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写着“以审计确认为准”就废了?造价人必看的法律效力与结算破局指南

在建设工程结算争议中,发包方常在签证单加注“工程量及单价由审计确认”的条款,这一条款的效力需从合意本质法律定性双重维度判断:

1.单方备注不产生法律效力

若该备注仅为发包方单方添加,未与承包方就审计主体、时限、标准等达成书面共识,则本质上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原合同结算条款的有效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单方增设的付款前提对承包方无约束力。

2.合意约定的效力受到严格限制

即便双方就此达成约定,司法实践仍明确其边界:审计属于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否则不得直接作为民事结算的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更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进一步压缩了此类条款的适用空间。

一、结算依据认定:三类典型情形的实务裁判规则

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需结合条款形成方式履约证据审计合理性综合判断,以下三类情形最具代表性:

1.单方备注型:签证核心内容仍可作为结算依据

某住宅项目中,承包方就基坑支护变更提交签证,发包方在签字时单方加注“单价待审计确认”。结算时审计单位将原签证120元/㎡的单价核减至80元/㎡,承包方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签证中关于工程量的确认系双方合意,单方添加的审计备注未获承包方认可,不影响工程量结算;审计单价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且无合理依据,法院采纳承包方提交的材料采购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按115元/㎡结算。

造价人

2.模糊合意型:审计拖延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某市政工程签证约定“工程量及单价以审计为准”,但发包方迟迟未提交审计,承包方起诉主张工程款。

裁判观点审计条款不得成为发包方拖延付款的借口,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审计超过6个月,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法院结合签证附件中的工程量核对单及当地造价定额,直接认定工程价款。

造价技能

3.瑕疵审计型:鉴定可推翻不合理审计结论

某商业综合体签证经双方签字确认,但注明“最终审计为准”。审计单位以“单价高于清单基准价”为由核减30%,承包方申请司法鉴定。

裁判观点审计结论未考虑施工时材料涨价因素,背离合同计价原则,存在明显瑕疵;司法鉴定机构结合签证时的市场价格指数及实际施工成本,出具的鉴定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按原签证单价的95%结算。

结算

总结

1.法律效力的三层结论

①单方审计备注无法律效力,不能变更原签证的合意内容;

②双方合意的审计条款有条件有效,但不得排除承包方的基本付款请求权;

③任何审计条款都不能对抗真实履约证据与公平计价原则。

2.结算依据的认定逻辑

①签证本身的有效性优先于审计备注,只要签证满足“双方签字、内容明确、与施工事实关联”三要件,其核心内容即可作为结算基础;

②审计结论仅在“双方明确约定、程序合法、结果合”的三重条件下,才可作为结算补充依据,否则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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