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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合同材料价格波动,调差鉴定意见如何出具?--24清单调价规则与《建工解释二》第九条的衔接逻辑与实战运用

某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签订于2024年3月。施工期间,钢材市场价格自4300元/吨上涨至5600元/吨,涨幅约30%。承包人依据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主张材料价差调整,发包人则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价格风险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就"材料价差是否应予调整、调整金额如何计算"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核查后发现,该合同结算条款既未约定调价机制,亦未援引任何计价标准。此种情形下,鉴定意见应如何处理?

症结在于两个看似冲突的规则: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下称"24清单标准")第8.7.2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解释二》)第九条。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调差鉴定意见在质证阶段被质疑乃至推翻,根源往往不在计算误差,而在于以技术计算替代了法律判断。

一、先分清:技术指引与裁判依据,效力位阶不同

24清单标准第8.7.2条规定: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可予调整;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的,波动幅度超过5%时,可按该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调整金额。但该标准系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其拘束力来源于当事人援引——只有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其内容才转化为合同义务。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包括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当事人以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情形除外。作为司法解释,该条是人民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

两者关系一句话:24清单标准解决"如何计算调整数额",司法解释解决"可否主张调整"。鉴定机构可以算"若调,应调多少",但"是否应予调整"属于司法判断,不应由鉴定意见先行决断。

二、审查一:合同是否援引24清单标准?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为调价预留了例外空间,即"当事人另有约定"。8.7.2条能否适用,全看该约定的认定。审查时看三处:

一看援引的认定。合同写明"结算执行24清单标准",或以"适用""参照"等措辞援引该标准,调价方法与幅度即构成当事人合意,5%起调随之转化为合同义务,鉴定人据此计算具有合同依据。

二看援引的范围。存在部分援引情形,如仅援引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将价格调整条款排除在外,应审查援引的完整范围,并将审查结论载入鉴定工作底稿。

三看援引的文本。若援引的是已废止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须结合订立时版本效力与缔约本意判断,不能当然等同于援引2024版。

合同明确援引,5%构成调整的起点;合同未予援引,5%仅具技术参考意义,不能当然成为调价依据。

三、审查二:未援引时,请求权基础在哪里?

合同未援引24清单标准时,承包人主张调价的唯一请求权基础是情势变更制度。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须同时满足四项要件: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变化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实务焦点在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界分: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内的常规波动属于商业风险,固定价承包人负有将其纳入报价的定价义务,风险自担;唯有涨幅显著异常、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动摇合同对价基础的变动,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司法实践对此认定历来审慎。

鉴定人此时的职能边界在于:就价格波动的事实层面客观测算——基准价格、波动幅度、持续时段、相对签约时点的价差,以测算结果呈现案件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属于法律评价,鉴定意见可以呈现数据,不能代下结论,否则即属越权。

四、审查三:鉴定意见怎么出?

经上述审查,鉴定人应据此确定意见的出具方式,把握三点:

一是出具选择性意见。就同一争议设定不同前提、分别计算、并列呈现:其一,按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不予调整,结算金额为若干;其二,假设人民法院认定应予调整,参照24清单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调差金额为若干。最终适用交由裁判机关裁量。

二是避免确定性结论。径行作出"应予调差、金额XX元"的结论,等于越过"可否调整"直接进入"调整数额"的计算,以技术判断替代司法裁判,质证阶段极易被攻击程序瑕疵。

三是载明前提假设。在鉴定意见书中写清:所依据的合同文本及版本、援引标准的名称及版本、基准价格的来源及采集时点、起调点的认定等。前提假设越明确,意见的可检验性与可采性越强。

五、落到合同上:调价权是签出来的,不是算出来的

最后说几句体己话。干了这么多年造价和鉴定,最大的体会是——很多人把调差当成了技术问题,其实是合同问题。

承包人想保留调价权,签约时就在合同专用条款里写明"结算执行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或直接约定调价方法;等材料涨价了再翻标准找依据,已经晚了。

发包人想锁死固定价,同样要在专用条款里明确排除价格调整条款的适用,或写明"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固定价格均不予调整"。

一句话:调差这件事,主动权在签约那一刻就定下来了。鉴定意见能做的,是把约定兑现成数字;约定本身,得靠合同。调差不是算出来的,是约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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