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计费之争看联合体管理困境:如何避免下一个“120万”与“255万”的冲突?


 

在工程建设领域,联合体模式在整合资源、增强竞争力的同时,也因内部权责与利益分配的复杂性而潜藏风险。本案以鲍店煤矿储装运系统改扩建EPC项目为背景,聚焦设计单位(建公司)与牵头施工单位(中公司)之间因“120万元”内部协议价与“255万元”总包合同价之间的差异所引发的设计费争议。通过剖析这一典型纠纷,揭示联合体项目中因协议约定不清、管理衔接不畅所暴露出的管理薄弱环节,并基于法院判决提炼具有实操性的改进策略。案例来源于真实诉讼,进一步凸显了合同严谨性与证据固定在工程实践中的关键作用

一、案例背景

鲍店煤矿储装运系统改扩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公司与中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其中中公司作为牵头人负责施工总承包工作,建公司则负责设计工作。最终,该联合体以10230.5508万元的价格成功中标。

中标后,矿公司(发包人)与中公司(总承包人)、建公司(设计承包人)共同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固定为102305508元,其中设计费含税价为255万元。设计费的具体组成包括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以及专项设计三个部分;支付方式采用分阶段支付:提交全部施工图后支付60%,提交全部竣工图且装置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的10%。

为明确联合体内部权责划分,建公司与中公司于同日签订了《联合体内部协议书》。该协议背景源于投标阶段设计深度不足,导致中公司报价存在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等问题,使得中标价偏低并可能引发亏损。因此,中公司决定另行委托第三方重新进行设计,并将建公司的工作范围重新界定为审核及盖章。协议明确约定:建公司服务费为120万元(不含税,税率6%),此费用为完成所有工作的全部报酬,包括食宿交通等各项开支;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70%,全部施工图完成签字盖章及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后支付剩余30%;建公司需向中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公司直接向矿公司开具了255万元的设计费发票,并实际收到229.5万元。然而,在内部结算时却爆发争议:建公司主张120万元仅为其核心设计部分费用,剩余的135万元(255万-120万)对应的是第三方设计工作,其作为中公司办理开票、盖章等手续应获得30%的管理费(即40.5万元)。而中公司则认为120万元已涵盖建公司全部工作内容,不存在额外管理费。此外,双方对15万元基坑支护费(中公司委托建公司寻找第三方设计)是否可从设计费中抵扣也存在分歧。争议最终升级为诉讼,中公司向法院诉请建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

 

双方主张与举证

一)原告主张与举证

原告中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明确诉请:要求判令建公司支付109.5万元设计费(229.5万元实收金额减去120万元协议费用)及相应利息(以LPR为基准,自起诉日起计算),并由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主张主要依据在于:《联合体内部协议书》已明确约定120万元为建公司提供审核盖章等所有工作的全部报酬;建公司已实际收到矿公司支付的229.5万元设计费,理应按照协议结算并返还差额部分。对于建公司提出的40.5万元管理费,中公司认为这仅是建公司单方主张,缺乏协议依据;而15万元基坑支护费属于独立债务关系,不应在本案设计费中直接抵扣。

为支持其主张,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系列证据材料,包括:《联合体内部协议书》、《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正式文本、矿公司支付设计费的凭证、建公司开具发票的记录;此外还提供了建公司出具的《催款函》(其中承认基坑支护费已到期)、以及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旨在证明建公司实际工作范围仅限于审核盖章,并未承担额外的管理职责。

 

(二)被告主张与举证

被告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中公司54万元设计费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公司承担。

建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首先,《联合体内部协议书》未获得业主矿公司的认可,且与总包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未能实际履行;其次,120万元仅为核心设计部分费用,剩余135万元对应的第三方设计工作需要建公司承担开票、盖章及相关管理职责,按照行业惯例应收取30%的管理费(40.5万元),该费用包含相关税费及总部管理成本;最后,15万元基坑支护费与设计费属于同种类债务,符合抵销条件。

为证明其主张,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其员工与中公司经理就管理费问题进行协商的微信对话记录、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其中提及扣除120万元设计费、40.5万元管理费及15万元基坑支护费后支付剩余款项)、中公司项目经理就付款事宜进行商议的记录、以及中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该函引用了《承诺书》内容进行催款)。此外,建公司还提交了公司内部管理费收取规定及相关行业惯例文件,旨在证明40.5万元管理费收取的合理性。

 

、法院裁判结论及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建公司支付中公司94.5万元设计费(109.5万元减去15万元抵扣金额)及相应利息(以94.5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时驳回了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的裁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量:首先,《联合体内部协议书》明确约定120万元为建公司完成审核盖章等工作的全部报酬,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建公司提出的管理费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提交的对话记录及《承诺书》仅反映协商过程,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无权以总公司名义另行收取费用;最后,15万元基坑支护费与设计费属于同种类到期债务,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建公司通过《催款函》明确主张抵销,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建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建公司提交的律师函、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仅能反映双方协商过程,无法证明已就管理费问题达成一致;《联合体内部协议书》对建公司工作范围及报酬总额的约定明确清晰。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争议解决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以《民法典》为核心依据,法院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过程中重点援引了以下条文,并将其具体应用于争议焦点的判定:

1. 关于内部协议的法律效力

(略)

2. 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

(略)

3. 关于债务抵销的适用条件

(略)

4.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略)

 

五、项目管理实务反思与建议

一)给设计人(建公司)的反思与建议

本案中,建公司作为设计人,其关于40.5万元管理费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在于《联合体内部协议书》已将其工作报酬限定为120万元。为避免未来在类似联合体项目中陷入类似被动局面,设计人应汲取本案教训,采取以下审慎措施:

1.坚守合同文本的严谨性,从源头明确权责利

1.1 精确界定工作范围与报酬包干范围

在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书》时,必须详尽无遗地列明自身承担的所有工作内容,例如: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协调、图纸审核、盖章用印、对发包人(业主)及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沟通责任等。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如本案120万元)所对应的具体工作边界,避免使用“全部工作”、“相关协调”等模糊表述。

1.2 审慎评估并书面确认额外工作

若在履约过程中,牵头人要求承担超出原协议范围的工作(如为牵头人委托的第三方设计成果进行开票、深度协调管理等),应视为合同变更。必须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取得有效书面指令,明确该额外工作的计价方式(固定费用或按比例计取管理费),避免事后单方主张因缺乏依据而无法获得支持。

1.3 避免出具内容对己不利的书面承诺

对于《承诺书》等单方书面文件,出具前需极度审慎。本案中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虽为应对方要求所写,但其内容(提及扣除40.5万元管理费)在诉讼中反而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任何可能限制自身权利或加重自身义务的文件,在签署前应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核。

2.强化履约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固化关键事实

2.1 重要沟通书面化

涉及工作范围、费用、支付节点等核心事项的沟通,应优先采用会议纪要、联络函、电子邮件等可留存轨迹的书面形式,并争取获得对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关键的微信、电话沟通,应及时形成书面记录并要求对方确认。

2.2 妥善保管全过程证据

从投标阶段的设计文件、内部报价往来,到履约中的图纸提交记录、审核意见、付款申请、发票开具凭证等,均应系统归档保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应对可能的争议。

二)给承包人(中公司)的反思与建议

本案中,中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虽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权益,但案件本身暴露出其在联合体内部管理上存在可优化空间。为提升未来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牵头人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强化联合体内部协议的严密性与可执行性

1.1 明确成员分工与风险分配

内部协议不仅需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范围,更应结合项目特点(如本案EPC总价包干模式),对因某一成员工作失误(如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报价亏损)所引发的风险与成本承担做出预先安排。本案中因设计深度不足导致的亏损风险,应在协议中有更清晰的分配机制。

1.2 锁定设计成果的质量与进度

作为对项目总负责的牵头人,应在内部协议中建立对设计成果的审查确认机制,将设计费支付与设计成果的质量、提交进度以及对施工的符合性紧密挂钩,确保设计工作能有效支撑项目整体目标。

2.规范内部结算与支付流程,防范资金风险

2.1.建立清晰的资金流转路径

在内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后,应依据内部协议约定,在完成对设计人工作的审核确认后,及时将约定份额支付给设计人。避免因资金滞留引发纠纷。

2.2.善用抵销权但需证据扎实

本案中,中公司对15万元基坑支护费的抵销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债务明确、到期且种类相同,并通过《催款函》完成了法定通知程序。这提示牵头人,对于联合体成员间的交叉债权,在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有效运用抵销权保障自身利益,但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固定完善。

3.加强项目前期的设计管理,从源头控制风险

3.1.严格审核投标阶段的设计输入

本案争议根源在于投标阶段“设计深度不足”。牵头人应在投标前投入足够资源,对设计方提供的方案和图纸进行严格评审,确保其深度和准确性满足竞争性报价的要求,从源头上避免中标后因设计问题导致的成本失控。

3.2.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与决策机制

确保联合体内部,特别是与设计方之间的沟通顺畅、决策高效。对于项目执行中的重大变更,应通过正式渠道及时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决策滞后导致问题积累和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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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中国法律论坛观察员、中价协资深会员,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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