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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能否调整?

某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清单“钻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浆,弃运运距综合”,承包人投标时考虑采用泥浆罐车运输进行报价。实际施工时,灌注桩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内晾干板结后以干土方形式外运,现场无泥浆罐车外运湿泥浆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是否调整为按渣土外运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需考虑淤泥、泥浆外运工作,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将灌注桩施工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内晾干板结形成土方后才进行外运,未完成灌注桩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导致此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基础变更,应将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置换为渣土外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泥浆外运,实际施工方法虽然与报价清单的组价存在差异,但属于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的施工组织范畴,因此灌注桩合同单价中原计取的泥浆外运费用不应扣除或置换调整。

三、我站观点

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本工程招标清单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渣土、淤泥并综合考虑外运运距等内容,但没有指定具体运输方式,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结合项目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如在工地场内晾干后外运)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成本进行报价并无不妥,故不论灌注桩的投标报价高低,均视为已包含招标工程量内渣土、淤泥外运费用。因此,如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费用变化的,钻孔灌注桩、灌注桩合同单价中的泥浆外运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编辑:王迪

审核:欧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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