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偏离或者忽视交易习惯”是工程结算纠纷的根源

来源:造价人家园

工程结算纠纷的根源是复杂的,而“不按交易习惯约定”确实是其中一个非常核心且常见的诱因。交易习惯通常体现了行业的普遍认知、操作惯例和风险分配的默认规则。当合同约定刻意偏离或忽视这些习惯时,就容易引发争议。



一、为什么“不按交易习惯约定”会成为纠纷根源?


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在实践中扮演着“填补合同空白”和“解释合同条款”的重要角色。它通常基于长期的行业实践,平衡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与风险。刻意不按习惯约定,往往是一方试图利用优势地位单方面转移风险,破坏了这种平衡,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


二、具体表现形式与纠纷焦点


1. 计价方式与调整的约定不明或异常

   · 背离习惯: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明确、工期短的项目。若用于设计深度不足、变更频繁的工程,却不约定清晰的调价机制,就背离了“风险与报酬对等”的习惯。

   · 纠纷焦点:出现工程量大幅增减、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应否调整、如何调整?承包方主张按实结算或情势变更,发包方则坚持“包死价”。

2. 变更与签证程序的约定过于严苛或模糊

   · 背离习惯:行业习惯要求变更应及时确认、程序清晰。但合同可能约定“所有变更必须事先获得书面批准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或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视为不认可”,甚至没有约定确认期限。

   · 纠纷焦点:大量工程变更实际发生并已施工,但因程序瑕疵(如只有工程师签字无公章、发包方拖延审批)导致结算时不被确认。承包方主张“事实履行”,发包方则以“程序不合规”拒付。

3. 计量规则与标准的非标准约定

   · 背离习惯:不采用国家或行业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行创设模糊、矛盾的计量方法。例如,对“综合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做出异于行业常规的、极为宽泛的界定。

   · 纠纷焦点:结算时对某项工作是否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产生巨大分歧。承包方认为超出了常规范围,发包方则认为按合同字面约定已包含。

4. 付款节点与条件的设置不合理

   · 背离习惯:约定将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如整个项目取得政府某项批文、发包方获得第三方融资)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或将验收、审计等无限期流程作为付款前置条件。

   · 纠纷焦点:工程已实质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如审计久拖不决)导致承包方无法收款。承包方主张条件不合理或已事实成就,发包方则以条件未满足为由拒付。

5. 结算审核期限与效力的“陷阱”条款

   · 背离习惯: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未审核完毕,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是常见的习惯。但合同可能删除此条款,或改为“逾期未答复,可另行协商”,甚至约定“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终审后方为有效”。

   · 纠纷焦点: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长期沉默。承包方能否直接以报送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司法实践中,若合同无明确“视为认可”约定,法院可能不支持承包方的单方报价。


发承包双方,特别是发包人,应该秉持专业的态度,如果风险的天平过于倾斜,把风险和责任都归于承包人的话,发包人看似是规避了风险,但是项目目标实现不了的话,最后还是要发包人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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