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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里,措施项目到底能不能按实结算?别再被“未申报”三个字坑了

我们做过竣工结算的人,大概都遇到过这类情况: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这几项,招标清单列了工程量,合同也写了单价,但到了结算,发包人说不用调,承包人说必须按实算,双方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近期公布的一则争议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给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官方口径,值得关注。

一、案例背景

某培训中心项目,2019年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方式为公开招标,合同价格形式是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合同中对措施项目有明确区分:

【包干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明确约定总价包干。

【单价项】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合同未列入包干范围,按单价计量。

此外,合同专用条款还约定了两条关键规则:

【第12.3.1条】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GB 50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计量规范,即按实计量。

【第10.4.1条】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承包人须主动提交调整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调整;未提交则视为不作调整。

二、争议焦点

竣工结算时,双方的分歧清晰呈现——

发包人的逻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从未申报过措施方案调整,依据第10.4.1条,视为变更未引起措施费调整,结算金额照合同清单不动。

承包人的逻辑:脚手架等属于可计量清单,不在包干范围内,单价合同下招标工程量只是暂定量,结算应按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差异不等于变更。

两种说法看起来都有依据,症结在于:第10.4.1条(未申报视为不调整)和第12.3.1条(按实计量),哪个优先?

三、官方怎么说?

广东省标准定额站的复函给出了清晰的裁定,核心结论如下:

结论一: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合同仅约定施工扬尘防治费等三项包干,其余均不在包干范围,属于单价计量项目。

结论二:单价合同中,该部分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范计算,不受"未申报调整"的限制。

结论三:如存在工程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变更部分仍需按第10.4.1条执行,需申报、确认、再调整。

这个裁定的关键在于:

第10.4.1条管的是"变更引起的措施费调整",是变更条款,不是计量条款第12.3.1条管的是"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是结算计量的基本依据。两条款分工不同,不存在谁覆盖谁的问题。

换句话说,施工图纸和招标图纸之间的工程量差异,如果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只是正常的图纸深化或现场核量,那就不属于"变更"范畴,理应按实计量,第10.4.1条插不上手。

四、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结合这则争议,有几点值得在日常合同管理中重视——

1. 签合同时,包干范围必须写清楚

本案争议的根源之一,正是合同对哪些措施项目包干、哪些单价计量,没有足够清晰的表述。发包人后来想用"整体包干"的逻辑来理解,本身就缺乏合同依据。清单计价合同中,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一旦含糊,结算时就会留下隐患。

2. "未申报"不等于"自动放弃"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申报措施方案调整,是一个程序上的瑕疵,但这不影响单价合同按实计量的基本权利。当然,如果真的有设计变更,承包人仍应及时走变更申报流程,不然变更部分的费用主张就会陷入被动。

3. 争议解决要先找准"条款分层"

发包人的失误在于,把变更条款当成了结算条款来用。做造价咨询或者参与争议调处时,要习惯性地问一句:这个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什么?它管的是计量还是变更?条款用混了,逻辑自然站不住脚。

五、小结

单价合同中,措施项目"包干"还是"按实计量",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问题,而是合同怎么写就怎么算的实操问题。脚手架这类项目,只要合同没有明确纳入包干,就应当按照清单计量规范的规定,根据实际施工图纸计量,不受变更申报程序的约束。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完全不管过程管理。变更要及时报,方案要及时确认,这是另一层面的风险防控。两件事不要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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