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版清单计价标准取消了工程签证后的应对方法

【条文】 2.0.3
新增工程: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 及(或)其完工交会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条文】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条文】 8.10.2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条文】 8.10.3 新增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第 8.7 节、第 8.8 节规定的调整合同单价及按本标准第 8.9 节的计价规则确定,并满足下列差异因素所引起的价格影响的要求:

1 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

2 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

3 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

4 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

【条文】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3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4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解析】“新增工程”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的、不属于原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且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并经承包人接受的永久工程,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新增合同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合同价格。

【示例】 某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工期 2 年,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通过书面指令委托承包人在原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 3 个配电房,初步测算工程造价约 100 万元,承包人同意接受此部分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协商沿用原合同清单的综合单价,其中混凝土、钢筋工程根据现行市场价格调整,并就此签订补充协议。

【应用】 在13版清单计从此规范中的《工程现场签证》,其概念相当模糊,就是把所有的合同内的、合同外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全部纳入了现场签证中,其本质上就是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所以,在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取消了现场签证。增加新增工程,就是设计变更、合同内的、合同外的各按各的流程走,谁也别想一锅烩。最终结果均需要体现在实实在在的补充协议上。


而且监理工程师的工程签证审核权力同时也被取消了,24版标准删除了“工程签证”条款,工程变更、索赔、计日工、新增工程等事项,将由发承包双方直接确认,协商处理,监理只负责监督执行。此次变更的原因在于新版标准对工程变更、索赔、计日工以及新增工程进行了重新定义,变更计量与计价由发承包双方直接确认,弱化了监理审核环节。


这一调整从制度上减少了因签证事项模糊引发的争议,以及监理在计价审核中的主观判断空间,降低了自由裁量权风险,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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