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时对甲定综合单价及主材认价以偏离市场行情被推翻的争议事件剖析

一、案例背景

某项目在结算送审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结算最终以审计局审核金额为准”签订了补充协议。
该项目受相关部门委托对结算复审,项目于2019年竣工的项目,在2025年1月接受委托复审,7月复审完成并提交,委托的相关部门得再审一遍(到现在还没有出报告),反馈说:其他也没有审出什么问题,唯一在防水材料、涂料油漆、地面装饰层、天棚装饰层这四项的主材价或认定的综合单价进行了审减,这几项价格是在施工期经建设单位实施了认质认价,在一般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情况来说,只要建设单位已经认质认价的,造价人员是不质询价格的定价依据与询价来源的(经双方合意表示的定价单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等同于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但委托方认为建设单位的主材定价很高,偏离了市场行情价,应予核减。

材料具体定价(施工期认质认价结果)

结算审计

二、争议核心与各方反应

(一)争议核心

本次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效力与市场行情价的权衡”。一方面,行业惯例与法律层面均认可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有效性,认为其属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推翻;另一方面,委托方从审计监督角度出发,以价格偏离市场行情为由,主张核减,强调审计对资金合理性的把控职责。

(二)各方反应

1.施工单位:不服审减,具备正当理由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已按建设单位认价标准采购材料,若审计局单方核减,将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成本无法收回(尤其 200 余万元金额较大),违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若施工单位能提供施工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品牌合格证等凭证,可直接佐证建设单位认价与实际采购的一致性,进一步支撑“定价合理”的主张。

2.复审单位:陷入无奈,符合行业惯例

合同层面合规: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误差率不超过 2%",该项目 200 余万元审减未超出此范围复审单位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

工作范围受限:复审单位的核心职责是“复核结算金额的准确性”,而非“否定建设单位已确认的合同条款”,若对认质认价单进行深度质询,可能超出常规工作范畴,且缺乏明确的行业规范支持;

系统性评价风险客观存在:审计报告中“未质询定价单导致多计工程款”的描述,本质是审计局从监督视角”的评价,而非复审单位”工作失误”,但该表述可能影响复审单位的行业评分,属于角色走位差异"导致的被动结果。

三、关键前提:建设单位已完成“认质认价”

认质认价流程合规性:上述四项材料的价格,均在施工期间经建设单位组织核查(含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标准确认)与价格核定,形成书面认质认价单,且各方单位已签字盖章确认,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

行业惯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造价咨询行业常规操作:若建设单位已对材料完成认质认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含复审单位)的核心职责是核查“认质认价单是否真实、是否与实际使用材料一致”,而非重新质询“定价依据与询价来源”此操作可避免重复审核、提高结算效率,是行业普遍遵循的原则。

定价合理性的潜在背景(客观分析):施工期(2019 年前后)材料价格可能受市场波动影响,如当时环保政策收紧导致防水材料产能受限、特殊防水卷材(如耐根穿刺型)供应情况,或建设单位对材料品牌(如指定一线品牌)工艺(如特殊防腐处理)有明确要求,均可能导致定价高于普通市场均价,需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判断,而非以当前市场行情倒推。

四、法律约定与审计监督的冲突及依据

1.核心焦点

“建设单位认质认价的合同效力”与“审计局基于市场行情的核减权”之间的冲突 -- 即“已通过合意确认的价格,是否可因'偏离市场行情“被审计推翻”。

2.双方立场的法律与规范依据

(1)施工单位 +复审单位的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0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认质认价单,属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补充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更。

行业规范依据:对建设单位已确认的材料价格,咨询机构重点核查价格确认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无需重复询价,复审单位不对已认价价格的“定价依据”进行质询,符合行业规范。

(2)审计局(委托方)的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22 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局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性进行核查,若材料定价显著高于同期、同规格市场公允价,可能涉及资金浪费,需核减以保障公共资金安全。

五、关键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影响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结算送审前签订的“结算最终以审计局审核金额为准”补充协议,是本次争议的核心约束条款,需从法律层面解读:

条款效力:该条款属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意味着双方已同意将1.市计局的市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施工单位虽可对核减合理性提出异议,但难以直接否定。

条款边界:审计局的“审核权”并非无限制 -- 需提供“定价偏离市场行情”的具体依据(如施工期同规格材料市场调研数据、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同类项目结算案例等),若仅以“主观判断”核减,施工单位可通过书面异议、行政复议等方式要求审计局补充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争议解决方向:建议施工单位向审计局申请书面说明核减的具体依据(如市场价格来源、对比标准),同时提交施工期材料采购凭证,双方通过协商或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定价是否存在“显著偏离”,平衡“合同约定”与“审计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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