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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都招标了,分包还要再来一遍?这事儿最高法说了算

做造价这些年,分包合同的事儿碰过不少回。有个问题隔三差五就有人问:总包项目已经走过招投标了,分包出去的时候还要不要再招一次?

这问题看着简单,真到了打官司的时候,一审法院和最高法给出的答案完全不一样。今天就借着最高法的一个真实判例,把这事儿掰扯清楚。

一、先说案子

2011年,西部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拿下了广西一条高速公路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后来,这家总包单位把第四合同段的活儿分包给了中铁某公司,签了分包合同——但这次分包没走招投标程序。

工程干完了,双方因为结算款的事儿闹翻了,打起了官司。

一审法院(广西高院)认为:高速公路属于大型基础设施,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你总包合同都走了招标,分包合同居然没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西部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二、最高法怎么说的

最高法直接把一审的结论翻过来了——分包合同不因为没走招投标就无效。理由有三条,条条实在:

第一,总包合同已经招过标了

分包的内容没有超出总包合同的范围,总包单位对发包人还是要负总责的。工程质量、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在总包招标那一步已经保障了,没必要在分包环节再来一遍。

第二,发包人书面同意了

总承包合同里明确写了“分包工程需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2011年6月就书面同意了这个分包申请。既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总包单位不是“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说得很清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提出招标的是高速公路公司,总包单位是中标人,不是招标人。把招标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硬套到总包和分包之间,逻辑上就不对。

最后,最高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三个实操要点

1. 总包招标过了,分包原则上不用再招

这不是最高法拍脑袋想的,而是区分了《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功能。招投标法管的是第一次发包——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事儿。总包单位往下分包,归《建筑法》管,只要分包单位有资质、总包合同有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合同就有效。

2. 发包人同意这条线,一定要留痕

这个案子里最关键的一个事实是——发包人书面同意了分包。这一点非常重要。实务中,很多总包单位分包的时候口头跟甲方打个招呼就觉得完事了,一旦出了纠纷,口说无凭。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是分包合同有效的护身符。

3. 暂估价的分包,该招还得招

别以为有了这个判例就可以放飞自我。最高法也留了口子:如果分包内容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而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那就还得走招投标程序。

举个例子:总包合同里某个专业工程暂估价500万,达到了必须招标的标准。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分包这部分工程时,不能直接发包,必须依法招标。这跟本案的情况不一样——本案的分包内容不是暂估价,所以不需要再招标。

四、实建议

签分包合同前,先看总包合同里有没有关于分包的约定条款,有的话按约定走。

不管甲方口头怎么说的,一定要拿到书面同意文件,邮件、签批件都行,白纸黑字最靠谱。

特别留意暂估价项目——这是唯一一个“总包招过标、分包还得再招”的例外情形,别踩坑。

分包单位资质要核对清楚,这是《建筑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分包合同有效的前提。

五、说到底

干工程这行,招投标是道绕不过去的坎。但法律并不是要求每一层都机械地走一遍招标程序。最高法这个判例说到底就一个意思:该招的招,不该招的别瞎折腾。总包合同已经在阳光下走过一遍了,分包环节只要合规、有据、发包人认可,就没必要再叠床架屋。

当然,判例归判例,具体项目具体分析。碰到拿不准的分包招标问题,别硬抗,该找法务找法务,该找律师找律师,花点咨询费比输官司便宜多了。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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