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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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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审核的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第5.2.1.(3)条约定涉及报价审核事宜的书面函件须经发包人成本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成本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文件,第13.10条约定了工程指令、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的计价方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导致招标清单出现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和变更估价进行审核,发包人成本部原经办人员(现已离职)在咨询单位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汇总表中签字,确认同意咨询单位审核意见;后续工程进度款也按该施工图预算审核单价支付,但在进度款批复文件中备注“本次报告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能否按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同意的审核单价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上述涉及的单价审核文件仅有经办人员签字,无发包人盖章,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报价审核确认流程和要求,故该审核单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另外,进度款虽然按此审核单价进行了支付,但在进度款批复文件中明确备注“本次报告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故该审核单价应按合同条款13.10.1条工程变更计价约定重新定价。
承包人认为,争议内容不属于变更工程,在施工前该部分单价已经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进度款也按照签字确认的单价审批支付至完工,应按照发包人经办人员已签字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发生招标清单存在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而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符合合同约定。该部分清单单价虽然由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同意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但查询合同相关条款显示该人员并非为具备审批权限的成本部负责人,签署文件也未按合同约定加盖“成本管理专用章”,故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审核单价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存在瑕疵。另外,依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均显示进度款审批资料注明“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可见双方均知晓进度款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因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报价审核确认流程的约定,则应当知晓该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并无代表发包人意见的效力。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可作为发包人对相关审核单价的有效确认,则可主张按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并完善相关手续;如不能证明的,则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计量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来源: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编辑:王迪

审核:欧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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