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问题
山高人为峰
官方认证权威媒体作者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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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索赔问题一直是发承包双方关注的焦点。随着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 - 2024)于2025年9月1日的实施 ,对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的相关规定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本文将结合某工程因发包人延迟移交场地导致机械租赁费上涨的争议案例,深入探讨新版规范下的相关问题,旨在帮助工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合同价款争议。
二、案例背景
在某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延迟移交场地,导致工程实施期间市场机械租赁费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就因工期延误导致机械增加的费用产生了严重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考虑场地不能一次性移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且本合同为措施费用总价包干,机械费属于总价措施费用,所以机械租赁费上涨的费用不应计算。而承包人则认为,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规定,认为是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根据造价站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计算所增加的机械费,且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分析
1. 计价风险分担原则:新版规范修订了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对于总价合同,虽然有总价包干的约定,但并不意味着承包人要承担所有风险。在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物价波动等情况下,应合理分担风险。在本案例中,场地延迟移交是发包人原因,由此导致的机械租赁费上涨超出了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
2. 工程索赔规定:新版规范首次明确定义工程索赔概念,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他的要求。承包人因发包人延迟移交场地,导致机械租赁费用增加,符合工程索赔的条件。同时,索赔范围扩大,除经济赔偿、工期调整外,新增其他要求兜底条款 ,这也为承包人主张机械费增加赔偿提供了更有利的依据。
3. 合同价款调整规则: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这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在机械租赁费上涨的情况下,按照此规则,承包人有权要求按照实际进度日期的较高租赁价格计算费用,以弥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与解读
1. 责任认定:从案例事实来看,场地延迟移交是由发包人造成,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所以发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这是判断费用承担的关键前提。
2. 费用承担分析:尽管合同约定为措施费用总价包干,但这不能成为发包人免除责任的理由。因为这种总价包干应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超出了合理范围。造价站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影响价款,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索赔 。因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机械费是合理合法的。
3. 承包人的减损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责任,而导致机械费用增加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在发现场地移交延迟可能导致机械租赁费用增加时,没有采取诸如提前寻找更合适租赁资源等合理减损措施,那么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将难以得到索赔支持。
五、结论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有了更明确的规则和依据。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发包人而言,要谨慎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承包人来说,在享有索赔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履行减损义务,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得到有效实现。在遇到合同价款争议时,双方应依据新版规范,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同时,随着新版规范的实施,工程从业者需要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提升业务能力,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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