关部门及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并专款专用。

【条文】9.3.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要点说明】 本条文明确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原则。

安全生产措施费

本条文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限。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预付比例为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地执行。

2. 新增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的规定。

3. 明确安全生产措施的预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不扣回,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回的原则。

【条文】9.3.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说明】本条文明确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承担的责任。

如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安全生产措施费催付通知;如发包人在收到催付通知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仍不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24标准”第8.11.9条第6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的工程索赔,所有相关违约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9.3.4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文明确了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

造价技能

本条文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的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本文来源:兆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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