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钢筋和混凝土能按暂估价材料处理吗?

钢筋混凝土能按暂估价材料处理吗

最近工作中我需到几个项目,招标阶段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时代理公司把钢筋和混凝土都按暂估价材料处理了,施工阶段也有认质认价单。钢筋和混凝土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都超过20%以了,到底是否适合暂估,暂估有什么弊端,和同事讨论理论和实操方法时让我收获满满。今天晚上在外地出差闲来无事,我从理论和实操层面给大家总结一下,方便大家后期查阅和参考。

一、暂估价的定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

2.0.14暂列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

2.0.14材料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设计图纸要求必须使用的材料但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其标准、规格、价格而在工程量清单中预估到达施工现场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

2.0.15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在招标时暂不能确定工程具体要求及价格而预估的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此处表述有争议,陕西25费用规则明确不含增值税

8.4.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8.4.5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暂估价如何招标:法规、规章、办法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29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2018年):2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5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21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8.4.1条指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格;不属于的,材料可由承包人采购经发包人确认,专业工程按变更估价原则处理。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5.8款对暂估价的处理做出详细约定,区分必须招标与非必须招标情形,明确招标主体、价格调整等内容。

哪些材料适合暂估?

(一)适合设置暂估价的材料/设备

1新型、非通用、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设备:如小众机电设备、新型装饰材料、非标定制构配件,招标阶段无法确定品牌、规格、价格,且无权威信息价

2设计深度不足、技术参数未明确的材料:如施工图未确定型号的特殊阀门、进口设备(报关价未确定),只能参考同类项目询价。

3时间紧迫无法完成精准询价的材料:因工期要求需提前招标,暂无法组织考察询价,不适宜确定合理控制价的项目。

4依法必须招标且需纳入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达到规模标准,需后期单独招标确定价格。

(二)不适合设置暂估价的材料/设备

1有公开信息价的常规主材:如钢筋、混凝土、普通门窗等,造价协会每月发布信息价,可直接用于控制价编制,一般不得暂估

2设计完整、参数明确的通用材料:如施工图已明确品牌、规格的常用管材、电线电缆,可通过市场询价准确定价

3已通过政府采购/集采定价的材料:价格已锁定,无需暂估(产品更新或价格大幅偏差除外)。

4主体结构关键材料:如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设置暂估易引发结算争议,设置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如±5%,然后执行材料调差,而不是设置暂估价

5可通过自主报价转移风险的材料:如市场波动大但投标人可调研的材料,不暂估可让投标人自主承担风险,减少招标代理公司计价争议。

材料暂估的设置比例

1.国有投资:常见比例为10%,多为地方隐性惯例或明确要求,如下表统计

比例

地区

相关规定

5%

河北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10%

湖南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暂估价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暂估价占清单控制总价≤10%

10%

浙江

丽水市政府《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2025)第19条:暂估价总价≤招标控制价10%

15%

山东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试行)》:暂估价原则上≤招标控制价15%

20%

浙江

浙江省住建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使用指南:暂估价总额≤合同估算价20%

20%

江西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暂估价招投标的通知》:暂列金额+暂估价累计≤招标控制价20%

30%

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暂估价+暂定项目合计≤合同金额30%

30%

湖北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15条:暂估价占比≤30%

2.非国有投资项目一般无强制比例,但需遵循合理适度原则,避免滥用

3.控制价编制时,暂估价占比尽量不超过10%(财政项目)或按地方上限执行,减少后期合规风险。例如: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暂估价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如下:财政投资评审尽可能减少暂估价项目,设置暂估价项目,既有利于质量与成本控制,又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审中,暂估价占清单控制总价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

、全过程造价暂估价管控的关键要点

1.招标投标阶段

1暂估价材料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名称、规格、暂估单价(不含进项税)

2控制暂估价占比,避免超过地方规定上限(如≤10%)。

3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需明确暂估价的招标和认质认价流程,避免后期责任不清。

2.施工阶段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通过招标确定价格。

2非必须招标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以确认价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询价单和认质认价单必须完整和规范,作为结算依据。

3.结算阶段

1按合同约定的调整规则,以认质认价单替换暂估价,确定材料暂估价调整价款

2)材料暂估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调整,调整部分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增值税销项税。

4.实操细节

1)尽管材料暂估价和材料涨跌的调差,取费都只计取增值税销项税,但他是两个概念,所以结算时需要分开处理,不要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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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擅长土建和市政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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