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对比“24清单”与“云南细则”,计价规则调整有变化的十二个章节!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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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为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较国标24清单的共性调整,下述章节分析不再逐项描述
1、【删】“本标准规定”【改为】“本实施规定”;
2、【删】“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改为】“国家、本省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
3、【增“规范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应由承包人负责。
4、【增】暂列金额(包括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 ))
5、备注:黑色加粗以及底色显示为调整内容;
总则的调整及补充
1.0.2 【删】“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改为】“本实施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删】“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改为】“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经济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1.0.6 “审计”【改为】“审核”;
术语的调整及补充
2.0.3 措施项目 preliminaries
【增】“本实施规定中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H) 以外措施项目为常规措施。”
2.0.27 工程量清单缺陷 bills of quantities errors
【增】包括“计价范围上存在的差异”、“计价范围错误(指违反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云南省过渡期使用指南对分部分项的划分,合并两个及两个以上分项工程为一个分项工程列项或未做说明减少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列项计价)”;
2.0.34 施工过程结算 progressive settlement
“已完工程”【改为】“已完合格工程”
2.0.35 工程结算 final settiement
“合同工程”【改为】“合格的合同工程”
2.0.36 报价水平系数 quotation level facto
【增:补充2.0.36条款】报价水平系数 K=[中标总价-(材料暂估价汇总+其他项目中暂列金额)×(1+增值税税率)一专业工程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材料暂估价汇总+其他项目中暂列金额)×(1+增值税税率专业工程暂估价]
基本规定的调整及补充
3.1.8【增:”规范性”“除了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 外”】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除了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 外,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2.1【增:“常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常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3.2.6第5条【增: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H) 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调整外】除按本实施规定第8.3.2条、第8.3.4条、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H) 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调整外,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3.3.2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
2 【增:“不完整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不完整或错误;
3 【新增条款】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缺陷或错误;
5 【新增条款】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施工条件的限制性变化;
7 【新增条款】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数量、提供时间、地点或方式变化造成的返工或工期延误;
3.3.3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 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
【新增条款】第6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风险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3.3.7 【增“常规”、“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常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本实施规定中的超危大工程措施(见附录 H) 、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实施规定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 不做调整。
3.5.1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删】“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内容及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不可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改为】“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得通过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3 【删】“在完成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后,应对澄清或说明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编制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评标(或定标)参考。”
4 【增“依法”、删“或定标委员会”、增“澄清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主动发起,禁止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款规定内容进行,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法负责。澄清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主动发起,禁止接受投标人主动澄清。”
3.5.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
2 【删“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改为“以投标总价为准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正投标总价或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正投标总价或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
4 【增】“应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正其综合单价或合价”。
5 【增】“应以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正”。
7 【增】“如果误差太大的,按3.5.1条第1款规定规定处理”。
8 【新增条款】“如评标系统具备自动修正功能,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说明,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对系统修正行为作出认可承诺的,可由系统自动修正相关报价数据”。
3.5.6 【增“或电子”】除3.5.2条第8款规定外,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出给相关投标人,投标人应以对等的书面或电子形式予以回复,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及回复文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3.5.7 【删】“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宜结合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回复文件进行评标(或定标)”。【改为】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仅作为合同履行使用,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标)的参考。
【新增条款】3.5.10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应由评标委员会发起,澄清或说明对象应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应当限于排序靠前、进入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数量不宜超过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的2倍,具体数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新增条款】3.5.11 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调整及补充
变化内容属于共性调整内容,详见开篇第一部分,其他无变化;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调整及补充
5.2.2 【增:“发布的计价标准及”】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的施工方案及工期数据合理 确定计划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基于合理计划工期内完成招标工程所需的费用进行编制,招标人可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同类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工程可接受的最高价格。
5.2.8 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可依据招标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交付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并 结合下列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进行编制:
【新增条款】第7条 上述价格或信息不全或缺乏公允性的,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编制。
投标报价编制的调整及补充
6.1.2 【增:“及常规粗措施项目清单缺陷”】投标人可依据本实施规定第6.2节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应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填报价格的一致性及合理性负责,承担不合理报价、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常规措施项目清单缺陷等风险。
6.1.5 【增:“常规”】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如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常规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7 【增“暂列金中有超危大工程措施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6.2.6条1~5款要求,填报小手1的 超危大工程措施项目的计价系数”】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准确填报在相应投标总价内,暂列金中有超危大工程措施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6.2.6条1~5款要求,填报小手1的 超危大工程措施项目的计价系数。
合同工程计量的调整及补充
7.2.1 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新增条款】3 总价合同中的地(路)基处理及桩基础分部分项工程应列为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
7.3.1 【增“常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常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
7.4.2 【删“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改为“合同”】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合同工程量清单项自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7.5.4 【删“签证”改为“签认”】 任何一项非当天完成的计日工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认报告,内容应包括每天计日工记录的汇总。
7.5.5 【删“签证”改为“签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报表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核实结果,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认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核实结果或复核结果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或计日工签认报告中的内容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合同价款的调整及补充
8.1.2 【删“承包人”改为“不利乙方”,删“发包人”改为“另一方”】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价格调整事项的,不利一方应按本实施规定第7章的规定计算价格调整事项的工程量,依据本实施规定第8.2节~第8.11节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另一方核对;
8.1.3 【删“承包人”改为“不利乙方”,删“发包人”改为“另一方”】 另一方在收到不利一方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不利一方;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不利一方;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不利一方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另一方认可。
【本条删除】8.1.4 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核对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复核,予以认可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应将相关复核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复核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8.2 工程量清单缺陷
8.2.1 【增“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2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不含15%)的,应按本实施规定第 8.9.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8.2.2 【增“常规”】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实施规定第8.2.1 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 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实施规定第7.2.1 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常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
8.3.4 【增“新增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新增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引起措施项自、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本实施规定第8.9节、第8.10节、第8.11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8.7.4 【增“价格下降的全部价差由承包人受益,价格上涨的全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
1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价格下降的全部价差由承包人受益,价格上涨的全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 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价格下降的全部价差由发包人受益,价格上涨的全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8.9.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 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实施规定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新增条款】6对于本条第345款规定,双方无合同约定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水平系数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
8.9.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本实施规定第7. 1节、 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新增条款】 3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或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双方对本条1 2款有争议的或经查实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可依据本实施规定第8.9.1 条的规定做出合理协商和调整。
8.9.4 【新增“对措施项目的运行期有影响的”“发包人指令赶工的或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不做调减价格计算。”】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对措施项目的运行期有影响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措施项目运行期(8.9.4)式中:延长(缩短)工期——可按本实施规定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可按本实施规定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 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发包人指令赶工的或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不做调减价格计算。
8.9.5 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本实施规定第8.9.1 条~第 8.9.4条规定计价范围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新增条款】 3 双方无合同约定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计算措施费再乘以报价水平系数后确定变更的措施费。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新增条款】6 新增工程措施项目的利润和增值税。
8.1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承包人放弃该事件的索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 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承包人放弃该事件的索赔权利。
8.11.17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2 【增“且不应扣减相关措施费用”】 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扣减相关措施费用。
【新增条款 8.12】8.12 超危大工程措施
8.12.1 在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或审核通过后,承发包双方应按8.1节规定程序,报送、核 对超危大工程措施费用。
8.12.2 超危大工程的措施应按8.9节规定计价,承包人有超危大工程措施项目的计价系数承诺的,其中的报价水平系数应该用超危大工程措施项目的计价系数替代。
合同价款其中支付的调整及补充
【新增条款】9.1.15 确认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9.4.3 【增“比例超过100%时,超过部分不予计量”】 总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相应清单项目合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累计进度价款,比例超过100%时,超过部分不予计量。采用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实施规定第9.4.2条的规定计算。
【本条删除】 9.4.14 合同约定或发承包双方商定已完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款采用粗略计量的,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相应的文件中明确说明其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使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与支付的调整及补充
10.1.2 【增“或第11章规定”】 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或核对的,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 出具的结算文件质量有异议且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或第11章规定处理。
10.2.1 【删“应满足下列依据的要求”改为“依据包括”】施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包括: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的调整及补充
无差异变化点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的调整及补充
【新增条款】 12.2.7 商务协商性资料前后相互矛盾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下,按后签订的资料有效性更高原则认可。
【新增条款】 12.2.8 事实鉴证性资料中同一份资料自相矛盾的或前后相互矛盾的,按不利于资料提供方解释的原则认可。
备注:第13、14、15章节属于云南实施细则新增章节,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适用范围及计算方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具体详细内容详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云南省过渡期实施规定》文件的第13、14、15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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