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版清单标准中措施费包干是个坑,投标人对缺漏项可增补,假如措施项缺漏100多万元怎么办?

01
核心问题

某建设工程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发布的措施项目清单存在缺漏项,金额超过100万元。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已依规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文件,提出澄清请求或自行补充列项并报价,但发包人未对招标控制价(上限价)作出调整,亦未书面确认投标人所补充的措施项目。

承包人咨询: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依据投标阶段已履行的复核与增补程序,申请调增合同价款?

02
专家观点

支持承包人申请调增合同价款的主张。

本项目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该标准虽推荐措施项目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并规定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但这一责任分配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提供措施项目清单或明确允许承包人自主增补。

本案中,发包人作为招标文件编制主体,已主动提供措施项目清单却存在重大缺漏项且金额超过100万元,构成对清单完整性的实质性违反。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依规提交书面澄清请求或自行补充列项并报价,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而发包人既未调整控制价,亦未书面确认或拒绝补充内容,应视为默认接受投标人所提补充方案,或至少构成对自身清单缺陷未尽修正义务的过错。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5.3条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虽然《2024清单计价标准》在责任分配上有所调整,但其并未废止发包人对招标文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首要责任的基本法理,亦未否定承包人在发现清单缺漏时提出异议并主张调整的权利。尤其在承包人已主动提示风险、发包人未予回应的情形下,若仍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缺漏后果,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交易精神,亦不符合新版标准旨在促进招投标公平竟争的立法初衷。

03
理论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包人提供措施清单后出现重大缺漏的情形,即便适用新版计价标准,法院亦倾向于结合双方履约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判断责任归属。如承包人已在投标阶段明确提出补充并报价,发包人未予否认或调整,结算时再以"措施费包干"或"承包人应自行考虑"为由拒付,通常不被支持。相关案例显示,类似情形下,裁判机关多认为发包人未及时修正清单缺漏、未明确拒绝投标人补充内容,应承担相应合同价款调整责任。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形式规则的适用,更在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当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存在重大缺漏,且承包人已尽合理提示义务,发包人却消极应对,此时若机械适用"承包人负责完整性"的条款,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合同法鼓励诚信履约、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因此,承包人有权依据投标阶段已履行的程序,主张对缺漏措施项目据实结算,调增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招标清单缺漏且未及时修正所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责任;承包人有权就其在投标阶段已书面提出并报价的补充措施项目,申请据实结算并获得相应费用补偿。

04
这是一个坑,把招标人投标人都放进了坑里

《2024清单计价标准》第6.1.5条: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如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该条文是24清单一个最大的坑,招标人投标人都会掉进这个坑里。设立该条文的编制人审核人可能是没有意识到或者意识到了,但是清单本身解决不了采取的一种回避方式。

如果投标人按6.1.5条增补缺漏措施项目清单100万元,那么补项后招标控制总价不就低了吗?

24清单看起来是设计了一个很闭环的逻辑:就是措施项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任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就应该主动的制定技术方案,允许措施项目做增补,但忽略了最高投标限价这个重要环节,投标人是不能突破最高投标限价的,那么措施项目的增项没有意义,措施项目增项可落地性就是一纸空谈,典型的加量不加价

实务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

但是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提出书面异议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被招标人拒绝又怎么办?那就放弃投标呗,一旦继续投标而中标,那投标人就得受着。

如果投标人在招标阶段也没有发现措施项目清单缺漏,在结算时主张调增合同价款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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