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未响应实质性要求,这也能中标?

某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钢筋暂定价为4000元/t,并明确结算时按实调整。投标人却按3000元/t(偏离幅度达25%)进行投标报价,评标环节未能识别该偏离,双方签订合同。结算阶段,钢筋调价基准应执行招标文件约定的4000元/t抑或投标文件的3000元/t

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未实质性响应”?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现该问题后,是否有权主张按投标文件(3000元/t)履行合同
投标文件
具体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价系招标控制价的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统一投标报价基准、便于评标比较,并明确后续调价规则。暂定价并非最终结算价格,而是计算投标总价的基础,亦为结算调整的基准。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明知招标文件设定暂定价4000元/t,却故意或过失地将钢筋单价填报为3000元/t,形成低于成本偏离暂定价的报价策略,试图通过材料价差调整条款获利或进行不平衡报价。
【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或详细评审阶段,未能识别出投标报价中钢筋单价与招标文件暂定价的重大偏离(偏离幅度达25%),未将其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而予以否决,致使其进入中标候选人序列,导致带病中标。
【招标人】投标人擅自修改暂定价,破坏了招投标程序的公平性和基准的统一性,构成重大偏差。依《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若已中标,该中标结果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依法成立,但该合同基础存在重大瑕疵——投标价格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背离,此瑕疵使合同自始缺乏合意基础,双方对计价基准存在根本性认知错位。
尽管招标人发现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暂定价存在重大偏离,但基于支付进度款时存在支付比例(如80%)的考量,不会导致超额支付,故选择留在结算阶段再行调整。
【审计机构】结算时按实调整的约定表明该价格为可变价格,最终结算价将通过造价信息、签证确认或市场询价等方式重新确定。然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控,各方均主张对自身最有利的情形,导致审计意见具有倾向性。
造价技能
价值判断
【维护招投标秩序】招投标程序具有严肃性和一次性交易特性。允许实质性偏离将破坏招投标的竞争机制,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恶性竞争和不公平交易,法律必须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不得通过技术性操作规避暂定价约束;另一方面,发包人(招标人)在评标时未发现该问题,签约后又主张对己有利的解释,可能构成反言权利滥用
【过错责任分配】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未能在评标阶段和缔约阶段发现此重大偏差,存在明显过失;投标人明知招标文件要求而故意或疏忽地未予响应,亦存在过错。不能因招标人的过错而使投标人的不当得利合法化。
【合同严守原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然合同严守的前提是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当合同的签订过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效力将受到挑战。
未响应
博弈模型
模型设定本案例属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涉及三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策略空间
投标人策略集:诚实报价(按4000元/t)、策略性偏离(按3000元/t)
招标人策略集:严格审查(发现偏离并否决)、疏忽审查(未发现)、事后主张(签约后主张按3000元/t履行)
评标人策略集:严格评审(否决偏离)、宽松评审(通过)
场景
投标人
招标人
社会/行业/市场
诚实报价+严格审查
正常利润
合理造价
最优
策略偏离+疏忽审查
超额利润
(不平衡报价)
造价失控
(风险)
次劣
(市场扭曲)
策略偏离+事后主张
(按3000元/t)
正常利润+
可能不当得利
损失部分
调价权利
较差
(信用受损)
纳什均衡在现行制度下,若评标疏忽的概率较高(θ>0.5),且事后主张按3000元/t的成本较低,投标人的占优策略是策略性偏离。招标人面临囚徒困境:若坚持按4000元/t,需承担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若接受3000元/t,承担造价上涨风险。
演化博弈长期来看,若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合同已签订的状态(支持3000元/t),将诱发更多低于暂定价报价的机会主义行为;若倾向于实质性响应标准(支持4000元/t),将提高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但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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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方观点
正方观点主张按4000元/t执行,认定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
该观点核心在于维护招投标程序的刚性和严肃性。暂定价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统一设定的共同基础,具有不可协商性。投标人低于暂定价的报价,实质上是试图通过后续按实调整条款获得双重利益:既在投标阶段获得低价竞争优势,又在结算阶段获得高价调整收益。
即使评标委员会存在疏忽,该疏忽属于招标程序瑕疵,不应使投标人从中获益。同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法院司法审查权范畴,不受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约束。若工程尚未开工或仅完成较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社会成本较低,更倾向于适用实质性响应规则。
【反方观点】主张按3000元/t执行,认定合同已变更暂定价条款
观点核心在于尊重契约自由和既成的交易秩序。招投标程序虽具规范性,但最终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或撤销。
评标委员会的接受行为是招标人意思表示的体现。招标人在具备专业评标能力且有时间审查的条件下未提出异议,构成对偏离报价的追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继续按该报价支付工程款,进一步强化了接受该报价的意思表示。
从风险分配角度,招标人作为专业机构,具有更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应当承担评标审查不严的后果。允许招标人在结算时反悔,将诱发道德风险材料价格的涨跌不受双方控制,主张最有利原则,构成投机行为。若工程已完工或交付使用,法院基于维护交易稳定避免资源浪费的考量,倾向于认可合同效力。
折中观点主张按过错原则分担,或按公平原则调整至合理价格
观点核心在于寻求实质公平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避免全有或全无的极端结果。该观点承认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因双方过错而存在瑕疵,需要通过解释或调整予以补正。
从经济效率角度,若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按4000元/t),将导致已完工程重新结算、工期延误、社会资源浪费;若机械执行合同(按3000元/t),可能诱发投机行为或导致一方承担不合理损失。折中方案(如考虑价差幅度系数或按实际采购价)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使双方均优于极端方案下的处境。
从过错责任角度,投标人明知或应知暂定价条款而偏离,具有主要过错;招标代理和评标委员会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具有次要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偏离损失。这既惩罚了投机行为,又避免了招标人将全部评标风险转嫁于投标人。
此外,该观点强调通过协商、调解、争议评审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达成和解,而非诉讼或仲裁的零和博弈
投标文件
该你选择

暂定价的偏离不仅关乎合同履行的合理性,更影响招投标行业的规范秩序。结合文中各方权责与法律原则,你认为哪种观点更符合行业发展与公平正义?若你身处招标人或投标人立场,又会如何选择?欢迎大家点击投票或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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