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故意拖延结算怎么办?

一、关于工程项目逾期不结算条款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

1.《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1条

2.财政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第14条,第16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

二、司法解释第21条适用的前提

1.必须约定明确的审核期限。

2.明确逾期不审核不回复视为认可。(约定表现形式: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作为建工承包人的顾问,一定要在审核他们建工合同时候注意该结算条款,尽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作为发包人,要在专用条款删除,加强文件收发管理,收到了结算资料尽快提出异议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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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三、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则

在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1条时,若发包人无故拖延超过合理期限的,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即视为已经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并据以支付工程价款。

超过约定期限,发包人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庭支持。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逾期不结算条款而产生纠纷,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及律师更应该注意的则是举证上的要求,以力争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此处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须证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一则承包人在结算阶段需已提交了完整无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发包人可能拒收或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审价;二则承包人在递交时需注意将发包人的签收证明文件予以妥善保存,如快递签收单上须写明递交的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若当面提交,需要提前制作签收文件,在提交给发包人后由其当面签署签收文件。

(二)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此处所称“不予答复”应理解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既没有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也没有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过明确异议,不管其当时是否举出充分和准确地对结算文件的反驳证据,都不能以承包人单方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不予答复”的形式一般可以理解为书面答复,但若发包人在诉讼阶段可以证明其确实提出过口头答复,亦可根据该证据的证明力来判断。

(三)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后,如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时,仍不予以明确答复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函,明确表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送审价为工程的总造价,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支付约定,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人无需再以函件的方式催促发包人及时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审核,或允许发包人在延展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切忌同发包人再进行有关工程审价的磋商或沟通,否则将会导致此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原合同约定的“以送审价为准”内容的放弃或变更,给承包人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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