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期延误仅可顺延工期,承包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1.事实阐述

本项目原定于2022年8月16日开工,计划于2022年11月10日竣工。后因发包方原因,竣工日期调整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承包人两次接到监理单位的停工指令,累计停工10个月。原定工期为3个月,而实际停工时间远超原定工期。招标文件规定,因招标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仅可顺延工期,不予经济补偿。承包方认为停工时间超出投标时预期的合理范围,双方就是否应计算停工损失费产生分歧。

2.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根据省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所有风险等方式规避自身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之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或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立场:

虽然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可要求增加相应费用或顺延工期,但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仅可申请顺延工期,不得进行经济索赔。根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条款,故仅同意顺延工期,不予考虑经济索赔。

3.案例解析

主要考虑承包人在停工期间的损失程度,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该项风险是否会对承包人的重大利益产生影响。例如,若停工导致承包人整个项目亏损,可视为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在本案中,监理工程师指令停工10个月,已超出常规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如果因停工导致承包人重大损失,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索赔,或暂停施工进行协商。

根据常见停工案例分析,实际投入成本与停工时间长短关系不大,因停工再复工属于施工组织变化,停工期间主要发生施工现场看管人员费用。停工期延长,承包人损失主要为看管人员工资。就本项目而言,若发包人补偿延长期间增加的损失,即可解决争议。主要原因还是承包人期望从争议中获取额外费用的意图,导致争议扩大。双方若能认真对待争议,诚恳协商,便可解决问题。

承包人从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之规定中寻找停建应赔偿损失,是错误的理解,因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是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条款,所以不能支持承包人的诉求。

4.相关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4)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中,第3.3.1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如有不同观点,本系列案例主要编写审核人:王启存、张侠、张陵乐、李桂婷、田伟、李佩遥等,望深度交流可在下方留言,各成员看到会回复。或找编写组成人员(微信:ayzj4288)。本内容来自《工程造价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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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预结算工作20年,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成本运营经理。擅长工程造价、施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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