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新清单下新增工程的深度思考——源于工程案例的启发


近期工作中遇到某基础设施维护项目,项目实施时间为2025年5月,项目总造价约35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时的调整原则。

一、项目背景资料

1. 合同条款截图

新清单造价技能

2. 合同价

合同价中“压型夹芯板屋面”清单项招标工程量为35m2,中标综合单价为603.38元/m2。

建筑行业专业资讯门户-新干线头条3. 送审结算价

(1)送审结算中“压型夹芯板屋面”清单项实际工程量合计为196.79m2,中标综合单价为603.38元/m2。

新清单4. 某历史项目压型夹心面板屋面(岩棉板保温板厚75mm,容重 140kg/m³),结算综合单价159.89元/m2。

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6 工程量偏差 条款截图。

造价技能

二、实际工作场景

造价员甲:对于这条清单,审核时应按合同约定单价执行合同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发生为准。

造价员乙:应依据2013规范对于超出15%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对应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予以调低。

阅读到此处的你,赞同甲还是乙呢,或者是另有高见?

暂定处理方案:经与委托方对接人沟通,招标工程量为暂定量,工程量增加对应部位属于合同范围。故本项目结算应按合同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三、由此引发的一些思考

● 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如工程量偏差大于+15%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6执行。以上面案例为例,可节约投资约8.4万元

● 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如执行当时现行计价依据文件及施工当期的材料价格。

● 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外新增工程,对于新增工程的计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以及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等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价格。(注:此处对上述案例需要改编,如合同约定是某一厂房屋面工程范围,结算时增加了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它屋面,则属于新增工程。)

四、新增工程探究

(一)2024国标清单术语

24计价标准原文 2.0.30 新增工程 extra work: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说明:

1.新增工程是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永久工程。承包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2.属于合同外的价款,不受合同约束,仲裁时要谨慎处理。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与计价: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实施专业工程,可按照新增工程的计价规定计算,取代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格,已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的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4.增加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内容(以区别于工程变更)。对于新增工程的计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以及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等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价格。

(二)新增工程的认定

新增工程不同于工程变更,承包人拒绝接受新增工程不构成违约,这也是判断是否属于新增工程的一种方法。主要情形:

  1. 与合同的工程项目或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工程。

  2. 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增加某一单项工程。

  3. 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单项工程的,增加合同范围外可以独立发包的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

  4. 合同的工作范围为专业分包工程的,增加合同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

(三)新增工程造价管理的一般原则

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或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8.10.1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8.10.6

24计价标准原文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24计价标准原文 8.10.6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

(四)新增工程的实施程序(8.10.2 )

24计价标准原文 8.10.2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五)新增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8.10.3)

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调整合同单价,并满足下列影响的要求:

① 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要素价格在时点上的差异);

② 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要素消耗量在采购数量上的差异);

③ 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合同单价的合理修正);

④ 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招标的影响

(六)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8.10.4 ):

①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②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③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④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⑤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七)新增工程可能引发的其他费用争议

新增工程属于合同外工程,所以不受原合同中价款、工期等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主张不同于工程变更的工程计价原则、方法与价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新增工程不应影响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缺陷责任期、施工过程结算及其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其价款支付、保证金释放等。

① 新增工程的价款、工期应在合同外另行约定、计算。

② 原合同范围内的过程结算和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结算款支付,无需等新增工程完成,承包人应及时结算与请款。

③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的释放,应依据原合同来进行主张,不需要新增工程完成。

原合同缺陷责任期的届满,质量保证金的释放也不受新增工程影响。

⑤ 发包人对新增工程部分按实际的竣工时间要求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价款支付时间进行顺延、保留部分质量保证金是合理的,应另行计算。

总结:本文围绕24新清单“新增工程”展开探究,结合基础设施维护项目案例,强调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新增工程计价等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新增工程是合同外发包人要求的实体工程,不同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可自主接受。其计价需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实施前承包人需提交施工方案、报价单。综合单价调整需考虑市场价格、工程量差异等因素,措施项目费用单独核算。此外,新增工程价款、工期另行约定,不影响原合同的工期、结算及保证金释放等,相关争议需依规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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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擅长成果文件审核、团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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