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24新清单“应视为”条款:规则、风险与实务应用
十年鑫华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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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下称“24新清单”)的颁布,通过一系列精巧而强硬的制度设计,对工程计价与合同管理生态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其中,“应视为”条款的体系化应用,无疑是本次变革的核反应堆,其能量足以颠覆传统的合同博弈格局。这些条款并非简单的措辞调整,而是嵌入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自动裁判系统”,是倒逼履约、裁决争议的程序法典。
本文将严格依据24新清单原文,对其中所有“应视为”条款进行梳理与归纳,并结合精确的法律依据与实务经验,从条款设计、法理基础、法律效力及实务应对四个层面,提供一份全面、精准、极具操作性的深度解析。
一、“应视为”条款的完整体系与逻辑内核
“应视为”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技术,其核心在于:当预设条件满足时,无论客观事实如何,直接赋予一个不可轻易推翻的法律后果。24新清单中的“应视为”条款分布于合同订立、履约过程、价款结算等各个阶段,构建了一个环环相扣、权责对等的规则闭环。我们将所有条款梳理并归纳为以下三大类型:
(一)风险分配型:
此类条款在合同订立阶段即完成特定风险的预先分配,尤其强化了总价合同的“包死”属性。核心条款梳理如下:
第3.3.3条 (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及工程量偏差,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调整合同价款,其风险及费用应视为已在合同总价中考虑。
第4.1.4条 (总价合同):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用于总价合同时,其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应视为与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相符。
第4.1.6条 (总价合同):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清单缺项、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偏差等引起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深度解读与实务要点:这三条构成了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铁三角”,彻底颠覆了以往承包人可以轻易就清单漏项、错量进行索赔的局面。它强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完成从“报价者”到“审核完善者”的角色转变。投标人必须对图纸、清单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核对,将所有潜在的工作内容成本(无论清单是否列出)全部纳入投标总价。唯一例外是清单中明确标注为“暂定数量”的项目(第3.4.6条),其结算仍遵循单价合同规则。
(二)程序制裁型:
这是24新清单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广的一类,其本质是对“不作为”的惩罚,强力驱动合同程序的流转,是新清单最具威慑力的“牙齿”。核心条款梳理如下:
1.对发包人的制裁:
计日工申请 (第7.5.1条):发包人收到计日工签证申请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签证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计日工记录 (第7.5.5条):发包人收到计日工报表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实的,应视为该报表已被发包人认可。
价格调整 (第8.1.3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价格调整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竣工结算 (第10.3.8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
2.对承包人的制裁:
返工事件 (第7.6.1条):承包人未在返工事件发生后约定时间内提交返工确认要求的,应视为相关事件未造成返工。
价格调整回复 (第8.1.4条):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放弃结算利息 (第10.3.5条):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催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应视为其已放弃请求支付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前(含当日)的工程价款利息的权利。
竣工结算回复 (第10.3.9条):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核对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深度解读与实务要点:这一系列条款构建了双向、对等的程序约束。它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在合同管理中,沉默和拖延不再是有效的博弈策略,而是直接引发败诉后果的危险行为。任何一方都必须在约定的“答复窗口期”内做出积极、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将自动承担“视为认可”的不利后果。
(三)证据效力与事实拟制型:
此类条款旨在解决实践中常见的送达、付款等事实认定难题,为程序推进扫清障碍。核心条款梳理如下:
预付款支付时间 (第9.1.5条):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自款项到达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之日应视为已支付。
文件送达 (第12.2.6条):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深度解读与实务要点:第9.1.5条为利息计算等提供了明确的时间基准,避免了关于“何时算支付”的争议。而第12.2.6条则是破解“送达难”问题的利器,它明确只要送达方履行了合规的送达程序并能提供证据(如公证送达、附回执的快递凭证、有已读回执的邮件等),送达的法律效力即告完成,对方无法通过“拒收”或“假装没收到”来拖延程序。
二、“应视为”条款的法律效力与坚实法理
“应视为”条款的强大约束力,绝非行业标准的“一家之言”,而是拥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强大的司法支持。
(一)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24新清单,即代表双方自愿接受了其中所有预设规则,包括“应视为”条款。这是契约精神的核心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制化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及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应视为”条款正是对消极不作为、滥用沉默权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直接制裁,是诚信原则在工程领域的具体化和强制化。
(三)国家标准与司法实践的强力背书
24新清单作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计价标准属于其中的技术要求),其效力不言而喻。更关键的是,其核心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完全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为24新清单第10.3.8条提供了最直接、最坚实的法律后盾,使其在司法诉讼中不再是简单的合同条款,而是法院可以直接采纳的裁判依据。
三、实务应对
面对“应视为”这把锋利的双刃剑,任何一方都必须摒弃拖延、模糊的旧思维,建立以“时限”和“证据”为核心的合同管理新模式。
(一)承包人的制胜策略
投标阶段:极限审查,寸土必争。对于总价合同,必须将条款3.3.3、4.1.4、4.1.6刻入骨髓。组织最强团队,对图纸、清单进行地毯式排查,利用澄清答疑环节将所有模糊点、缺漏项书面化,并将所有风险成本精准计入投标总价。侥幸心理是未来亏损的唯一根源。
履约阶段:建立“时限-证据”双控管理体系。
设立“应视为”条款专属台账:将所有涉及“应视为”的申请(计日工、调价、结算等)建立专项台账,清晰记录“发出日”、“送达凭证”、“对方答复截止日”。
确保“有效送达”:所有关键函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可追溯、可证明的途径送达(公证送达、EMS回执、指定邮箱的已读回执),以激活第12.2.6条。
到期主动“亮剑”:答复时限一到,若对方未作实质性回复,可立即发送《关于XX事项已被视为认可的告知函》,明确主张权利,将“拟制”的法律后果坐实为书面事实。
(二)发包人的风控要诀
清醒认知,重塑流程:发包人及其团队(含造价咨询人)必须深刻认识到,拖延审核不仅无法节省成本,反而会触发“视为认可”条款,导致对价款的完全失控。必须重塑内部审批流程,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实质性答复(同意、附详细理由的反对、或明确的核对意见)。“研究中”等模糊答复无效。
强化对咨询机构的管控:第10.3.10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逾期审核的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包人必须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咨询机构的时限责任与违约赔偿条款,并实施过程监督,将风险有效传导。
化被动为主动,夺回主导权:当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结算文件时,发包人不应消极等待。应依据第10.3.5条主动发函书面催告,如催告后仍不提交,不仅可以锁定对方的利息索赔权,更可考虑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反向要求承包人确认,彻底扭转被动局面。
四、结语
24新清单中的“应视为”条款体系,是工程合同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的程序革命。它用严谨的逻辑、对等的规则和强力的制裁,将过去充满扯皮与博弈的灰色地带,变成了权责清晰、后果明确的程序赛道。在这条赛道上,速度(及时响应)与精准(证据确凿)是制胜的关键。
对于所有工程参与方而言,理解、尊重并善用这套规则,是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必修课。谁能率先完成从“经验管理”到“程序化管理”的思维升级,谁就将在新的计价时代中立于不败之地。
共28条评论
常设中国法律论坛观察员、中价协资深会员,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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