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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新清单下,合同基准日到底怎么定?

合同基准日这个概念,做造价的老同行都不陌生。13规范那会儿,它就藏在物价调价和法规变化那几条里面——投标截止日前28天,这个时间点我们用了十几年。但说实话,13规范始终没给它一个正式的“名分”,相关规则东一块西一块,碰到争议的时候,翻条文找依据都得拼凑半天。

24新清单不一样了。第2.0.21条直接把合同基准日抽出来,正儿八经定义成了一个术语。不光给了名字,还把它从“调价时翻一翻的参考日期”升级成了“整个合同价款调整体系的时间原点”。

听着好像就是改了个名字?没那么简单。这个变化背后,有好几个实操层面的东西,做造价的必须心里有数。

一、±5%从“参考”变成了“规矩”

13规范那会儿,5%这个调价区间是写在条文说明里的。条文说明什么地位?参考性的。发包人不认的时候,你拿条文说明去说理,底气就差一衰。

24新清单第8.7.2条直接把它搬进了正文: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时,可按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这句话里有几个“扣”,一个都不能漏:

第一,前提是合同约定了可调价。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不予调整”的清单项目,这条帮不了你。

第二,只调超出5%的那部分,不是涨多少补多少。5%以内是承包人自担的风险额度。

第三,调整金额按公式算,不是简单拿现价减基准价。

第四,调出来的部分只计增值税,管理费和利润不给。

举个实际的例子。某住宅项目,2024年10月招标,基准日定在10月2日。合同里没写物价调整规则。到了2025年3月施工的时候,钢筋从基准日的4200元/吨涨到了5100元/吨,波动幅度21.4%。

24新清单的算法:5%以内承包人自己扛,可调单价差额 = 5100 - 4200×1.05 = 690元/吨。假设钢筋用量1000吨,调整金额 = 690×1000 = 69万元,加上9个点的增值税,最终调价约75.21万元。

你看,基准日定在哪一天,直接决定了“基准价”是多少,也就决定了能调多少钱。差一个月,钢筋基准价可能就差几百,算到总账上就是几十万的出入。

二、信息价发不出来,基准日怎么定?

这是造价人实操中最头疼的问题之一。信息价发布滞后是行业常态——当月的价格数据,一般要等到下个月中下旬才公布。可基准日那天,当月信息价还没出来,怎么办?用上个月的还是等当月的?

13规范没给明确说法,实践中各说各话,不少项目因为这个打到结算阶段都没解决。

我见过一个学校工程的案例。投标截止日是6月24日,往前揢28天,基准日落在5月27日。但5月27日那天,5月的信息价还没发布。

发包人说:基准日那天,4月信息价是已有的最新数据,应该用4月的。

承包人说:基准日是5月27日,属于5月份,应该用5月的。

最后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给了认定,说得很到位——

基准日的核心在于时点归属,不是当天能不能拿到数据。承包人投标时掌握的是5月的市场行情,报价体现的就是5月的价格水平,应执行基准日所在月份即5月份的工程价格信息。

这句话的核心意思:造价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市场实际行情,不是信息价的发布时间。信息价发不发出来,不能成为改变基准日所在月份的理由。

有了这个认定规则,以后结算时发包人再拿“当月信息价没发布”说事儿,可以直接拿这个口径怄回去。

三、基准日不只是管调价了

13规范那会儿,基准日主要出现在两个场景:物价变化调价、法律法规变化调价。说白了就是个“调价参考日”。

24新清单第2.0.21条把基准日的定义扩展了: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

这一扩展,基准日的适用范围一下子宽了不少:综合单价组价的价格基准要和基准日匹配,新增工程计价要参照基准日价格水平,各期进度款计量计价以基准日为起始参照。

确定规则也写得清清楚楚: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招标工程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

再讲个案例。某学校工程,2022年8月签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单价合同。投标截止日8月23日,合同签订和开工令都是8月30日。但全部施工图通过图审是2023年4月19日,距投标截止日过去了将近8个月。

承包人主张:应该以施工图通过图审的日期为基准日,因为施工图预算是图审通过后才编的,没图纸哪来预算?

发包人主张: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这是行业惯例。

定额站认定:合同未明确约定基准日,按行业惯例,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

这个案例如果放在24新清单实施后的今天,就不用扯了——直接翻第2.0.21条,白纸黑字。

四、合同约定和标准不一样怎么办?

24新清单的一个基本逻辑是尊重市场竞争,所以有约从约——合同怎么写的就怎么来。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值得注意。

某厂房工程,合同特别约定以工程开工当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不是投标截止日前28天。从投标到实际开工大概隔3个月,期间材料普遍涨了10%以上。

承包人觉得委屈:这个约定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涨价风险不该全压在我头上。

发包人的回应也简单粗暴: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投标时你们也没提出质疑。

定额站给了两层处理思路:

第一层:合同约定优先。投标期间没提出质疑,基准价格就按合同约定执行。认了就是认了。

第二层:公平原则。如果确实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材料异常涨价,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明显有失公允的,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处理。

这个案例给我的启示很实在:

投标阶段如果发现合同约定的基准日和法定默认值之间价格差异很大,一定要在投标报价澄清阶段书面提出来。不提,等于默认接受。但如果你已经进场施工了,确实碰上了不可预见的暴涨,可以用第二层“公平原则”去争取协商空间——虽然不一定能成,但至少有个说理的依据。

写在最后

合同基准日从13规范的“隐身角色”到24新清单的“正式术语”,不只是条文位置的变化,是整个合同价款调整体系的时间逻辑被理顺了。

对造价人来说,有几个东西必须烂熟于心:

±5%的调价阈值现在是正文条款,不是参考说明了

基准日所在月份的信息价才是基准,发布滞后不改变归属

基准日的适用范围从调价扩展到组价、新增工程、进度款等全链条

合同约定优先,但极端涨价时可以尝试公平原则协商

这些规则看着枯燥,但到了结算谈判桌上,每一条都可能值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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