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铜价暴涨引起材料调差的争议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2025  10 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明确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专用合同条款第 65.2 条约定:“可调价材料范围以费用占材料费 70% 以上为原则,材料价格风险幅度 ±5% 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按实调整;基准价为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调整期价格按材料实际采购当月信息价加权平均计算”,未单独列明铜材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项目履约期间,因全球铜矿供应短缺、新能源领域需求激增,铜价大幅上涨,引发发承包双方关于价格调整的激烈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包含大量铜质材料,其中铜芯电缆、铜质阀门等核心材料总费用占机电工程材料费的 62%,占合同总价的 18.3%。根据合同约定,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2025  10  1 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电解铜信息价为 90000 元 / 吨,此为调差基准价。

2025  12月项目机电施工高峰期,受全球铜矿资本开支不足、存量矿山品位下滑及地缘政治影响,沪铜期货价格持续攀升,当地同期电解铜价一路上涨至 100000 / 吨,远超合同约定的 ±5% 风险幅度。承包人在采购铜质材料后,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65.2 条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3.4.1 条强制性条文,提出铜价调差申请,主张对超出 5% 风险幅度的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发包人审核后拒绝了调差申请,双方就铜材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价格波动是否超出合理风险范围、调差计算方式等核心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程进度款支付延迟,影响了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进度。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观点

1. 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根据总价合同风险分配原则,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合同专用条款未明确将铜材列为可调价材料,应视为不可调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消化。

2. 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充分了解铜价市场波动规律,且投标文件中未对铜材价格风险提出特殊约定,应视为已将合理风险纳入报价考量。本次铜价上涨属于正常市场波动,并非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

3. 若支持调差将打破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约定,导致合同总价失控。即使按合同约定调差,也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铜材单价为基数计算,而非承包人实际采购价,且调差部分仅计取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承包人观点

1. 铜材作为机电工程核心材料,其费用占机电工程材料费的 62%,远超合同约定的 费用占材料费 70% 以上的可调价材料认定原则的核心精神,理应属于可调价材料范畴。

2. 本次铜价涨幅远超合同约定的 ±5% 风险幅度,且铜价上涨源于全球铜矿供应短缺等系统性因素,属于不可预见的异常波动,超出了正常风险范围。

3. 合同专用条款第 65.2 条已明确材料价格调差机制,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禁止约定无限风险,发包人拒绝调差违反了公平原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的基准价与实际采购加权平均价计算,超出 5% 风险幅度的部分应全额调整,并计取相应税费和合理利润。

 

三、我的观点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总价合同下材料价格风险的合理分担,需紧扣合同约定、计价规范及行业实操惯例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套用 “总价合同不调差” 的片面认知。

合同虽未明确列明铜材为可调价材料,但根据专用条款中 “可调价材料范围以费用占材料费 70% 以上为原则” 的约定,铜材占机电工程材料费 62%,接近约定比例,且属于价格波动频繁的金属主材。

同时,GB50500-2013 第 3.4.1 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禁止 “无限风险” 约定,发包人以 “未列明可调” 为由拒绝调差,本质上是将全部价格风险转移给承包人,违背了该强制性条文的立法精神。从实操角度看,合同条款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调材料,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风险分担原则进行合理推定,铜材作为核心主材理应纳入可调范围。

调差计算需把握三个核心要点:一是基准价的确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 “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信息价” 90000  / 吨执行,若发包人延迟开工导致材料采购滞后,基准价应调整为开工前 28 天信息价;二是实际价格的认定,需以承包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进场验收记录为依据,按分批次采购数量计算加权平均价,避免单一价格偏高或偏低导致的争议;三是调整幅度的计算,按合同约定的 ±5% 风险幅度,仅对超出部分调整,计算公式为:调差金额 =(实际加权平均价 - 基准价 ×1.05)× 铜材总用量 ×(1 + 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调差部分是否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应结合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行业惯例,材料调差仅计取税金,因管理费和利润在投标报价时已按基准价测算,价格波动仅影响材料成本本身。

 

 争议解决的实操建议

从结算审核实操来看,此类争议的最优解是 “合同约定为基础,协商调整为补充”。发包人应摒弃 “总价合同绝不调差” 的僵化认知,承包人也应提供完整的价格证明资料。建议双方按以下方式解决:一是共同核对铜材采购数量和价格,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参考,确认加权平均价的真实性;二是按合同约定计算调差金额,超出 5% 风险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三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调差金额和支付时间,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综上,总价合同并非材料价格调差的 “免责金牌”,风险分担才是核心。本案中,铜价上涨属于不可预见的异常波动,合同条款隐含了铜材的可调属性,应按约定进行合理调差,这既符合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也体现了工程计价的公平原则。在实操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主材调差条款,施工中及时留存价格凭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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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造价行业多年,曾任全国前十咨询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中字头商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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