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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清单安全生产措施费争议解析:边坡支护与安责险计取实操

24新清单出来以后,措施项目清单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拆成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几个子项。名字看着就是换了个说法,但里面的内容变了,变在哪?变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取费依据和包含范围——这两个地方有争议,不搞清楚,你可能要亏几百万。

争议一:"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到底包不包基坑支护?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取费标准来自《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文件第十九条列了安全生产费可以用在哪些地方,其中有一条是"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括号里提到了"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

这条文字一出来,麻烦就来了。你看到"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脑子里想的什么?喷锚支护、支护桩、预应力锚索、土钉墙——全是基坑边坡支护工程里的东西。问题就在于,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人很可能一看这条,就觉得边坡支护已经在安全生产费里考虑了,不用再单独列清单项目了;审计审核人员更会抓住这条,把你本该由发包人另行承担的支护费用给你扣了。

我碰到过这种情况:一个市政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造价两三百万,审计直接拿这条文说事,说安全生产费里已经包含了,你不能再单独要。当时反驳的理由很苍白——因为文件确实写了"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字面理解确实容易产生歧义。

好在部分省份造价管理机构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比如甘肃省在编制计价规则和培训交底时明确说过:24清单计量标准中列出的支护项目不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里,应该单独列项计入最高投标限价。虽然他们没有在正式文件里做细致的解释说明,但在培训和交底场合是明确表态了的。

所以我的建议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之前,先搞清楚你项目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对"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这条是怎么界定的。如果当地有明确说法——支护项目不包含在安全生产费里,那就单独列清单项目、单独计价。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说法,你也要主动把这条争议提出来,在编制说明里写清楚你的理解,避免后期扯皮。

争议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不固定怎么算?

还是那个136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九项列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这条的争议在哪?在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是一个固定费率、固定金额的东西。不同项目、不同施工企业,保险费差异很大,谈判空间也大。更麻烦的是,有些项目压根就没实际缴纳这笔保险费——那你这安全生产措施费里的这笔钱算还是不算?

这就制造了一个矛盾:你说保险费是安全生产措施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取;但实际没缴,这笔钱到底归谁?发包方觉得你没缴费就不该给,承包方觉得这是法定支出项目,不管缴没缴都应该计取。两边都有道理,扯皮就在这里。

我觉得最公平的处理方式是参照之前"环境保护税"或"工程排污费"的收费模式按实际缴纳核定。你缴了多少,就计多少;没缴的,不计。这样双方权益都有保障,也杜绝了虚报和遗漏。

说实话,这类争议不是第一次出现。之前企业管理费里包含"审计费、咨询费",本身就是施工企业管理范畴内的费用,结果偏偏有审计和建设单位的人理解成"这是整个项目的审计费、咨询费"——闹了笑话不说,你还不好反驳,因为人家确实字面上能读出那个意思。

属地化特点:各省规定不同,别拿一个标准套所有项目

24新清单第R.2.4条写得很清楚:"本附录'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包含范围,应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这条的意思是:安全生产措施费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取费方式怎么定,要看你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属地化特点很强,不能拿一个省份的标准去套另一个省份的项目。

有些省份可能没有在文件里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措施费跟136号文件有关,但实际操作上确实是按那个文件的规定在执行的。所以你得去了解、去核实,不能光看表面。

总结

24新清单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两个争议点——边坡支护的包含范围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计取方式——如果不提前搞清楚,后面很可能就是你跟审计扯皮的焦点,而且扯皮的结果大概率是你亏钱。

我的实操建议三条:

1、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之前,去查项目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对"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的界定,有明确说法的按说法办,没有明确说法的在编制说明里写清楚你的理解。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计取,建议按实际缴纳核定,参照已废止的环境保护税或工程排污费的模式。

3、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包含范围和取费方式,一定要看当地规定,别拿一个标准套所有项目。

这几百万的亏损,不是吓你——是真的有人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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