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报价≠免死金牌:未施工项结算遭扣减!

零报价≠免死金牌:未施工项结算遭扣减

 

一、案例核心背景与争议实质

1、项目基础事实

招标阶段:天棚抹灰清单项目特征明确为“201:3水泥砂浆抹灰”,招标控制价25/㎡,技术标准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投标行为:承包人采用“零报价”(0/㎡)策略中标。

履约过程:承包人实际未实施该部分施工内容。

结算报送:承包人未在竣工结算文件中申报此部分造价。

审核结果:结算审核单位按招标控制价25/㎡结合中标下浮率(例如15%)核减费用扣减额=25/㎡×(1-15%)×工程量


扣减



2、冲突焦点

承包人主张:“零报价即无此项费用,无需扣减”

审核单位立场:“未履约必须扣除对应价值”

争议核心零报价项目的合同地位、未履约责任认定及扣减计量依据。

 

二、法理与规则框架:四大核心逻辑链

(一)合同义务的绝对性:清单项目的不可豁免性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1、第6.1.3条: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2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结论:零报价不等于删除清单项,而是承包人自愿承担成本风险的价格策略行为,其合同义务并未消失。


造价技能

(二)违约责任的法定承担机制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牌

未实施清单内工作→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对应价款。

特别提示若因承包人未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如天棚基层暴露),发包人可进一步索赔修复费用。

 

(三)清单计价下“零报价”的本质与风险边界

1、法律性质:

属不平衡报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其他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7条允许的报价自主权。

2、风险自担原则:

《清单计价规范》第6.2.7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零报价意味承包人自愿消化该成本,但不获得免除履约的权限。

 

(四)扣减计量依据的正当性论证

扣减方案合理性分析

1、按零报价扣减(扣0元)变相奖励违约行为,违反《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

2、按招标控制价扣减反映社会平均成本,符合清单计价“量价分离”本质;

3、控制价结合下浮率还原竞争性市场真实合同价,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最优解选择:

扣减值=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

底层逻辑:

控制价: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定义为“社会平均成本基准”;

下浮率:体现该项目的具体合同竞争水平(如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85%,则下浮率15%)。

 

三、承包人抗辩观点的驳

承包人主张反驳依据

“未施工未造成损失”发包人获得工程价值减损(未抹灰天棚需二次处理),构成事实损害。

 

、终极结论:扣减行为的合法性矩阵

审核单位的核减操作具备三重合法性:

1、合同合法性:基于中标合同的完整义务链条;

2、技术合法性:符合清单计价规范与控制价使用规则;

3、司法合法性:契合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与最高法裁判导向。

 

操作建议:

扣减公式需在审核报告中明确列示:扣减额=控制价×(1-K)×清单工程量(K=中标下浮率);

若合同约定“异常单价调整机制”(不平衡报价),可优先按约定执行;

留存未施工的影像证据及监理日志,防范法律风险。

 

结语:零报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承包人运用零报价策略时,实质上悬起了两把剑:

对内:承担成本亏损的风险;

对外:背负严格履约的责任。

当后者被打破时,招标控制价即成为维护市场公平的“价值尺度”。结算审核的扣减并非对投标策略的否定,而是对契约精神的终极守护。

 

案例拓展以下几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欢迎各位同行留言讨论交流。

1、假如是设计或者甲方要求取消该部分施工内容;

2、假如投标单价是0.01/㎡,设计或者甲方要求取消全部该清单施工内容;

3、假如投标单价是0.01/㎡,设计或者甲方要求取消部分该清单施工内容(量差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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