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材料价不调整”,发包人延误致涨价咋维权?——造价争议的法律依据、案例拆解与实操指南

“材料价格不调整”是建设项目合同中常见的风险锁定条款,初衷是简化结算、明确成本责任。但实践中,若因发包人原因(如图纸延误、场地移交滞后、指令变更等)导致工期拖延,而延误期间恰逢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往往面临“合同约定不调价”与“实际成本激增”的两难——此时材料价格究竟能否调整?这一问题不仅关乎造价结算的公平性,更涉及合同条款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边界界定。

本文笔者从法律依据、条款效力、典型案例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造价从业者破解此类争议提供参考。

一、核心问题界定:并非“约定即绝对”,关键看“延误责任归属”

首先需明确:合同中“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条款,默认适用场景是“双方均按约履行,工期无异常延误”。当工期延误系发包人过错导致时,原合同条款的适用前提已被打破——此时材料价格上涨不再是“正常施工风险”,而是“发包人违约行为引发的额外成本”。

从造价原理看,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分配”应遵循“谁过错、谁担责”的基本原则: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涨价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这一逻辑不仅符合公平原则,更有明确的法律与规范依据支撑。

二、法律与造价规范依据:“约定不调价”并非免责盾牌

要判断材料价格能否调整,需先锚定两大核心依据:民事法律规定造价专业规范,二者共同构成争议解决的“标尺”。

1. 法律层面:《民法典》为“调整价差”提供根本支撑

①违约责任条款(《民法典》第57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图纸、场地)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材料价格上涨产生的额外成本,本质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遭受的直接损失,承包人有权主张赔偿。

②公平原则与条款解释(《民法典》第6条、第496条)若“材料价格不调整”条款被机械适用,将导致“发包人过错却由承包人承担损失”的不公平结果,违背公平原则。同时,格式条款(若合同为发包人提供的标准文本)中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如索赔权)的内容,若未明确提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③情势变更原则的补充(《民法典》第533条)需特别注意:情势变更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情况”(如政策突变、自然灾害),而发包人原因延误属于“可归责于一方的过错”,不适用情势变更。但二者核心逻辑一致——均强调“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化时,应调整权利义务以实现公平”。

2.造价规范层面:24清单明确“发包人延误的价差承担规则”

24清单对材料价格调整作出重大优化,针对性解决了旧规范模糊地带:

①核心条款(8.7.2-8.7.4条):明确区分工期延误责任主体的价差承担规则:(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物价上涨时按上涨后价格执行,物价下跌时按原价格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物价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物价下跌时按下跌后价格执行。

②触发阈值: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幅度时,价格波动超过±5% 即可启动调整机制,避免小幅度波动引发的频繁争议,同时保障大幅涨跌后的公平性。

③调差方法:附录A明确两种适用场景:(1)价格指数调差法(适用于材料品种少、用量大的土木工程);(2)价格信息调差法(适用于材料品种多、用量小的工程),为不同类型项目提供明确操作路径。

④费用计取规则(3.3.5条):物价变化导致的价差调整,仅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避免费用计算争议。

⑤异常变动补充(8.7.3条):若材料价格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异常变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双方可按风险分担原则协商调整,为极端市场情况提供解决方案。

三、典型案例拆解:法院如何认定“合同不调价+发包人延误”?

A建筑公司(承包人)与B开发公司(发包人)签订《某住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签约时信息价固定,施工期间不调整”。合同履行中,因B公司未按时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工期延误3个月。此期间,项目核心材料“螺纹钢”价格从4800元/吨涨至6100元/吨,涨幅达27%,A公司额外增加材料成本128万元。A公司主张调整价差,B公司以“合同约定不调价”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点:

1.确认工期延误责任:B公司未按约提供图纸,构成违约,延误期间的材料涨价风险应由其承担;

2.否定“合同不调价”的绝对效力:合同约定“材料价不调整”是基于“正常工期”的风险分配,发包人违约打破了该前提,若仍按固定价执行,将显失公平;

3.价差计算依据: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对应时间螺纹钢信息价,确认价差为1300元/吨,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材料价差126万元(扣除A公司已垫付的部分)。

四、结语:平衡“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是造价争议解决的核心

合同中“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条款,不应成为发包人逃避违约责任的“保护伞”。在造价争议中,法院/仲裁机构始终遵循“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既尊重合同约定的效力,也注重维护公平——当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人主张调整价差的诉求,只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通常会得到支持。

对于造价从业者而言,不仅要熟悉合同条款与造价规范,更要掌握“证据留存”与“法律维权”的方法,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交易与健康发展。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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