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清单合同解除新规:两大突破重塑造价争议解决逻辑

造价技能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解除引发的造价纠纷长期占据司法实践的高发地带,价款结算、保证金退还等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4)(以下简称“24清单”)针对这一痛点,对合同解除相关约定进行了关键性修订,通过“赋权协商”与“保障权益”两大亮点,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争议解决路径。

本篇文章就24新规对合同解除约定的两大核心亮点展开分析。

(一)亮点一:删除刚性时限,赋予协商自治权

原规范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价款的期限为28天,发承包双方复核期限为14天”等刚性时限。24清单全部删除此类规定,统一改为“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将时限设定权完全赋予发承包双方。

案例:某住宅项目,承包人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原规范下,发包人需在28天内就已完工程价款向承包人提出结算主张,但因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审核,导致发包人后续主张价款时,承包人以“超过28天时限”为由拒绝配合,双方诉至法院。

原规范处理困境:法院审理认为,原清单规范的28天期限属于强制性计价依据,发包人未在期限内主张价款,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最终判决发包人按承包人报价支付价款,发包人因刚性时限丧失了合理复核权利。

新规适用场景:若该项目适用24清单,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审核视为认可结算价”。如此约定既考虑了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算的复杂性,又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短期刚性时限导致的权责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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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亮点二:明确违约责任匹配,质保金退还不再绑定缺陷责任期

24清单首次明确:“因发包人原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已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无需待缺陷责任期届满。这一修订打破了原规范中“质量保证金必须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退还”的固定逻辑,实现了“责任与权利”的对等。

案例:某工业厂房项目,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合同总价的5%),缺陷责任期为2年。竣工后3个月,发包人因自身经营调整,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承包人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但发包人以“缺陷责任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双方就质保金退还产生造价争议。

原规范处理困境:原规范未区分合同解除的责任主体,仅规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退还质保金”。司法实践中,法院虽认可发包人系违约解除,但因原规范无明确依据,往往判决“质保金退还仍需待缺陷责任期届满”,导致承包人100万元资金被占用2年,造成大额财务成本损失。

新规适用场景:若适用24清单,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直接依据新规主张退还质保金。法院审理时,将以“责任匹配”为核心,认定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无权再以缺陷责任期为由占用质保金,承包人可同步主张质保金退还及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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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4清单对合同解除约定的修订,本质上是造价计价规则向“公平原则”与“实务需求” 的回归。两大亮点既赋予了发承包双方充分的协商自治权,又通过“责任匹配”原则保障了违约场景下非责任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造价从业人员而言,需精准把握新规变化,在合同签订阶段协助完善解除后的计价约定,在纠纷处理阶段充分运用新规主张权益。

未来,随着新规的普及应用,合同解除类造价纠纷的解决效率将显著提升,发承包双方的权责边界也将更加清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造价管理提供更坚实的规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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