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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结算争议深度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暂估价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常常在项目招标和结算阶段引发争议。暂估价的设置是为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价格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况,然而,当项目进入结算阶段,关于暂估价是否下浮以及能否计取利润的问题,往往成为发承包双方争执的焦点。

案例背景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招标,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对比,下浮率为10%。在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部分消防设备规格型号不确定,将其列为暂估价,共计200万元;智能化系统因涉及特殊技术要求,设计院无法明确具体参数,招标时列为暂估价 800 万元。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消防设备实际采购价格为220万元;智能化系统经甲乙双方共同招标,确定专业分包价格为750万元。结算时,双方就暂估价的处理产生争议。发包人主张暂估价应下浮10%计入结算,且不应计取利润;承包人则认为暂估价不应下浮,且应按预算规定的5%考虑利润。

争议焦点剖析

(一)暂估价在结算时是否应当下浮

承包人认为,在招标阶段,根据计价规范规定,暂估价清单不参与下浮。中标后已经确定了下浮比例,结算时不应再对暂估价进行下浮。如果结算时下浮,就需要在分包合同价格基础上先上浮10%再下浮,因为认价时未考虑下浮因素,仅仅是对分包提供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认定。这样的操作实际上等同于从其他清单项中扣除承包人的费用,是不合理的。例如,消防设备暂估价200万元,实际采购价220万元,若下浮10%,则结算价变为220×(1-10%) =198万元,相比实际采购成本,承包人不仅没有利润,还可能亏损。

发包人则主张,招标过程中,中标方以10%的下浮率获得项目,这已经暗示了下浮比例的默认存在。清单子目中的各项均已参与下浮,包括本条清单中作为暂估价的设备。承包人应当考虑到这一下浮因素,下浮本质上是承包人为获得中标而采取的让利策略。合同中的所有价款均应参与下浮,因为10%的下浮率是针对整体报价的,不应单独考虑某个单项不参与下浮。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暂估价不参与下浮的情况下,应整体下浮10%。以智能化系统为例,暂估价800万元,实际分包价750万元,下浮10%后结算价为750×(1-10%)=675万元,发包人认为这才符合整体的下浮逻辑。

(二)暂估价确认价格时能否计取利润

承包人认为,在双方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时,仅确认了专业分包价格与设备价格,未计取承包人利润。分包招标投入的人力物力及相应管理事项为实际发生,且施工与分包签订合同时,承包人需为分包方提供施工配合服务,承担现场进度和安全责任,以及工程款支付的财务管理等,均应计取费用,按签订合同价格的5%计取利润较为合理。以智能化系统分包为例,750万元的分包价格,若计取5%利润,利润额为750×5%=37.5万元,承包人认为这是对其管理付出的合理回报。

发包人则认为,合同中未约定暂估价的利润计取,承包人在报价时将利润考虑在其他项目中是合理的,这与单价合同的特性并不矛盾。因此,不应补偿利润。并且,从实际操作来看,暂估价所涉及的专业工程或设备采购,其价格已经是市场竞争后的结果,若再计取利润,会增加发包人的成本,对发包人不公平。

争议解决过程

僵持不下的双方决定引入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评估。造价咨询公司首先对合同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合同中对于暂估价的下浮和利润计取确实没有明确约定。随后,查阅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其中条文说明第 6.2.8条指出,下浮率是指承包人在投标时的让利行为,这种让利是针对每条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的,而非总价让利。专业暂估价作为一条清单,在中标时并未参与让利,因为其价格是暂估的,没有经过投标竞争过程。因此,从计价规范角度来看,暂估价在结算时不应下浮。

关于利润计取问题,造价咨询公司参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9.4条第3款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年版第9.9条的解释,当专业分包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时,不应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估价确认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或者说,承包人在与专业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已经有机会考虑自身的利润空间,因此在结算时不应再单独计取利润。

基于以上依据,造价咨询公司出具报告:暂估价在结算时不应下浮,消防设备结算价应为220万元,智能化系统结算价应为750万元;暂估价确认价格时不应计取利润。

但双方对该报告仍有疑虑,于是邀请了两位行业资深造价专家组成论证组。专家们经过深入研究,从合同的公平性、计价规范的权威性以及行业惯例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维持了造价咨询公司的结论。在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调解下,双方经过三轮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发包人认可暂估价不下浮,但要求承包人在其他非暂估价项目的结算中,适当调整价格,以平衡整体成本;承包人放弃利润计取的要求,但发包人需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

主观结论

综合来看,暂估价在结算时是否下浮以及能否计取利润,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和相关计价规范的遵循。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导致争议产生。为避免类似争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标阶段就应尽可能明确暂估价的范围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清晰约定其结算方式,包括是否下浮、利润如何计取等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暂估价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价格的确定公平合理。同时,双方都应加强对计价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在争议发生时,以规范为依据,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对于行业管理部门而言,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暂估价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为建设工程结算提供更有力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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