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地方信用评价"时代终结!首部全国统一信用规章落地
广联达造价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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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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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一部足以改变招投标行业生态的部门规章正式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第44号令,即《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我国招投标领域首部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部门规章,全文明确5章3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做造价的朋友可能会觉得:信用管理跟我有多大关系?
关系大了。从你参与投标、编标报价,到结算审计、专家评标,每一个环节都跟信用记录直接挂钩。而且这次新规的核心变化,是终结了过去"一地一策"、各地自设信用评价标准的局面——以后全国一把尺子量到底。
今天我们就站在造价人的角度,把这份文件的核心要点拆解清楚。

最大的变化:地方信用评价时代终结
做过跨省项目的造价人应该深有体会:每个省的信用评价体系都不一样。同一个企业在A省是"AAA",到了B省可能连入围资格都没有。有的地方把业绩规模、市场占有率纳入信用评分,有的地方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差异化得分标准。
这种"碎片化"的信用评价,本质上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外来企业再强,到了人家的地盘,信用分就是上不去。
第二十条作出了明确禁止:

也就是说,以后信用评价的规则制定权收归中央,地方只有执行权,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同时,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统一评价规则的制定主体:

这就意味着:
跨省投标更公平了
不用再到每个省重新"刷信用分",全国统一评价结果互认。 中小企业机会更大
过去很多地方通过信用评分变相设置门槛,把中小企业排除在外。新规明确禁止按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设置差异化得分。 信用评价体系更透明
统一的规则意味着更少的"暗箱操作"空间,对凭实力吃饭的造价人来说,是利好。

四类主体的失信"硬约束"
该《办法》聚焦四类招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了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这部分是文件的"硬核"内容,造价人务必仔细了解。
🔹 投标人(第9条)——5类否决情形
存在以下5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先看官方原文:

注意这里有个关键细节:前三项都加了"受到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的限定条件,意味着并非"一朝失信、终身受限",而是有明确的期限约束。
造价人关注点:做造价的朋友如果同时涉及投标,务必注意,报价中的弄虚作假(如虚报工程量、篡改单价构成)一旦被查实,将直接触发否决。
🔹 招标代理机构(第10条)——7类禁止情形


造价人关注点:代理机构失信直接影响的是其业务资格。造价人如果在选择代理机构时有建议权,信用查询应该成为必备环节。
🔹 评标专家(第11、12条)——入库3类禁止 + 出库8类清退
入库阶段,原文规定如下:

日常管理,存在以下8类严重失信信息的,调整出库并向社会公开:


造价人关注点:评标专家清退制度越来越严,意味着评标环节的公正性将进一步提升。对于靠真本事做造价的从业者来说,评标环境的净化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 招标人——纳入公共信用评价范围
招标人同样被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提高或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信用好的可以享受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相关规定见第二十三条:

💡 造价人关注点:招标人信用管理加强后,在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合同条款、审核结算等环节将更加规范。造价人遇到"甲方不讲理"的情况,可以更多依赖制度保障。

信用评价"负面清单":划出了红线
《办法》第十七条划定了公共信用评价的"负面清单",这是防止信用评价被滥用为地方保护工具的关键条款:

在评价结果应用环节,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划定了三条红线:

翻译成大白话:以后不能因为你是外省企业就扣分,不能因为你规模小就低评,不能把"干过大项目"当作信用加分项。信用评价就是评价信用,不是评价"谁更大"。

信用修复与申诉机制:给企业改正的机会
新规不是"一棍子打死"的惩罚性制度,也建立了修复和申诉通道。
信用修复(第13条)

这意味着一次失信并不意味着"终身禁入",给了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注意第二款——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堵住了"提前洗白"的口子。
申诉处理(第14条)

造价人关注点:如果你的企业信用记录出现了不实信息(比如被人恶意投诉、系统录入错误),现在有明确的申诉渠道和7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不用"跑断腿"也没人理了。
信息归集与公示:全链条可追溯
该《办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机制:


造价人关注点: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意味着你的每一次投标行为、每一个履约记录都会被"留痕"。做好每一个项目,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将成为造价人和造价企业的长期必修课。
法律责任:动了真格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评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追责条款,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信用查询不是"走过场",而是刚性要求。招标人如果在评标环节没有依法查询信用信息,不仅面临10万元以下罚款的经济处罚,影响中标结果的还会导致中标无效、整个招标结果作废。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样不能"装糊涂"——不否决应当否决的投标,自己也要承担行政处罚。

造价人的行动清单
⏰ 距离2027年1月1日施行,还有半年时间
1、查一查自己的信用记录: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失信记录。如果有历史遗留问题,趁新规施行前抓紧处理。
2、了解信用修复流程: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失信记录,研究清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提前准备材料。
3、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成果质量、投标报价等环节做好合规管理,避免因疏忽产生失信记录。
4、关注后续配套文件:《办法》施行后,还将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全国统一数据规范等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将直接影响具体操作细节,建议持续关注。
5、提升专业能力,靠实力说话:信用评价体系越来越规范,"关系户""地方保护"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对于真正有专业能力的造价人来说,这是一个凭本事吃饭的好时代。
44号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管住了谁",更在于它为全国招投标市场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信用管理规则。
对造价人来说,最核心的变化是三个字:公平了。
跨省投标不用再适应各地五花八门的信用评分标准,中小企业不用再被"规模""业绩"门槛挡在门外,评标环节会更加公正透明。当然,公平的前提是自律。信用记录将成为造价人和造价企业的"第二张名片",善待每一次投标、每一个项目,就是善待自己的未来。
新规落地倒计时已经开始,提前准备,才能从容应对。
共2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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