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计价争议解析


在工程造价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计价调整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在项目特征描述变更情况下,工程造价审计中关于组价调整的争议及解决思路。

一、项目背景

某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涵盖多栋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合同总价为5亿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约定执行2013版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计量规范,在该项目中,砌筑及抹灰工程的砂浆计价成为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

投标阶段情况: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为现场搅拌砂浆,在投标答疑环节,施工单位询问是否可采用预拌砂浆,因为从环保角度考虑现在很多地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且采用预拌砂浆更利于砂浆质量的保证,甲方明确回复仍采用现场搅拌砂浆。然而,因现行定额中无现场搅拌砂浆子目,施工单位投标时就套用预拌砂浆定额,但通过调整人工、材料、机械(简称“人材机”)消耗量,使综合单价与现场搅拌砂浆成本持平,例如1:3水泥砂浆,经核算投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250/m³。

施工阶段变更: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要求将现场搅拌砂浆全部改为预拌砂浆,施工单位随后按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在结算阶段,施工单位提出按预拌砂浆调整总价,理由是实际施工与原投标时约定的施工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且投标时虽套用预拌砂浆定额,但综合单价已调整至现场搅拌砂浆水平。施工单位主张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投标时已按项目特征(现场搅拌砂浆)组价,现施工方式变更为预拌砂浆,应重新调整组价。

甲方观点:甲方则认为,施工单位投标时套用的是预拌砂浆定额,所以不应再进行价格调整。甲方指出,施工单位既然选择套用预拌砂浆定额,就应按此执行,不能因后期提出人材机调整而改变结算方式。

三、审计依据与分析

 计价规范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本)相关规定,当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为准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在本案例中,原项目特征描述为现场搅拌砂浆,投标时虽套用预拌砂浆定额但已调整至现场搅拌砂浆综合单价,而实际施工变更为预拌砂浆,符合规范中关于项目特征变更导致重新组价的情形。

成本分析:从成本角度分析,预拌砂浆与现场搅拌砂浆在原材料、生产工艺、运输及使用过程等方面存在差异。经市场调研及成本测算,普通预拌砌筑砂浆:M5强度等级的价格一般在300-350/m³,M10强度等级的价格约为350-400/m³,M15强度等级的在400-450/m³左右;预拌抹灰砂浆:DP M5的价格通常在320-380/m³,DP M10的价格大概在380-420/m³,DP M15的一般在420-480/m³;预拌地面砂浆:DS M15的价格一般在450-550/m³,DS M20的价格约为500-600/m³。而投标时调整后的现场搅拌砂浆综合单价为250/m³,两者存在明显差价。若不调整组价,施工单位将承担因施工方式变更带来的额外成本,这显然有失公平。

合同条款解读: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施工方式变更下的计价调整细则,但依据合同的公平原则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合理调整工程造价。在本案例中,施工方式从现场搅拌砂浆变更为预拌砂浆,属于重大施工条件变更,影响工程造价。

四、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允许施工单位按照预拌砂浆重新调整组价。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虽套用预拌砂浆定额,但已按现场搅拌砂浆调整综合单价,实际施工变更为预拌砂浆后,原综合单价已不能反映实际成本,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总价。经重新组价计算,该项目砂浆工程总价应增加1300万元。

五、另一种情况

以某招标项目为例,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特征清晰描述为现场搅拌砂浆,依据正常流程,施工单位投标组价应围绕现场搅拌砂浆的成本构成,涵盖原材料采购、现场搅拌设备租赁、人工搅拌费用等要素进行核算,然而,该施工单位投标时却未遵循项目特征描述,擅自按预拌砂浆组价,且直接采用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预拌砂浆价格通常包含了工厂化生产、运输到现场的费用,与现场搅拌砂浆成本结构有较大差异。

进入实际施工阶段,甲方基于工程质量、环保要求或其他因素考量,正式提出将现场搅拌砂浆变更为预拌砂浆,这一变更恰好与施工单位投标时错误采用的组价方式一致,在结算阶段,这种情形下一般不支持施工单位再次调整组价。

从这个案例可深入剖析得出,当投标组价与项目特征描述相悖,但却与实际施工方式相契合时,价格是否合理便成为判断结算时能否调整组价的主要依据。这里的价格合理性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成本构成、行业惯例以及合同的整体约定。若施工单位投标时采用的价格虽与项目特征不符,但在变更后的实际施工背景下,经成本核算、市场价格比对等多维度分析后,被认定为合理范畴,那么结算时维持原组价是合理的

六、总结

建议:为避免类似争议,在今后的项目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细化项目特征描述,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方式、材料选用等影响造价的因素,应详细说明;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条件变更下的计价调整原则和方法,使各方在遇到变更时有据可依;三是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对于套用定额与项目特征不符但通过调整人材机实现综合单价合理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时的处理方式。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工程造价审计中,对于因项目特征变更引发的组价争议,应依据计价规范、成本分析及合同条款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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