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暗战:当通用条款遇上专用条款,结算争议如何破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其中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实践中,经常发生关于【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的结算争议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争议,需要我们充分了解两类条款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说明(二)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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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说明(三)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条款

从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的概念中,我们了解到:


1.通用合同条款是依法订立,通用于建设项目的格式化合同条款。既然是“通用”的条款,就很难做到完全反应项目的真实情况,以及合同订立双方的利益需求。


2.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订立双方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签订的具有约束性质的特殊合同条款。通过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以实现对项目情况以及双方利益需求的明确。


3.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二者不存在对立关系。


那么一般情况下,当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优先适用哪个条款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明确,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从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中,我们可以看到:专用合同条款排在通用合同条款之前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

某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调整文件时,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又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人工费进行了如下约定:“人工费按照建筑面积10%进行补差。”工程结算时,承包方提出应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方则坚持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双方因此产生经济纠纷。


解决方案: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是发承包双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另行约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二者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专用合同条款,固人工费应按照建筑面积10%进行补差。


案例(二)

某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其中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同时又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了如下约定:“承包方提出异议的时间为文件接收后的14个工作日内。”工程结算时,因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发包方不予采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解决方案: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是发承包双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和补充。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二者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应综合认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固对承包方违约的行为不予支持。

总结

一、专用合同条款没有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通常情况下,适用通用合同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优先适用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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