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地面做法清单漏项引起的造价争议

案例背景

2024年3月,深圳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发包方)为打造研发中心,与本地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办公楼装修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980万元,工期120天,工程范围包括1-5层办公区、实验室及展厅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以报价清单为准,承包方已核实所有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现场条件,投标报价包含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第3.3条同时载明:"当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描述不一致时,以清单为准,除非发包方发出书面变更指令"。

报价清单中"地面工程"项目(项目编码011101001001)特征描述为"20mm厚水泥砂浆找平",综合单价45元/㎡,工程量1200㎡,合价5.4万元。承包方投标文件《承诺书》载明:"我方已仔细研究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充分理解清单与图纸的关系,并对报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图纸会审记录显示,2024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前),承包方未就地面做法提出任何异议。

施工至2024年5月,承包方在地面施工前复核图纸时发现,设计图纸"地面构造做法表"明确标注:"实验室区域地面做法:20mm厚水泥砂浆找平+0.5mm厚环氧树脂地坪(防静电型)",而报价清单中未包含环氧树脂地坪内容。承包方随即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联系单》,主张该部分属清单漏项,需追加费用28万元(环氧树脂地坪综合单价230元/㎡×1200㎡)。发包方回函称:"固定总价合同包含图纸全部内容,清单漏项属承包方投标失误,应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停工。

双方争议焦点

一、清单漏项责任划分

发包方主张:

  1. 投标复核义务: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第3.0.12条,投标人应复核工程量清单,对缺项漏项提出疑问。承包方未在投标阶段提出,视为认可清单完整性。

  2. 合同明示条款:合同第3.2条已明确"承包方已核实所有图纸",现以清单漏项为由索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 行业惯例: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包死价",除非发生设计变更,否则价款不予调整。环氧树脂地坪属图纸明确要求,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方主张:

  1. 清单描述缺陷:清单项目特征仅描述"水泥砂浆找平",未提及环氧树脂地坪,构成《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1.10.1条定义的"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缺项"。

  2. 合同解释冲突:合同第3.3条"清单为准"的约定,与《民法典》第795条"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的规定冲突,应优先按图纸施工。

  3. 价格实质差异:环氧树脂地坪(防静电型)市场价约230元/㎡,是原清单单价的5倍,若强行施工将导致亏损18万元(230元/㎡×1200㎡-5.4万元),显失公平。

二、合同解释顺序争议

发包方认为合同第3.3条已确立"清单优先于图纸"的解释规则,承包方应按清单报价完成工作;承包方则援引《民法典》第510条,主张合同约定不明时应按交易习惯确定,而装修工程中"地面做法"通常包含面层处理,清单漏项应视为合同漏洞。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固定总价合同下清单漏项与图纸冲突的责任分配,需从以下层面综合判定:

1. 合同条款效力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第3.0.12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进行复核,发现缺项漏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出",该条款属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第3.3条"清单优先"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清单漏项的归责原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876号判例,固定总价合同中,清单漏项的风险分配遵循"投标人复核义务"原则。本案中:

  • 投标文件《承诺书》证明承包方已确认"充分理解清单与图纸的关系";

  • 图纸会审记录显示承包方未就地面做法提出异议;

  • 环氧树脂地坪属可见的、常规的装修项目,非隐蔽工程或特殊工艺。

承包方作为专业施工企业,未尽到基本的清单复核义务,应承担漏项风险。

3. 公平原则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的适用,需以"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为前提。本案中,环氧树脂地坪费用占合同总价的2.86%(28万元/980万元),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承包方在投标时可通过市场询价发现报价遗漏,其失误不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风险"。

争议启示

  1. 清单与图纸的一致性审查
    建议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增设条款:"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解释:(1)专用合同条款;(2)经审定的施工图纸;(3)工程量清单。清单缺项时,按图纸内容调整合同价格"。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5.1条细化约定。

  2. 投标阶段的复核义务
    承包方应建立"清单-图纸-规范"三级复核机制:

    • 技术部门复核清单项目与图纸的对应性;

    • 造价部门复核综合单价的完整性(如本案中防静电地坪需包含基层处理、底漆、面漆、接地系统等工序);

争议解决路径选择

  1. 优先适用调解机制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工程造价纠纷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2024年新修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明确,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2. 司法鉴定的启动时机
    当清单漏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如本案中防静电地坪的施工工艺),可在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但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2.1条,鉴定范围应仅限于争议部分。


新干线头条是提供给用户的知识共享平台,新干线头条上的内容均由在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发布,如您在新干线头条上发现违法或侵权内容,请 【立即反馈】 或拨打我们的投诉专线4000-960-166与我们联系。
4
收藏 3
评论 3
分享
  • 复制链接
  • 新浪微博
  • 微信扫一扫
|
反馈
热评
(作者) 内容检查中 未能发表

@   {{replyItem.content}}
内容检查中 未能发表
暂时没有回复,收到回复时可在此看到并进行答复

还有0条回复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

28条评论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选为热评 (作者) 内容检查中 未能发表

@   {{replyItem.content}}
内容检查中 未能发表
暂时没有回复,收到回复时可在此看到并进行答复

还有0条回复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

内容推荐
更多资讯

头像

从事造价行业多年,曾任全国前十咨询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中字头商务经理

已发表226篇文章

头条热榜 换一换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