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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真的不能调吗?最高院用5400万差额给出了答案

做造价这些年,我遇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签了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还能不能调?」甲方一口咬定“总价包死,一分不调”,乙方拿着变更签证说“这不在包干范围内”,双方僵持不下。这个问题如果只停留在合同条款层面争论,很难说服对方。但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司法实践——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是怎么判的——就会发现,事情远没有'能'或'不能'这么简单。

今天我想结合(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这个典型案例,从我个人的理解出发,把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边界和逻辑梳理清楚。这不是法律条文搬运,而是我在研读判决书之后,结合自身造价工作经验的一些思考。

、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

这是一个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东欣公司按照发包人银泰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最终以156,245,967.55元中标。双方随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同样约定为该金额。从表面上看,这就是一个标准的固定总价合同。

但问题出在哪里?出在招标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上。经核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差额高达5,480万余元,其中已完工部分的差额也有3,588万余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占到合同总价的20%以上。此外,施工期间还发生了市场价格波动(人工、材料、机械),承包人要求对此进行价差调整。

纠纷由此产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审作出的裁判要旨,我认为对一线造价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高院三个核心裁判观点

1、固定总价不是「铁板」——设计变更部分可以调整

【裁判原文】「以固定总价为基数,非设计变更的部分,工程量与价均不予调整;设计变更部分(具有有效的变更签证部分)按合同约定进行造价鉴定。」

这句话是我认为整份判决书中最值得反复咀嚼的一句。它实际上给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界线:

非设计变更的部分:不调——这是固定总价的本质含义,你报了价、中了标,范围内的量价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变更的部分:可以调——前提是有有效的变更签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调整或鉴定。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设计变更」,另一个是「有效签证」。不是所有的工程量变化都叫设计变更,也不是所有的联系单都算有效签证。合同专用条款中如果有对设计变更的具体定义和程序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案中的合同就明确约定了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当如何计算,最高院也认可了这一约定。

【我的理解】作为造价人员,我们在处理固定总价合同时,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仔细审查合同中对「变更」范围的定义。有些合同会把某些情形排除在变更之外(比如图纸会审中明确的错漏碰缺处理),如果不提前搞清楚,后期结算时很容易扯皮。

2、清单与图纸严重不符时,公平原则介入——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1) 问题出在哪

前面提到,本案中清单与图纸差额超过5,000万元。承包人提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招标清单的合理误差应在3%以内。但最高院的回应很明确:3%误差率适用于承包人无复核义务的情况,而本案的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都明确约定了承包人有核对工程量清单的义务。也就是说,你不能光拿误差率说事,你自己也有责任去核对。

(2)但发包人的问题更大

不过,法院同时也指出了一个关键事实:银泰公司在招标时根本没有发放工程图纸。虽然它主张曾经向承包人的人员提供过一份图纸,但既不能证明该图纸与招标清单相配套,也不能证明所有投标人都拿到了同样的图纸。这是一个严重的程序瑕疵。

而承包人方面,虽然负有核对义务,但在没有拿到配套图纸的情况下也没有提出异议,实际拿到图纸后又没有及时核对差异,同样存在过失。所以这是一个双方都有过错的局面。

(3)法院怎么处理的

最高院最终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处理方案:考虑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对差额部分确实付出了成本和劳动,而发包人是实际受益方,依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发包人承担已完工部分差额款项的80%(约2,871万元)

【我的理解】80%这个数字本身不一定有普适性,每个案子的情况不同。但这个判例传递的信息很明确:当招标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清单与图纸严重偏离时,法院不会简单以「固定总价」为由一刀切驳回承包人的请求,而是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来分配责任。这对我们造价人员在前期参与招投标时的资料完整性审核提出了更高要求。

3、市场价差不再另行调整——固定总价的底线要守住

这是第三个争议焦点,也是我认为最考验法院平衡艺术的地方。承包人在主张清单与图纸差额的同时,还要求对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进行调整。最高院的态度很坚决:不行

【我的理解】这一条给我的启示是: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价格锁定」。当法院出于公平考虑已经在某个方面(如清单漏项/偏差)作出让步后,不太可能继续在其他方面(如材料涨价)再开口子。这对发包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对承包人来说则是一个警示:签固定总价合同之前,必须充分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不要指望到时候通过诉讼来弥补报价时的疏忽。

三、对我们的实操建议

读完这份判决书,我从造价工作的角度总结了以下几点体会:

阶段

具体建议

招投标阶段

① 务必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完整的施工图纸——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招标时没发图纸。

② 拿到清单后,逐项核对与图纸的一致性,发现重大偏差立即书面质疑。

③ 报价时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不要寄希望于事后调差。

合同签订阶段

① 重点关注专用条款中关于「设计变更」的定义和范围。

② 明确约定变更签证的确认程序和效力要件(谁签字、什么格式有效)。

③ 对于图纸会审、答疑纪要中明确的内容,确认是否计入变更范围。

施工过程中

① 发生变更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签证,确保证据链完整。

② 及时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尤其是隐蔽工程和拆除项目。

③ 定期梳理已发生的变更及其对造价的影响,避免竣工结算时集中爆发争议。

结算阶段

① 首先区分「变更部分」和「非变更部分」,分别列示。

② 清单与图纸的差异要单独整理,附上详细的对比计算过程。

③ 如果涉及诉讼,提前整理好招投标程序的完整证据链条。

 

五、写在最后

回到最初的问题:固定总价合同到底能不能调?通过这个案例,我的答案是:能调,但有条件、有限度。设计变更部分,有签证就能调;清单与图纸严重不符且发包人存在过错的,公平原则可能介入支持部分调整;但如果已经在前述方面获得了让步,就不要指望在市场价格波动上再开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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