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部承包”到巨额索赔:是有效的内部管理,还是违规的工程转包?

“内部承包”到巨额索赔:是有效的内部管理,还是违规的工程转包?

 

建设工程项目的合规性与风险管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本案,四川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蒲某等主体之间围绕一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正是对这一重要命题的深刻拷问。围绕着合同究竟是有效的内部承包,还是违法的工程转包这一核心争议,案件展开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博弈。

合同的法律性质,不仅决定了蒲某是否需要支付约定的巨额管理费,更直接关联着担保方某化工公司和苏某云的连带责任。当“内部承包”的标签下隐藏着对《建筑法》等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避时,其效力认定便成为案件的关键。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理,最终拨开了笼罩在合同之上的迷雾,厘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深入探讨了在项目承包、风险分担以及对外担保过程中,企业及个人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与合规挑战。

 

一、案例背景

本案背景涉及甘肃十天高速公路ST18标段土建工程。2012年11月,某路桥公司(具备公路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与中铁某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某路桥公司负责完成该标段49%的工程量。2013年4月3日,某路桥公司与自然人蒲某签订《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约定蒲某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K657+760至K663+084段的具体施工(除挖土方和填方外),工期882天。合同价款以业主最终结算为准,蒲某需按最终结算价款的11%向某路桥公司缴纳管理费,并独立承担项目盈亏、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所有税费、保险。

为使合同形式上合规,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蒲某月薪5000元,期限至项目结束,旨在名义上建立劳动关系。此外,某路桥公司将其前期投入的设备和资金转交蒲某使用,其中设备作价2,773,000元,前期费用作价2,780,500元,蒲某签字确认接收并承诺支付。同时,蒲某提供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妻苏某云担任股东的兰州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作为担保,某化工公司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担保书》,承诺为蒲某的一切经济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履约期间,蒲某自行组建项目部进行施工。某路桥公司亦派驻了项目总监、财务及技术人员,参与了部分管理工作,并在计量、设计变更等文件上签字审核。工程于2017年完成结算,总价款为194,579,950元,中铁某局已全额支付。期间,蒲某向某路桥公司支付了6,820,000元管理费,但尚欠设备款2,773,000元和前期费用2,780,500元。蒲某曾于2015年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事实,并于2017年承诺承担项目所有债务。然而,当某路桥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管理费时,争议爆发。蒲某拒绝支付并提起反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付管理费。某路桥公司则提起诉讼,要求蒲某支付设备款、前期费用及剩余管理费16,206,900元,并要求某化工公司和苏某云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主张与举证

一)原告主张与举证

原告(某路桥公司)主张: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内部承包。蒲某是公司聘用的项目负责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了技术、资金、设备支持,并主导了项目管理,对外承担经营风险。即便合同无效,也应参照合同约定,判令蒲某支付管理费。某化工公司的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属于蒲某与苏某云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被告主张与举证

被告(蒲某、苏某云、某化工公司)主张:合同实为违法转包。蒲某并非某路桥公司员工,无社保、无考勤,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完全符合转包特征,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某路桥公司无权收取管理费,应返还已支付的部分。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且出具担保未经公司决议;苏某云非合同当事人,该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结论及观点

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决如下:

裁判结论:

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某路桥公司与蒲某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

撤销一、二审关于某路桥公司向蒲某返还管理费的判决。

判令蒲某向某路桥公司支付设备款及前期费用合计5,553,500元。

判令某化工公司在蒲某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驳回某路橋公司及蒲某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

裁判思路:

合同性质认定:认定为非法转包,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蒲某并非某路桥公司的在册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程周期完全重合,且无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考勤管理等实质性劳动关系证据,是为规避法律而披上的“合法外衣”。蒲某独立承担项目盈亏与法律责任,是实际的施工主体。因此,该合同名为“内部承包”,实为《建筑法》明令禁止的工程转包,依据《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合同无效。

管理费处理:已收的不退,未付的不给。合同无效后,某路桥公司要求按11%比例支付剩余管理费的请求,因合同条款无效而不予支持。但对于蒲某要求返还已付的6,820,000元管理费,法院亦不予支持。理由是,某路桥公司提供了其派驻人员参与工程计量、设计变更审核等管理活动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付出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和劳动。鉴于某路桥公司非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但确有管理贡献,将蒲某已支付的费用视为对其管理付出的补偿及损失弥补更为公平。

担保及连带责任:担保方有过错需担责,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某化工公司的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但蒲某作为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该公司为夫妻公司,实质上与一人公司类似),其承诺担保可视为公司意思表示,且公章真实。某化工公司明知主合同系非法转包仍提供担保,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担保人应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云的责任:苏某云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某路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蒲某与苏某云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某云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解决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为便于理解,此处列出与《民法典》对应的核心条款及其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逻辑。

1.关于合同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的适用:此条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无效的根本法律基石。法院经审理查明,蒲某并非某路桥公司的在册职工,双方为规避法律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实质性履行(无社保、无考勤、无固定工资发放),蒲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种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依据此条规定,认定该合同因目的和行为违法而自始无效。

2.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的适用:该条款为处理无效合同的善后事宜提供了核心原则。合同无效后,某路桥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合同依据已不复存在。但考虑到某路桥公司提供了资质、派员参与了部分管理、承担了对外风险,确有管理成本和劳动付出;而蒲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也利用了某路桥公司的资质完成了工程并获得了收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最高法裁定已支付的管理费不予返还(视为对某路桥公司付出的补偿),未支付的巨额管理费不予支持,正是运用“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对双方的实际投入、获利与过错进行综合平衡,作出的公平裁决。

3.关于担保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原《担保法》第5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本案中的适用:法院首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从属性原则,认定某化工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因主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无效。然而,无效不等于完全免责。法院进一步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查明蒲某既是债务人,也是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某化工公司对主合同的违法性质(非法转包)是明知的,其提供担保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判令某化工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蒲某不能清偿的债务(设备款及前期费用),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精准地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担保人因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

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的适用:某路桥公司主张该债务属于蒲某与苏某云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某路桥公司未能证明蒲某因案涉项目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其与苏某云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也未能证明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苏某云并非合同当事人,也未在相关债务文件上签字确认。因此,法院认定缺乏将该笔经营性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苏某云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项目管理实务反思与建议

一)对总包方(四川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思与建议

本案中,某路桥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方,实际却将工程进行了非法转包,最终不仅未能获得预期的管理费,反而面临巨额损失,其风险暴露无遗。作为一家负责任的路桥建设集团,应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防范此类风险:

1.警惕“内部承包”的法律陷阱,坚守合法合规底线

严格区分“内部承包”与“非法转包”:本案是典型案例,以“内部承包”为名,行非法转包之实。《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的无效核心在于蒲某并非某路桥公司的正式员工,其独立组建项目部,自负盈亏,是实际施工主体。某路桥公司即便派驻了人员,也未能证明与蒲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和有效的层级管理。

合法内部承包需满足的条件:真正的内部承包,应是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通过内部协议,委托给本企业内部独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且该部门或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仍是企业的一部分,由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盈亏并入企业总账。对于个人以“内部承包”形式进行承包,且个人承担全部风险和盈亏的,极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规避“挂靠”行为:即使蒲某是某路桥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能借此名义进行变相转包。

2.完善项目管理与人员任用机制,加强内部管控

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对于承接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经理和管理团队,所有项目成员应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体系。

加强对内部承包/分包的审批与监督:如有确需进行内部单位或人员分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对分包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财务独立与风险隔离:明确公司与项目部、项目人员的资金往来界限,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特别是避免为个人承包行为提供公司担保。

3.合同条款的严谨性与风险防范

合同性质的清晰界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清晰界定合作性质,是劳动关系下的项目经理责任制,还是合法的分包合同。对于个人承包,要避免使用“内部承包”等易引起混淆的字眼,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风险与责任的合理划分:合同中关于风险承担、利润分配、费用承担等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将全部风险转嫁给个人,尤其要警惕因合同无效导致公司无法追回已支付款项的风险。

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管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充分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和履约能力,避免因个人或非关联方的担保行为,在主合同无效时,被追究连带责任。

4.重视证据收集与管理,为诉讼维权奠定基

保留完整的合同及履约证据:确保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工程量确认、付款凭证、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完整、真实、合法,为日后可能的法律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项目过程记录:对于项目的设计变更、计量计价、人员投入、设备使用等关键环节,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确认,某路桥公司在再审中提及的“派驻人员签字”的证据,即是其在后期试图证明自己参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对实际施工人(蒲某)建议

蒲某在本案中,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虽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和承担了风险,但由于其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并需承担未被返还的费用,其遭遇对其他希望承揽工程的个人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

1.坚守法律底线,拒绝非法转包与挂靠

严禁“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内部承包”、“挂靠”等形式,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蒲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转包,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即便在建设过程中尽心尽责,也无法使非法行为合法化。

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或分包关系:如果希望参与大型工程项目,应首先考虑与有资质的企业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成为其正式员工,受公司统一管理,按时获得工资报酬。或者,如蒲某系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则应与总包方签订合法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审慎签订合同,识别合法性风险

警惕“内部承包”陷阱:在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协议时,要高度警惕以“内部承包”、“项目合作”、“管理分成”等名义,但实质上是由个人独立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的协议。要认真审查对方公司的资质、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是否与自身建立劳动关系或合法分包关系等。

明确合同性质与权责:务必看清合同约定的身份,是员工、合法的分包单位,还是变相的转包人。合同中关于承包范围、工期、工程款结算、费用承担、风险划分、管理方式等关键条款,都要仔细研读,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公对公结算,保留原始凭证:任何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都应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结算,并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原始证据。避免私下交易或以现金方式进行大量支付,这会增加日后维权难度。

明确费用承担和报销流程:对于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应事先明确其性质、归属,并建立规范的审批报销流程,避免费用混乱导致自身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

4.审慎提供担保,分离个人与公司债务

公司担保个人行为的风险:如果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同时由自己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该个人承包行为提供担保,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公司的担保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但如存在公司过错,仍需承担按比例的赔偿责任。

明确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务必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避免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无限度的担保,否则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5.积极收集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准备

全过程留痕,证据先行: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所有关键性沟通(如工程变更、质量异议、进度调整等),都应保留书面记录,如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并注意固定证据。对施工过程中的影像、图纸、施工日志等,也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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