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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的涨幅,合同一字未提,施工方到底能不能要回这笔钱?

那是一个让我头疼了好几个月的项目。2020年年中,我们公司拿下了一个道路改造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是清单单价形式,合同里专门列了一张材料调差清单——商品砼、水泥、钢筋、钢管、砂、碎石、电缆、管桩、沥青砼、柴油,就这十种材料,涨价了可以调,业主认账。我当时觉得这份合同算是谈得还不错了,能约定调差的材料不少,起码主材都在里面。

一、问题来了

问题出在2021年。那一年的行情,做工程的人都记得。型钢疯了,铝材疯了,幕墙玻璃也没闲着。我们这个项目里,型钢用量不小,还有一段精装幕墙,铝型材和玻璃都是大头。我记得型钢那段时间的最高点比我们投标的时候涨了将近70%,铝材也差不多。

采购部门来找我,说这个亏是真的亏不起。我去查合同,白纸黑字可调价差的材料就是那十种,没有型钢,没有玻璃,没有铝材。

二、找政策依据

我当时第一反应是死扣合同,自己认倒霉。毕竟合同写清楚了,这是我们报价时承担的市场风险。但后来我仔细查了一下政策背景,才发现这件事未必没有转圜余地。

广东建设厅2018年就发过一个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住建部也出了36号文,专门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提出了风险合理分担的处理思路。这两个文件的逻辑是一致的:如果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超出了合同签订时双方合理可预期的程度,那就不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边界来处理,应该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

我据此向业主提出了调差申请,把型钢、铝材、幕墙玻璃三个品类的采购价格变动数据整理了一份报告,附上当时的市场行情资料、投标时段的信息价,以及两个政策文件的条文依据,一并提交上去。

三、业主不认,怎么办

业主的回复很快,也在意料之中:合同没写,不予调整。这个回复不意外,但我没有直接接受。

我的核心论点只有一个:2020年到2021年的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是双方在签合同时都无法预见的。 这不是我报价报低了,是整个市场出了超出正常预期的情况。继续让我一方全额承担这个损失,对我们明显不公平。这已经不是合同约定的风险边界问题,而是情势变更的问题。

情势变更不是一个新鲜词,《民法典》第533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把这段法条附在了第二次沟通函件里。

四、最终达成协议

后来的协商过程不算顺畅,谈了将近三个月。业主方内部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觉得合同就是合同,一旦开了口子以后麻烦不断;也有人觉得确实是异常情况,完全不管也说不过去。

最终双方达成的方案是: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内材料,按原合同条款处理;合同调差范围外的型钢、铝材、幕墙玻璃,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风险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部分由业主承担一定比例,我们自行消化剩余部分。

五、对同行的建议

复盘这件事,我有几点体会,写下来供同行参考。

第一,合同调差条款要细看,但不是终点。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是双方在正常市场风险预期下的约定,这一点要尊重。但当市场出现超出正常预期的重大变化时,调差范围的约定并不能完全封死调整的可能性,这有法律依据,也有行业政策依据

第二,政策文件要及时收集,别等到争议了再找。2021年住建部36号文出来的时候,很多施工单位没有及时跟进,等到结算的时候才去翻,缺少了过程期间按文件要求留存的相关记录,举证就被动了。政策性调差的依据,要在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期间就开始整理和留存。

第三,申请调差要有数据,不要只讲道理。我们当时整理了一份很详细的价格变动分析,包括投标时段的信息价、施工期各月采购价格、对应的工程量,最终核算出价差总额。有数据支撑,谈判时才有底气,也才能让业主看到问题的真实规模。

第四,情势变更是最后的底线论点,不能轻易用。情势变更是有边界的,不是所有的价格上涨都能套用。正常的市场波动,是施工单位本来就应该承担的商业风险,这个不能往情势变更上靠。只有当价格变动幅度已经远超正常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且是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才有依据主张。 用之前要把这条线判断清楚,否则反而影响自己的谈判信誉。

 

最后说一句,这类争议在实践中真的不少见,尤其是2020年之后的项目。很多施工单位要么不知道有政策依据可以谈,要么知道但不敢谈,结果就是默默把亏损咽下去。该争的还是要争,但要有据可依,有理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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