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关于规费的审计争议解决

工程结算审计关于规费的审计争议解决

当前,随着工程投资审计的逐步深入,审计在社会中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但审计争议凸显,尤其在废止“以审代结”的相关规定出台后,规范审计监督职能,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再加上部分企业和老板法律意识也在增强,从以前的默默接受,到现在的据理力争,稍不留神,法院见。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在实践结算审计过程中,关于规费的扣减争议颇大,一是施工企业未缴纳,也就不存在能提供有效票据;二是部分文件模糊不清,是根源的关键,以陕西为例,陕西就出台了不同的文件及答疑汇总,搞的实际操作中云里雾里,争议不断,可操作性不强。

如《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2、根据规费的性质,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不需要提供有关交费证明。”表述很清楚,结算不需要提供,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缴纳规费。而且规费也不是利润,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规费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权益,资金的落实是保障。

一、关于规费的计价的概念

规费主要包括“五险一金”和工程排污费,具体为: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工程计价时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的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

这意味着:在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规费,这在工程承发包阶段已达成共识,不能下浮或上调,也不得优惠。

可结算阶段就分歧大了,关于缴与不缴,扣与不扣的问题,部分施工单位与审计部门就上述问题争论不休,而且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施工单位理由: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完成了约定合同工程量,规费就必须按计价费率结算。不能扣减,如果扣减了就损害工人的权益,费用都扣减了,我拿什么去缴?而且都是帽子老高。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既然是一体的,扣减就不合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相关规定,强调规费是按标准计取依据。如果甲审计坚持扣减,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足额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再加上合同又没有明确条款约定结算规费的相关条款。既然无明确约定,应拒绝扣减。如果有扣除的想法,必然有强烈的回击,我不缴自有相关部门找我,处罚我,与结算没关系,必须按国家规定费率足额拨付。

审计单位理由:规费是国家规定应该给企业员工的保障经费,是劳动者的权益福利。你不缴而且还要足额计取,还要政府白白的供给。审计的职责就是监督财政资金的流向。审计单位以“施工单位未实际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扣减规费。规费是用于缴纳社保的,你没交或者没交全,我就不该给你这笔钱。

二、合同条款缺失,工程结算咋办?

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依法办事是前提,工程建设也是一样,出现争议必须先看合同约定,有约从约,现在多数从事工程的行业人士都有一个共识,规费原则上不扣减,是给与职工们的权益。现实中的情况又如何呢?施工单位人员流动大,挂靠施工严重,多数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实有人员缴纳,即使缴纳也是仅缴纳公司管理人员的相关规费,也是为了招投标考虑,因为部分招标就要求提供社保缴费证明。这不能充分发挥规费的计取产生的效果。到了结算阶段,是否扣除也是举步维艰,导致项目久拖不决,严重影响项目的结算过程,严重点会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三、到底能不能扣,如何突破这一争论

规费做为不同实施阶段的组成部分,本着依法依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分不同阶段,保护各方的权益。

首先投标阶段严格按照相应的费用定额足额计取规费,不打折,不缺项。其次合同签订阶段:仔细审核合同中关于规费结算的条款。签订“相关规费按实结算”等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缴费凭证。然后在施工过程阶段确保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留好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证明。最后结算阶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计价规范。寻求解决途径,就是要全社会相关部分共同发力,履行好相关监督职责。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能缺失,也不能越位

审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部门,应体现监督职责,对于未缴纳规费的项目也不应该一扣了之,应该将这种普遍现象向地方主管部门汇报,责成相关部门的过程监督,同时,对未缴纳的企业及相关费用向有关部分移送,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部门,这样,既没有越位,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规费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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