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典型案例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按图施工”并非施工单位的“免责金牌”
郭工聊造价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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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典型案例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
“按图施工”并非施工单位的“免责金牌”
一、典型案例及其意义
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工程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强化质量观念,增强底线意识,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初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案例4某镇人民政府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导致工程始终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30%的质量修复费用。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工程建设是一项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于一体的建造活动。各方主体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共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施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案涉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均有过错,人民法院判令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警示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纸等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本案也提醒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并非绝对的“免责金牌”,如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应及时反馈问题,不应按错误图纸施工。本案对于倡导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恪尽职守、各尽其责、专业协作,共筑工程质量安全防线具有积极意义。
二、混合过错的5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第十三条的解释中提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缺陷存在混合过错的5种情形如下:
1.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该情形,没有及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或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继续施工。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径直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明知该情形,径直施工,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错的,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没有拒绝发包人的不合理要求,继续施工。
4.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为承揽工程,未予拒绝,仍继续施工的。
5.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承包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施工的。
三、实务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到多个专业,各专业间协调配合比较复杂,设计文件可能会有差错,这些差错通常会在图纸会审或施工过程中被逐步发现,承包人发现后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损失和质量问题。如某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防火卷帘门时发现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的消防管道多处穿越了防火卷帘门,于是要求分包单位拆改,分包单位以图纸设计错误造成返工为由办理了签证手续,竣工结算时审核单位以消防分包单位未尽图纸审查义务为由未予计算该签证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施工单位无需对图纸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但应承担对图纸的被动审查责任(发现错误时及时提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合规性,图纸是否经过法定审查合格;准确性,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合理性,图纸或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认真审核图纸,在图纸会审时提出图纸异议,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问题后可按以下程序处理:及时通知,发现图纸问题后,应立即通过监理人通知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在通知中同时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等待指令,在建设单位作出决定前,不得擅自按照有差错的图纸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明知图纸存在缺陷仍按图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发生拆改费用,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投标人在投标时未发现图纸问题,不应视为投标人的默认风险,图纸初始错误的责任应归发包人,但施工中应发现及未发现问题并通知发包人的,承包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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