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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按9%组价、实际开3%发票,甲方要扣6%?法院判例+实战全解析(附应对方案)

工程实践里有一类纠纷出现频率越来越高,却常常说不清楚:承包方在投标时,清单按照一般计税法组价,增值税率用的是9%,对应的综合单价和合同价也就是含9%税金的全费用单价。工程做完了,到了开票的时候,承包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微企业),税法上只能按3%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本没办法开9%专票。

建设单位看到账面上一个9%、一个3%,差了6个百分点,觉得这6%的税金我没法抵扣或者说你少交税了,这钱应该还给我,于是直接从结算款里扣,或者要求调低综合单价。

施工方怒:没道理!建设单位说:就得扣!

到底谁说得对?

一、先把两件事分清楚:定价是定价,开票是开票

很多争议的根源在于,把两件本来不相干的事强行混在一起了。

第一件事:综合单价里的税金,是招投标阶段按照计价规范和定额规定计取的,用于确定合同价款,依据的是造价管理口径,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愿谈定的价格。

第二件事:实际开票税率,取决于承包方的纳税人身份,由税法决定,是行政法律关系——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3%开票,这是税务机关的规定,不是承包方违约。

两件事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互相之间没有强制推导关系

9%组价,不等于一定要开9%的票;开了3%的票,也不等于合同价款要缩水6%。这个逻辑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明确否定过。

二、法院怎么判的?

这里有一个可以直接援引的高院判例。2022闽民申4951号裁判要点如下:

投标时用9%计税率组价,实际开具3%增值税发票——两件事都合规,都没有违法违约

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是双方自愿协商的计价结果,其中的税率只是确定价款的计算依据,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而承包方向税务机关纳税、开具什么税率的发票,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民事合同的价款,不能被行政税务关系单方面改写。合同没有约定"税率差异如何分担",就意味着这个风险在招标阶段已经锁定,不允许事后单方面转嫁。

最终结果:按原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不核减,不调单价。

三、三种合同情形,逐一对照

情形一:合同明确写了"固定单价、含税包干、不作调整"

结论很清楚——不调、不扣。双方在签约时已经接受了这个价格锁定机制,税率差异属于投标方自行承担的风险范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打开这个口子。

情形二:合同只写了"固定单价",没有涉及增值税率调整的特别约定

依然不调、不扣。固定单价的"固定"二字本身就意味着双方认可了价款的确定性,在没有明文约定可调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单方要求调价,都没有合同依据。

情形三:合同里明确写了"需开具9%专票,否则调价"

这种情况是可以调整的,但注意——不是直接扣掉6%那么简单。正确的做法是按合同约定或参照各省造价主管部门的文件,重新计算材料价格(一般计税按不含税价,简易计税按含税价),在此基础上调整综合单价,而不是粗暴地用9%-3%=6%来扣款。

四、建设单位常见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你少交税了,差额应该给我"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实际税负压根不是3%和9%之间的简单差距。另外,一般计税法组价时,材料是按不含税价格计入的;而简易计税法组价时,材料要按含税价格计入,两种口径下综合单价本就不同,直接拿9%-3%来扣,是在用错误的算术做错误的结论。

误区二:"你开3%发票,我只能抵扣3%,亏了6%,你得补"

建设单位的抵扣损失,是招标阶段就应当评估的风险。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纳税身份证明,或者没有约定开票要求,这个风险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不能因为事后意识到损失了,就反过来向承包方索赔——合同里没有这个依据。

五、施工方结算时该怎么应对?

第一步:坚持立场,不轻易让步。明确告知对方:按原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是合同约定,也是法院支持的口径,没有任何理由扣减。

第二步:拿出依据,有理有据。

准备好以下材料:

l 合同中固定单价、含税包干的相关条款;

l 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证明及3%开票的合规凭证;

2022闽民申4951号判例,这是目前最直接的裁判支撑。

第三步:拒绝直接扣减,可以协商换一种方式。

如果甲方坚持要调整,可以友好沟通,按"将材料价格由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重新组价"的方式协商处理,而非粗暴扣减税差金额。这样既照顾了甲方的诉求,也保护了承包方不被随意压价。

写在最后

工程造价圈里,因为增值税问题引发的结算纠纷并不少见。根本原因在于招标阶段信息不对称——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发票要求和税率风险分担,等到结算时再来补救,往往已经没有依据。

对施工方来说,这道题的答案其实已经写在合同里了:固定单价就是固定,没有特别约定就是不调。守住这条线,比什么都重要。

对建设单位来说,真正的风险管控,应该放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文件写清楚、合同条款约定到位,比事后争论6个点的差额,要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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