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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签了就铁板钉钉?这笔85万的弃土费,到底该谁出?

这事是我亲身经历的。今天拿出来讲,不是为了吐槽,是因为同样的坑很多同行都踩过,或者正在踩。

一、事情经过

去年接了个市政道路工程,资金来源是财政钱,公开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土石方挖运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写得很清楚:“余方弃置,运距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综合考虑,弃土费由投标人自行调查市场后纳入综合单价报价”。合同专用条款也明确约定: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调整。

当时项目附近有个合规弃土场,直线距离6公里,弃土费市场价18块一立方。我们报价的时候留了点余地,按20块算的,最后以合理低价中标。

入场施工后没多久,出事了。项目附近唯一的合规弃土场,因环保不达标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改造,暂停接收建筑垃圾。同时,城市在搞环境综合整治,建筑垃圾运输车全得绕城外指定路线走,原来的运输路线被禁行。

结果只能去1公里外的另一个弃土场,运距凭空多了8公里,弃土费涨到33块一立方,涨了近一倍。两项加起来,新增成本算85万。

二、发包人为什么不认

我们找发包人提调价,发包人不认。他的理由也不是没道理:合同写得清清楚楚,综合单价不调,项目特征里说了运距和弃土费都由投标人自己调查、自己担风险。你是专业承包商,弃土场可能被查被关,这是行业常见经营风险,你投标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

发包人还提了一点:你报价的时候按20块算,当时市场价才18块,说明你自己也有风险预估,现在涨到33块,不过是市场波动的合理范围。

这话听着有理,但细想不是那么回事。

三、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是两码事

核心问题就一个:弃土场被关、道路被禁,这到底算市场风险还是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以下简称“24新清单”)的定义,是指因供求关系变化、市场行为导致的价格波动。比如弃土场老板觉得业务好,涨个五块钱,这是市场行为,承包商确实应该自己扻着。

但弃土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改造,这是政府的行政命令,不是市场行为。运输路线被禁行,这是城市综合整治的统一要求,同样是行政管制。这两个东西跟市场供求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承包商再怎么调查市场,也预测不到政府会在哪天发个文把弃土场关了。

这个区分在法律层面也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受影响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弃土场被行政命令关闭、运输路线被行政管制禁行,这些明显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外部条件变化,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再看24新清单的风险分担原则。清单计价标准明确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区分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政策性变化、不可抗力等非市场风险,应当另行约定。合同里“不予调整”的前提,是正常的市场波动,不是政府一声令下来把你的施工条件全面推翻。

当然,我也要说一句公道话。承包商在这个事上也不是完全没责任。你投标的时候,弃土场就一个,你没有备选方案,这个风险你确实没有充分评估。所以我说这件事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是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没设计好的问题。

四、实操建议

第一,投标前别只看一个弃土场。现场勘察的时候,光看最近的弃土场够不够,还得查周边其他弃土场的位置和价格。万一最近的关了,你心里得有个底。最好在报价文件里写明备选弃土场的位置和价格,让评标人看到你的思考过程。

第二,合同里别写“包含一切风险”这种话。24新清单要求合同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区分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即使合同写了“不予调整”,也不意味着所有风险都由承包人担。合同里最好写清楚:正常市场波动在什么幅度内由承包人承担,政府行政命令、不可抗力导致的成本变化如何分担。别笼统地写一句“包含一切风险”就完了,那是给自己埋雷。

第三,事情发生后立即收集证据,一天都不能拖。环保部门的停业通知、城市综合整治的绕行文件、新弃土场的收费凭证、车次记录和监理签证,这些东西早一天拿到手,后面谈判就多一分底气。按照24新清单的价款调整程序,承包人应在知悉变更事件后的约定期限内(通常1天)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附上完整证据材料。别等到结算的时候才想起来找证据,那时候很多东西已经找不到了。

第四,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走完正规流程。别只是口头说一声就完了,要写书面的调价申请,附上所有证据材料,通过监理单位转交发包人。即使发包人当时不认,你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保留维权手段。后面万一走仲裁或者诉讼,这些都是举证材料。

五、最后说两句

这个案子最后是协商解决的,发包人同意对弃土费价差部分给予适当补偿,但运距增加部分双方分担。说实话,这个结果我能接受,不是因为全拿回来了,而是因为双方都认清了一个道理: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成本变化,不能简单地用“固定单价”四个字封死。

干造价这么多年,我最深的体会是: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废话。“不予调整”和“包含一切风险”这种话,签的时候觉得是套话,出事的时候就是雷。24新清单明确要求区分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民法典》也给了情势变更这个口子,但前提是你得有证据、得走流程。与其事后打乻乗,不如事前把话说明白,事中把证据留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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