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只审减不审增”的核心法律问题

“只审减不审增”这一工程结算潜规则,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合法性基础薄弱,主要涉及对法定原则、合同精神及公平正义的违背。以下是基于搜索结果梳理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违背审计的法定“客观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其职责是全面、真实、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既要审查多计、虚报的部分,也要纠正少计、漏计的部分。审计的本质是客观公正,而非单向的“砍价”工具。因此,“只审减不审增”的做法直接违背了法律对审计行为“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


二、违反民事合同的“公平”与“全面履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精神,工程结算应体现 “该增则增、该减则减”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只审减不审增”,则审计方必须据实调整,否则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合同中有此类约定,因其可能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因显失公平而难以获得支持。


三、合同约定是司法裁判的关键,但非绝对护身符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审减不审增”原则,并说明漏报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那么承包人事后主张漏项费用可能难以获得支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条款必然有效。其效力可能受到“公平原则”的审查,尤其是在条款被滥用或导致结果明显不公时。如果合同没有此类约定,或约定了“据实结算”,那么施工方依据充分证据主张审增的权利将得到法律保护。


四、扭曲的收费机制催生违法动机


“只审减不审增”盛行的直接驱动力是审计费用与审减额挂钩的畸形激励机制。这种模式导致审计方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倾向于只审减、不审增,甚至强行审减,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多地已出台政策,严禁将审减额作为审计收费的唯一或主要依据,正是为了从源头上整治这一违法动机。


五、可能引发的具体法律风险与后果


对施工方:可能面临工程款被不当核减、合理利润受损的经济风险。若无法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权,将造成实质性损失。


对审计方:可能因未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而面临职业声誉受损、被委托人(甲方)质疑甚至追责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若与施工方串通故意低报后再审增,则可能涉及欺诈等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行业秩序:长期纵容此规则,将导致施工方普遍采用“高估冒算”策略对抗,使得结算工作沦为低效的数字博弈,侵蚀行业诚信,并增加诉讼、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成本。


总而言之,“只审减不审增”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它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却常常违背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它可能利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但其公平性备受质疑;其背后的经济利益驱动更与法律追求的公正价值背道而驰。 因此,无论是施工方、审计方还是建设单位,都应回归法律与合同的本源,推动结算审核真正走向客观、公平与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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