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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争议焦点:人工调差是否计取管理费与利润?

关于“人工调差是否计取管理费与利润”这个疑问,没有绝对的答案,其核心取决于合同约定地方计价规则调差性质

总体原则为:无合同约定时,原则上不计取管理费与利润;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计取。具体计取规则与判定依据如下:

一、无合同约定(行业惯例与规范倾向:不计取)

1.计价规范倾向: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3.3.5条第4项规定,综合单价的人工费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该标准明确了调差仅为成本补偿,不产生额外的管理效益或利润空间。

2.行业惯例与司法裁判:人工费调差是对人工成本上涨的补偿,不反映企业管理效率或经营风险的变化。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行业惯例及司法裁判(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通常支持“调差部分仅计取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以避免施工方因市场波动或政策调价而额外获利。

二、有合同约定(首要依据:按约定计取)

1.按约定计取: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调差部分按投标时的费率计取管理费与利润”,或约定“调差金额作为计取管理费与利润的基数”,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体现“成本增加则收益同步增加”的契约精神。

2.约定不明:若合同仅约定“人工费按政策文件调差”或“按实调整”,未明确价差部分的取费标准,通常按“仅计取税金”的惯例或结合地方造价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三、地方计价规则差异(需结合项目属地)

1.不计取地区:多数地区(如吉林、陕西等)的造价规定明确人工费调差“只计税金”或“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2.计取地区:部分地区(如江苏部分城市)的计价定额或造价解释中,允许在合同有约定或特定计价模式下,按综合费率(含管理费、利润)对调差部分进行计取。

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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