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法定第三方专项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方雨工程评审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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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宗工程计价争议的评审透视 建设工程中,由第三方实施的法定专项检测费用究竟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是常见的计价争议。本案例以F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为背景,围绕一份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深度剖析了该争议的本质。评审组通过对合同约定、计价依据、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分析,最终厘清了发承包双方的费用责任边界,并对检测不合格情况下的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本案为行业处理同类争议提供清晰的法理与事实依据,促进合同双方对计价规则的正确理解与应用。 一、争议背景 1.项目概况与合同基础 2016年3月,发包人F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选定G省H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承包人”)作为其投资兴建的“F市N区商业综合体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双方随即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核心合同条款 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工程计价的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下称“2010计价依据”),及其配套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下称“2010综合定额”)。这一约定意味着,合同价款的构成、各项费用的内涵及计算规则,均应严格遵循该计价依据的规定。除此以外,合同中并无任何条款对第三方专项检测费用的承担主体进行特别约定。 3.争议事实 项目施工期间,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指令,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了多项专项检测,主要包括:第三方实体检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上述检测均一次性通过并取得了合格报告。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该笔检测费用的支付责任方产生尖锐对立,协商无果,遂共同提请争议评审。 二、争议焦点 在合同计价采用“2010计价依据”且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法定第三方专项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1.发包人观点: 发包人主张,该部分检测费用属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必要成本,是承包人为确保其交付的建筑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这笔费用理应被视为已综合包含在合同价款的“企业管理费”之中,应由承包人自行消化,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2.承包人观点: 承包人反驳称,其投标报价中的“企业管理费”仅包含了施工过程中的常规自检、送检费用(如材料试验、试块制作与测试等)。本案争议的费用,其性质是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由独立于发承包双方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的法定抽样检测。根据“2010计价依据”的明文规定,此类检测费用并未被包含在定额的任何费用项目中,属于应在建安工程费之外单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理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承担。 三、评审过程及争议分析 为确保评审的公正与专业,发承包双方共同遴选了三名资深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分别专精于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法律。评审组在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展开了深入研判。 1.专家一(合同管理专家)分析意见: 从合同管理角度,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对合同文件的正确解释。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经查,本案施工合同并未对第三方检测费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当合同条款出现“沉默”时,不能凭主观臆断推定责任,而必须寻求合同文件体系中具有解释力的其他文件。 引用文件的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执行“2010计价依据”,此举赋予了该计价依据等同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其所有规则,包括总说明、费用构成等,均成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绳。因此,对该计价依据的解读,就是对合同价款内涵的解释。 举证责任与风险分配:发包人主张费用“已包含”,则负有指明其在计价依据中具体包含位置的责任。审阅“2010计价依据”关于“企业管理费”的构成,其内含的“试验检验费”明确指向施工单位为保证自身施工质量而进行的常规性、过程性检验,与本案争议的法定、第三方、抽样检测在性质、主体、目的上均有根本区别。在招标时未明确要求,合同中也未约定的情况下,将此项法定费用风险强行转嫁给承包人,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结论:从合同解释的逻辑链来看,既然合同选择了游戏规则(计价依据),那么费用的归属就必须按规则判定。发包人的主张因缺乏计价依据的明确支持,在合同解释层面难以成立。 2.专家二(工程造价专家)分析意见: 作为造价专家,争议的分析直指本案合同约定的核心技术文件——“2010综合定额”。 计价依据的“排除性”规定:本案最具决定性的依据,来源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三条,该条明确:“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含桩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等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等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 定性分析:本案争议的“第三方实体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等,无疑属于上述条款中列举的“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费用”。该条款以“未包括”三个字,清晰地将这类费用排除在了承包人应计取的建安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之外。这直接否定了发包人“费用已包含于企业管理费”的论点。 费用归属路径: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工程造价构成体系,建设工程总造价由“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组成。既然该笔检测费被明确排除在“建安工程费”之外,其逻辑归宿必然是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这笔费用是项目为获得合法性、通过竣工验收而必须支出的建设成本,而非施工成本。 结论:从工程造价的专业构成与计价规则来看,承包人的观点与“2010计价依据”的明文规定完全吻合,具有无可辩驳的专业依据。 3.专家三(建设工程法律专家)分析意见: 从法律和法理层面,本案的责任划分应遵循以下逻辑: 法定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原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框架。建设单位(发包人)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者,是《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其法定责任之一,就是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并最终通过竣工验收。 成本与责任匹配原则:为证明工程满足上述法定要求而发生的法定检测,是发包人履行其对社会和法律所负之质量责任的必要环节。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检测合格的前提下)本质上是发包人为实现其投资目标、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所必须投入的建设成本。由发包人承担此费用,完全符合“谁的责任,谁的成本”的法理逻辑。 “过错责任”的平衡机制:法律的公平性体现在责任的合理分配上。上述结论有一个重要前提:检测结果合格。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经查证是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范标准所致,则情况将逆转。根据《合同法》(本案发生时适用)的违约责任原则,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所有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首次检测不合格的费用、为查明原因的额外检测鉴定费、修复或返工成本、以及后续为通过验收而进行的重新检测费用,均应由有过错的承包人承担。这构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平衡。 结论:法律上,将合格的法定第三方检测费界定为发包人的项目建设成本,具有充分的法理支持。 四、评审结果 1.评审结论 经评审组内部充分讨论,三位专家在核心观点上达成高度一致。评审组据此向争议双方出具统一的评审意见: 本项目争议的第三方实体检测费、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植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费、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检测费,其性质属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的法定专项抽样检测。根据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之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未包含在定额计价体系的建安工程费内。因此,该笔费用应作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发包人F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评审意见同时强调,上述结论的适用前提为检测结果合格。若任何检测项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合格,则该项不合格检测本身及后续直至检测合格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有过错的承包人G省H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 2.结论的核心理由 本案争议得以清晰裁决,其核心理由可归结为四点环环相扣的逻辑: (一)以计价依据为准绳: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合同引用的计价依据是解释价款构成的最高准则,其效力等同于合同本身。 (二)定额规则的明确排除:“2010综合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的“未包括”条款,为本案提供了最直接、最权威的判定依据,一锤定音。 (三)费用性质的根本区别:准确区分了承包人为内部质量控制而付出的“企业运营成本”(已含于管理费)与项目为获取合法性而支出的“项目建设成本”(法定检测费)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四)权责成本的统一与平衡:确立了发包人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承担合格检测费用的基本原则,同时引入“过错担责”机制,对不合格情况下的费用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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