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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清单新规,工程量清单缺陷与工程变更分家,零号清单定基准

做造价的人都知道,13规范那会儿,工程量清单出了问题,漏项也好、特征不符也好、量差也好,统统往“工程变更”这个筐里装,由发包人兜底,处理逻辑统一,操作也简单。

24清单计价标准出来之后,这条路走不通了。

原因不复杂:24标准把风险分担原则改了。单价合同里,分部分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仍然由发包人负责;但总价合同里,已标价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责任归到了承包人头上。措施项目清单不管什么合同形式,按项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都由承包人负责。

既然责任主体变了,就不能再把清单缺陷和工程变更混为一谈。两类事项各自独立,分别对应第8章第8.2节“工程量清单缺陷”和第8.9节“工程变更”。这是24标准最重要的底层逻辑变化之一。

一个真实案例

珠海有个保障房项目,单价合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系数计取,合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因为图纸变更、界面调整、清单漏算少算等原因,竣工结算增加了1000.85万元。

承包方认为:施工图比招标图纸造价增加了不少,措施费应该按比例调增。

发包方认为:措施费是包干价,合同只约定新增单项工程才调,本项目没有新增单项工程,不调。

广东省标定站的裁定意见很明确:只有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实质性变化时,措施费才可调整;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导致的造价增加,措施费不予调整。如果清单量差、漏项确实让承包人损失重大、显失公允,可以另行索赔。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1000.85万元的增价里,到底哪些算“工程变更”,哪些算“清单缺陷”?两者界限模糊,措施费调不调的结论就完全不一样。13规范时代这不是问题——因为都按变更处理。24标准时代,这就是争议的根源。

“零号清单”:给新旧账画一条线

公路交通领域有个行业术语叫零号清单”,指的是施工图批复后四方核对、修正招标清单误差后形成的那份清单,作为全过程计量支付的基准

24标准里没有直接用这个词,但第7.4.2条提到“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说的就是这个东西。第3.3.9条、第7.2.1条、第8.2.1条等条款的底层逻辑也指向同一个概念。

说通俗点:进场之后、正式施工之前,拿实际施工图纸重新算一遍工程量,跟合同清单逐项比对,把漏项、错项、特征不符、量偏差这些“先天缺陷”全部找出来修正掉,形成一份干净的、双方都认可的基准清单。这份清单就是零号清单它的价值在于“分账”

清单缺陷调整的终点。零号清单与合同清单之间的差异,就是清单缺陷,按第8.2.1条、第8.9.1条、第8.9.2条调价。这笔“旧账”到此结清。

工程变更计量的起点。后续施工中发生变更,按第7.4.2条重新算量,跟零号清单比对,多出来的部分才是变更。变更项目按第8.9.1条、第8.9.2条调分部分项价格,按第8.9.4条调工期变化引起的措施费,按第8.9.5条调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价格。这笔“新账”清清楚楚。

没有零号清单,旧账和新账搅在一起,谁也说不清哪部分是缺陷、哪部分是变更。有了零号清单,各归各的道,各算各的账。

单价合同需要,总价合同不需要

单价合同必须做零号清单。因为单价合同分部分项清单缺陷责任在发包人,需要通过零号清单锁定基准,才能准确区分缺陷和变更。

总价合同不需要。24标准第6.1.7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自行补全清单缺陷并自主报价,缺陷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里,签约后不再调整。第3.4.6条也明确,总价合同以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为计价依据,清单工程量对结算没有约束力。既不需要修正清单量差,也就不存在零号清单的问题。

唯一的例外:总价合同里注明“暂定数量”的项目,这部分要按单价规则据实计量。但这只是针对暂定量的局部计量,不是系统性修正全部清单缺陷,不属于零号清单范畴。

落地的关键

零号清单不是一份文件那么简单,它是一套管理动作:

第一,进场后尽快依据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形成实际工程量清单。

第二,与合同清单逐项比对,识别全部缺陷并修正,形成零号清单。

第三,零号清单须经发承包双方确认,作为后续计量支付的基准。

第四,施工过程中所有变更,一律以零号清单为比对基准,而非原始合同清单。

这套动作的本质,就是在施工前期把“历史旧账”算清楚,给后续所有“新账”一个干净的起点。对于承包人来说,零号清单既是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也是内部成本核算和分包计量管控的基础。

24标准把清单缺陷和工程变更分了家,零号清单就是那道分界线。分得越早,扯皮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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